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廉政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落实“把队伍建强,让干部过硬”的要求,规范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以下简称干部监督室)监督对象廉政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督对象廉政档案是以文字、电子数据等形式记录监督对象党风廉政方面的表现,反映监督对象党风廉政方面具有保存价值的基础性动态资料,重点为监督对象选拔任用、推荐“两代表一委员”、评先评优等廉政审核提供有关参考或依据。
第三条监督对象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用。
第四条监督对象廉政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及时更新。
第五条监督对象廉政档案由干部监督室负责建立。
第六条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为市纪委监委机关、派驻(出)机构全体干部(市纪委书记、副书记,市监委主任、副主任除外),市委巡察机构中属市纪委监委管理的干部,市廉政教育中心全体干部,各县(市、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
第七条监督对象廉政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干部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
1.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信息采集表;
2.干部任免审批表;
3.动态报告表;
4.其他应列入的干部基础信息。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1.谈话函询情况;
2.干部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3.接受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决定、问责决定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对有关问题线索或反映予以了结或作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等决定后,三个月内完成廉政档案归档。
第八条建立监督对象廉政档案材料收集汇总机制。材料收集的渠道主要有:
(一)干部监督室收集。
干部监督室负责将与监督对象有关的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对监督对象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进行汇总并及时归档。(二)市纪委监委相关部门提供。
协调委组织部提供监督对象干部任免审批表、组织处理等档案材料;协调委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各监督检查室提供监督对象任现职以前与廉政档案相关的材料;协调案件审理室提供监督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处分决定文书和处分解除文书等材料。(三)本人填报。
监督对象按要求应填报的相关情况。(四)其他途径收集。
第九条干部监督室综合相关纸质、电子档案材料,及时整理汇总更新。遇有重要材料,随时更新。
第十条因提任、调入等原因成为新建档对象的,干部监督室在收到委组织部正式文件一个月内,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收集材料,为其建立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监督对象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均由干部监督室统一管理和维护,纸质档案专柜存放,电子档案定期更新。干部监督室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和室内其他同志应当明晰各自职责,做好协同配合。
第十二条监督对象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如有需要则由干部监督室负责将其廉政档案移交到新单位。
第十三条监督对象退休或调
廉政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本文2025-01-08 03:09:24发表“章程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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