执法部门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第一篇:执法部门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参加此次主题为四川省执法部门危机公关能力学习暨法制新闻写作培训班学习,是我工作以来参加的首次出外正式培训学习,并且培训内容与我所学专业及工作岗位密切关联,让我收获、体会颇多。
一、进一步提升思想高度,净化心灵
此次培训为期三天,专家学者们的讲授准备充分、有的放矢,无论是理论学习还是经验交流、案例分析还是引经据典、学者风范还是领导形象,都让我思考了很多。从学校毕业6年了第一次走进课堂学习,由不太习惯到渐解其中味儿,再到感觉如沐春风甚至培训结束还意犹未尽,深深感受到自己在思想上得到再次净化和提高。这种净化和提高来源于讲授者富有高度、深度和广度的思想,来源于思想与知识本身的力量,还来源于求知者对新知的追求喜悦和教学氛围的纯净感受。
二、进一步开阔视野境界,激发热情
听了专家学者们精辟的讲解、独到的剖析和成功的经验交流,让我精神为之振奋、见识更加深邃、视野显著拓宽、境界愈加升华,尤其是在思考能力、辨别能力、分析能力、处理能力等方面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此外,专家学者们的言传身教和成功典范,也切实增强了我干一行爱一行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
三、进一步增强工作能力,促使上进
此次培训不仅让我在专家学者们那里学习了很多宝贵的工作方法和知识,同时也为我提供了一个向其它县区同仁学习先进经验的平台。在忙碌而充实的培训过程中,通过交流沟通、相互学习,我认识了很多在同一战线上的同志,从他们那里也学到了很多知识和经验,成为一笔不可多得的财富,主要表现在对自己做好以后的工作尤其是在抓好检察宣传、提高新闻写作能力、应对办公室危机公关等方面,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并起到极大的指导作用,同时也促使自己积极追求、不断上进。
总之,通过此次培训,我的思想更活跃了、视野更开阔了、见识更深广了,工作能力也必将得到极大提升。今后,我一定会将这次培训学到的知识技能有效运用到工作中去,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为我院检察工作再上台阶努力贡献力量!
第二篇:国土部门执法培训
国土部门执法培训
今天我根据国土部门的邀请参加这个会,按照会议的安排我就国土部门常用的行政处罚和土地确权和大家一起探讨,下面分两个部分谈点我对法律的理解。
行政处罚部分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公开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3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任何法律都要遵守一定的立法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也要公开,这是公开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中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是为了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非法损害违法行为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最重要的原则,也是依法对行政处罚提出的根本要求。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2.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实施。3.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行政处罚公正原则、行政处罚不免除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构成了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这三种法律责任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不能相互代替。)、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在现实中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过一次后,行政相对人屡教不改,仍我行我素的,那就不是一个事了!一个事情完结后,再犯 那就继续行政处罚!有的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当事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 处罚,如没收并处罚款,罚款并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从重处罚,在具备法定条件下实施并处同样也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的核心是“不再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形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是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土 地 违 法 案 件 查 处 程 序
一、受 理
1、范围(案件来源):①上级交办 ②其他部门移送 ③群众举报④巡查发现
2、登记:对受理的案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
3、处理: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出如下处理:①符合立案件的,立案查处;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二、立 案
1、立案条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①有明确行为的人(在现实中出现不知道涉嫌违法人员是谁,如非法建筑的土地使用人);②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2、立案步骤 ⑴审查。对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审查内容:①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靠(初查,可以在立案前);②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③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经过初步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查处。⑵立案: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填好以下有关内容:案由、违法单位(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主要违法事实及性质、受理人建议、受理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⑶上报: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 查
1、指派承办人。对承办人有关要求:
⑴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⑵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询问调查有关人员
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关系人询问。询问结束,制作询问或者调查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确认笔录无误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笔录的制作要求:
1、时间包括年月日几时几分到几时几分(主要能反映一天中2次以上询问同一人的);
2、地点;
3、调查人或者询问人(注明执法证号)、记录人(只能是一人)
4、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性别、年龄、族别、职业(是否务农)、政治面貌(是否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文化程度、籍贯、住址。
5、告知执法人员是哪个行政机关的(同时注明出示执法证件),要向被调查人了解什么情况。了解被调查人和违法人是什么关系。了解被调查人是怎么知道情况的(情况来源,如看到的还是…)。了解违法行为发生的确切地点(小地名或者四至界限、面积等)。了解违法行为发生和终止的时间。如果是询问当事人的还应该了解(如建房的就应该了解有几出房屋,分别是什么性质的房屋、面积、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家庭农业人口等情况,目的是是否违反了“城市近郊区,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等规定,在笔录的后面应该经被调查人审核后签名按印、日期)。
3、勘验检查
现场勘验,制作勘测笔录,由勘测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在此过程中可以摄像或者照像。勘验笔录应当有以下内容: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记录人,绘图人,拍照人或者摄像人,见证人、其他参与人,勘验使用的工具,勘验是什么人的指挥下,其他勘验人分别从事什么工作,如XX测 量,XX制图,勘验的结果(违法用地的因确定违法用地面积和界限)等。最后由勘验人、当事人、见证人、记录人等分别在笔录、草图、相片上签(印)字,拍照的请在相片上注明拍摄的时间和拍摄人等。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4、收集证据 证据包括:⑴物证;⑵书证;⑶视听材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⑺鉴定结论;⑻其他
在这个阶段可以调取相关能证据违法行为身份的证据,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已经办理的相关土地登记手续等。复印件应当和相关部门核对后并由相关部门或者当事人注明认可后入档。
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承办人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且正在进行的,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6、起草调查报告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四、处 理
1、集体审议
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集体审议,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2、处理
调查终结的案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⑴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对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⑵认定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⑶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⑷认定非法批地的,撤销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5)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无权处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6)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告 知
1、在立案调查后,还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复议和提出诉讼的权利,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符合听证条件的(指 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或者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应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须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这里所指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
1、听证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处罚决定之前进行,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专门人员或机构的主持下,由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和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被认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将受到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另一方当事人,及有关证人,利害关系人等共同参加,口头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护、质疑和要求,以进一步澄清事实、核实证据。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听证的七日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包括每个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等)。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
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
3.行政机关在7日之前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6.听证委托代理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制作听证笔录
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听证过程中应该注意的是:
拟听证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员和记录员(案件承办人)。听证可以由一名听证员组织和一名记录员记录,以可以由三或五名听证员组织。
首先在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包括委托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主持人指定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证据应当分组出示并在出示的时候说明要证明什么事实?)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就行政机关调查人提出的事实和相关的证据发表意见、出示证据、进行答辩;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就各自出示的证据进行辩论;辩论后,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最后由主持人宣布:待听证人员综合听证情况报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请当事人和调查人员核对笔录,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后当场交当事人审核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作出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送 达
1、送达时间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2、送达方式
①直接送达 ②留置送达 ③邮寄送达④公告送达。
3、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收到法律文书的日期,并签名盖章。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负责送达人员、见证人签名盖章(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执 行
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期满后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180日内申请强制执行。
土地确权部分
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的确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当事人有选择权)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
执法部门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本文2025-01-08 03:48:27发表“学习培训心得体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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