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第一篇: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总结2007-12-07 14:38:33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总结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总结(2)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200*年,我公司法律事务、授权经营工作在总经理室的直接领导下,紧紧围绕大力发展业务、保持稳健经营的中心工作,全面贯彻实施总公司有关法律事务和授权经营工作的指示精神,开拓创新,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一、加强对诉讼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报告(备)制度。
(1)坚持“减少诉讼案件,降低诉讼成本,努力提高胜诉率”和“诉讼案件分级负责,谁主张、谁举证”两个原则,加强对诉讼案件的管理,要求案件涉及到哪家公司,由哪家公司负责处理,在各个
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必须充分准备好所需的法律文件、证据及相关事宜。
(2)各级公司在上级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并按照省分公司有关规定,逐级做好报告(备)工作。对报备到省公司的案件,我处进行认真审核,冷静、客观、公正地进行案情分析,然后建议参加诉讼的公司是否把官司打下去。对下级公司上诉到省高院的案件,我处将积极提供支持。如清丰某私营塑料厂火灾案,中院一审保险公司败诉,判保险公司赔款70余万元,目前上诉至高院,我处协助XX公司聘请了律师,分析了案情,争取二审改判。
二、分析以往案件,探索发案规律,指导下级公司开展工作。
我处通过对分业经营以来发生的80多起诉讼案件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初步摸清了我公司诉讼案件败多胜少的原因,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五项对策措施:一是要把好承保质量关,切实做好核保工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业务,项
目填写要齐全,特别约定要详尽、明确。二是在处理理赔案件时,首先要做到及时查勘现场,争取取得第一手资料;其次在现场查勘时,要注意收集现场证据,并和保户一起对收集的证据进行现场确定;第三要及时详尽地查看帐册及有关凭证,对涉及案件的帐册和凭证,要详细地进行抄录或复制,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封存。三是在制作赔案时,资料要齐全,案件的情况要详细地表述,赔款金额的计算要有理有据。四是要慎重地对待拒赔案件,要分析拒赔的理由是否充分,法律上是否认可,坚决杜绝口头拒赔。五是平时要加强与法院的联系,做好对办案法官的日常宣传、攻关工作,不能临时抱佛脚。
三、直接参与一些案件的诉讼工作。(1)香港XX公司花生霉变保险骗赔案取得阶段性进展。我公司积极协助警方做好取证工作,目前,取证工作基本结束,案件已移交检察院起诉。
(2)参加了驻马店XX集团进口豆粕
货损纠纷案的诉讼和代位追偿工作,较圆满地结束了这起长达4年多的诉讼案件。
XX年XX月,XX分公司承保了驻马店XX集团购买的11563吨豆粕,货物由THORSKY轮从印度某港运抵连云港后,保户提货发现货损即向保险公司索赔。XX分公司查勘、核实后,以“在海上航行途中未遇任何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无任何外来原因导致该批货物的损失”和“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等原因予以拒赔,保户不服,随向上海海事法院连云港派出庭提起诉讼,开始了艰难的诉讼过程。在一、二审中,我公司委托的代理人据理力争,但法院还是判我公司赔款4,140,601元及利息。因二审是终审判决,我们只好表示尊重,决定有条件的接受法院判决,一是XX集团要将权益转让给我公司,并在向船方追偿方面积极予以配合;二是按照正常理赔程序进行赔付,XX集团必须提供必要的数据和单证。驻马店XX集团根据我公
司的要求,正式起诉承运人泰国THORSKY公司,并将追偿权转让给我公司。今年4月25日,上海海事法院连云港派出庭下达了(XX)沪海法连商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承运人泰国THORSKY公司未能提供可以免责的相关证据,依法对货损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我公司保险赔款4197306元及其利286947元。被告不服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后,上诉人要求与我方代理人进行和解,同意赔偿我公司损失万美元。考虑到海外追偿难度较大,一般案件能够追回40%左右已属不易,而我们追回的资金已达到70%,我方代理人同意和解。目前,万元美元已如数划入我公司账户。
另外,南阳某私营企业玉器破损诉讼案,目前已进入二审。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地产权纠纷案,我公司按规定向总公司申请了授权。
四、建立法律人才库。
今年第三季度,对全省系统内法律人才进行了摸底调查,初步建立起我公司的法律人才库,全省拥有法律专业毕业研究生2人,本科生9人,大专生23人,其中有律师资格的6人。我处已将相关人员的资料存入电脑,以便发挥这些人员的作用。
五、设计了统一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合同书》。
为了规范委托代理诉讼行为,省分公司设计了《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合同书》样式,对委托代理的权限、代理律师的职责及收取律师费方式都作了统一规定。今后,凡我公司系统内聘请的律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按全风险承包方式收取律师费,即前期不收
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第二篇: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目 次 目的..................................................................1 2 范围..................................................................1 3 管理原则..............................................................1 4 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及职责................................................1 4.1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建设................................................1 4.2 公司总法律顾问......................................................1 4.3 公司法律事务部......................................................2 5 法律事务业务管理......................................................3 5.1 规章制度法律审查....................................................3 5.2 重要决策法律审查....................................................3 5.3 合同法律审查........................................................3 5.4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4 5.5 公司外聘律师管理....................................................5 5.6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人财物资源管理....................................5 5.7 法人授权委托管理....................................................7 5.8 其他法律业务管理....................................................7 6 法律事务基础管理......................................................7 7 法律事务奖惩管理......................................................8 8 附则..................................................................8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目的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XX(以下简称“中国XX”)的《中国XX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等企业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中心)、分公司、子(控)公司、驻外机构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3 管理原则
3.1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3.2法律事务管理与经营生产相结合的原则; 3.3服务公司中心工作,服务公司战略发展的原则; 3.4专业、高效,充分发挥业务特长和创造价值的原则; 3.5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4 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及职责 4.1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建设
4.1.1公司结合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特点及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加快法律事务管理的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公司规章制度、重要决策和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率必须达到百分之百;
4.1.2公司法律事务部、计划发展部、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计部、科技信息管理部、监察部等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与配合,健全内部各项监督机制。4.2 公司总法律顾问
4.2.1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国XX公司子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要求,公司设置总法律顾问,公司总法律顾问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 4.2.2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4.2.2.1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4.2.2.2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4.2.2.3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4.2.2.4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制度; 4.2.2.5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和指导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4.2.2.6其他应当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4.3 公司法律事务部
4.3.1公司设置法律事务部,各子(控)公司暂不具备条件设置单独法律事务机构的,应明确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并设置法律事务岗位; 4.3.2公司法律事务部履行下列职责:
4.3.2.1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决策法律审核率达100%;
4.3.2.2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公司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率达100%; 4.3.2.3审核公司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和谈判工作。合同法律审核率达100%; 4.3.2.4参与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上市等重大权益事项的分析论证,提出法律方面的可行性或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见和建议,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4.3.2.5负责公司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4.3.2.6参与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建立防范法律风险的有效机制;
4.3.2.7配合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兼职法律事务人员法律知识、法律实务培训; 4.3.2.8提供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4.3.2.9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管理,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4.3.2.10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4.3.2.11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法律事务信息管理系统; 4.3.2.12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4.3.3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各子(控)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业务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部门;
4.3.4公司根据需要为法律事务部配备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并保证其获取履行职责相关的必要信息。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数量应满足公司法制工作规划的要求;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4.3.5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国资委认可的相关资格。5 法律事务业务管理 5.1 规章制度法律审查
5.1.1公司实行规章制度法律审查制度。规章制度提交公司决策审议前,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草案提交法律事务部进行法律审查;
5.1.2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包括内容合法性审核、程序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并应注意与上级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协调一致;
5.1.3规章制度制订或修改部门在征求法律事务部意见时,应提交完整的相关资料,法律事务部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审核意见。5.2 重要决策法律审查
5.2.1公司实行重要决策法律审查制度。重要决策事项在提交公司决策之前,主办单位应当根据公司领导意见或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将重要决策事项交由法律事务部进行法律审查;
5.2.2本规定所称重要决策是指涉及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以及重组改制、投融资、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等对公司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
5.2.3重要决策事项应由外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事务部出具审核意见,由总法律顾问审定。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参加重要决策会议,并发表相关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5.2.3.1重要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介绍;
5.2.3.2重要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5.2.3.3重要决策事项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5.2.3.4降低重要决策事项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5.2.4重要决策提请审议部门在提交完整的相关资料后,法律事务部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5.3 合同法律审查
5.3.1公司实行合同法律审查制度。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背景材料提交法律事务部进行法律审查;
5.3.2合同是指公司与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备忘录、框架协议等文件;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5.3.3合同法律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招投标程序、主体、标的、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等,并对合同内容及形式的合法性、有效性、严谨性进行把关; 5.3.4法律事务部审查合同后,应在《合同评审申请及意见表》上进行会签。涉及资产重组、投资并购、股权转让、对外担保、涉外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外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5.3.5合同承办单位在提交完整的相关资料后,法律事务部根据公司《合同管理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核意见;
5.3.6法律事务部参与合同谈判的,其在合同谈判中的意见视为对合同的法律审查意见; 5.3.7合同承办单位对法律审查意见没有异议的,应当依照审查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正;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与法律事务机构沟通解决;经过沟通仍有异议的,由合同承办单位将异议汇总后提交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决策机构决定并反馈审查意见最终落实情况。
5.4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5.4.1公司法律事务部参与公司重要经济纠纷的协商解决,负责处理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经济纠纷;
5.4.2必须通过诉讼(含仲裁,下同)维护权益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情况说明提交给法律事务部;
5.4.3人民法院(含仲裁机构,下同)送达的法律文书,应由公司文书收发部门签收,其他单位不得越权签收法律文书;
5.4.4文书收发部门签收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通知法律事务部,并及时按照公司文书流转程序签转至法律事务部处理。
5.4.5公司各单位在收到律师函、法院(公安、检察院)调查函、涉案对方单位与案件有关的信函时,必须及时报送法律事务部,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置或经法律事务部审查后办理;
5.4.6法律事务部收到诉讼材料后,开展纠纷案件的协调处理,相关部门进行配合并提交《法律纠纷案情报告》,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对公司的影响分析;案件负责人就案件的处理情况及先前谈判或曾协调处理的相关措施和效果;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及法律文书的完备情况;需法律事务部重点协调处理的问题、争议焦点等内容; 5.4.7纠纷案件协调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必要进4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法律事务部应编写《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方案》,经总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
5.4.8对疑难案件应通过集体会诊形成最佳处理方案,经公司批准后实施,并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变化动态调整,保证处理方案的有效性;
5.4.9纠纷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包括被诉、被申请案件),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管理,相关部门除提交《法律纠纷案情报告》外,还应提供合同、往来信函、洽商纪要等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及法律文书;
5.4.10案件处理期间,公司的任何单位或者人员,未经法律事务部同意,不得对外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任何材料;
5.4.11涉及行政调查、处罚、听证、服役等法律事务,参照本节规定处理。5.5 公司外聘律师管理
5.5.1法律事务部归口负责公司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开展外聘律师的筛选、聘用、评价与考核等管理工作;
5.5.2本规定所称外聘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收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人员;
5.5.3公司建立外聘律师备选库,备选库中包含已进入上级单位律师备选库的律师事务所、通过公司比选程序产生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公司根据业务需要选定的境外律师事务所。其中,公司通过比选方式建立的外聘律师备选库,由法律事务部向公司比选工作组提供候选律所名单,比选工作组对候选律师事务所进行评议、比选,报总法律顾问批准后,纳入公司外聘律师备选库。
5.5.4公司从外聘律师备选库中选聘外聘律师,根据公司法律事务的需求,外聘律师分为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以及境外法律顾问。外聘律师需达到选聘标准,其选聘流程需满足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公司不得聘用进入上级单位以及公司禁用律师名单或者具有其他禁聘条件的律师。
5.5.5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外聘律师考评工作,对其进行动态跟踪,监督、检查工作进展,督促其按业务要求履行义务,及时对其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选聘或续聘的重要依据。
5.6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人财物资源管理
5.6.1公司各单位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5.6.2公司研究、开发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能申请法律保护的,应及时办理申请、注册和登记,严防被他人抢注;
5.6.3公司员工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公司所有,同时保护员工的署名权。公司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相关知识产权时,对完成的知识产权应明确约定权利的归属;
5.6.4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得已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司对外宣传交流,凡涉及公司知识产权时,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规定;
5.6.5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以及《同业禁止协议》等,应充分考虑到相关岗位工作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设置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明确约定法律责任;
5.6.6法律事务部应当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全面、有效地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公司需要特殊保护的专有技术以及通过技术许可方式取得专有技术的协议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经法律事务部审核;
5.6.7公司实施知识产权对外许可、转让以及将知识产权作为股权出资的,均需根据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在签署前需经法律事务部审核。需要履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5.6.8发现他人有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就解决方案与法律事务部会商,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5.6.9公司劳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劳动、劳务关系建立、存续与解除等事务以及社会保险事务、公司福利(包括年金待遇等)等,需要提出法律意见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与法律事务部会商;
5.6.10公司经营活动过程中涉及税法的有关问题,需要提出法律意见的,有关部门应与法律事务部进行会商;
5.6.11对于公司涉及的委托理财、信托、保险等事务,公司有关部门应当与法律事务部会商,法律事务部应就其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5.6.12公司处置资产属于国有产权转让范围的,公司有关部门就国有产权转让方式和程序以及公司内部操作程序和实施方案等事项应与法律事务部进行会商。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5.7 法人授权委托管理
5.7.1法律事务部归口负责公司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授权管理规定》开展授权管理的相关工作;
5.7.2法律事务部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类别、授权事项、受托人条件、授权时效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并按照公司管理流程办理授权委托书;
5.7.3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委托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公司《授权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8 其他法律业务管理
5.8.1公司每半年开展一次法律风险排查工作,形成法律风险报告,强化预警和控制,建立法律风险的长效机制;
5.8.2公司根据发案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纠纷案件统计数据分析,找出发案规律和特点,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控制和降低纠纷案件的发案率。对个案中暴露出的风险和问题,应当进行分析和归纳,及时向公司领导出具改进和完善的法律建议;
5.8.2法律事务部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严谨、高效地为公司和业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律事务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但对重要法律问题,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5.8.3公司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国家法律的变化或企业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出具有价值、有见地、有指导性的法律建议书,供公司领导决策参考; 5.8.4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制宣传的规划和部署,以及公司普法宣传主题,结合公司实际,定期开展公司级的普法宣传教育,积极推进依法治企工作,根据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法律实务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公司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素养。法律事务基础管理
6.1法律事务部归口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基础管理工作;
6.2根据中国XX重大法律纠纷备案制度要求,公司的各子(控)公司发生下列法律纠纷,应当在纠纷发生后12小时内将案件基本信息紧急报告公司法律事务部,并在5日内向法律事务部报送备案材料,报送备案的材料包括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救济方案和措施、案件结果分析预测以及法律意见书等内容:
6.2.1涉案金额超过XXX万元人民币的;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6.2.2中国XX作为诉讼或仲裁一方当事人的;
6.2.3子(控)公司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6.2.4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6.2.5其他涉及中国XX以及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6.3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束后,涉案子(控)公司及时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报送结案报告;
6.4根据中国XX法律事务季报制度要求,各子(控)公司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报送法律事务工作季度报表;
6.5根据中国XX法律事务工作总结制度要求,各子(控)公司在每个结束后的5日内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报送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6.6各子(控)公司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报送的重大法律纠纷备案材料、法律事务季度报表和总结等材料应当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文字准确;
6.7各子(控)公司提交公司审查的重要决策、合同以及项目投资、投标评审资料,必须附上法律审查书面意见;
6.8公司对各子(控)公司实行法律事务考评机制,制定考评细则,定期开展考评工作,持续改进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的各项工作。7 法律事务奖惩管理
7.1公司对促进公司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公司员工、法律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7.2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在办理法律事务中有以下情形之
一、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2.1与当事人及代理人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 7.2.2泄露企业重大信息的;
7.2.3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企业丧失相关权利并受到重大损失的; 7.2.4其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企业重大损失的。8 附则
8.1本规定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建设,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应用指引、《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省国资委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管理,包括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事务工作规章制度体系,重要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包括双重法律审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诉讼(仲裁)案件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商标管理,外聘法律顾问管理,法治宣传教育,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收集及风险辩识、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管理等,法治建设的考核管理等。
本制度所称法律风险是指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或运用法律不当而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或处于其他不利状况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本制度所称的法律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规范,培育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决策是指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和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包括公司及分支机构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
本制度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出台的对内有普遍约束力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双重法律审核是指对关系出资人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实行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法律审核,并取得一致意见,提交公司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表决的一项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决策层为主导、全体员工为主体、总法律顾问和法务机构为主力的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指董事长、总经理)是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落实上级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要求,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六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直接对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董事长和总经理可以授权公司有关领导具体分管法律工作。
第七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是法律事务管理的归口管理主责部门,履行以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暨普法宣传工作,增强新入职员工、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守法意识、责任意识与维权意识;
(三)对公司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规章制度及公司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对公司授权委托书进行审查管理;
(五)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及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进行管理;
(六)对公司诉讼(仲裁)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管理;
(七)对公司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进行管理;
(八)对公司商标事务进行管理;
(九)收集公司内外部法律环境信息,并根据公司的法律风险状况变化及管理需要进行补充或更新调整;
(十)根据公司法律风险状况变化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调整,持续开展法律风险的辩识、分析、评估工作;
(十一)根据内外部法律风险环境变化对此前所制定的措施进行必要的评估和调整,以确保措施的实时有效性;
(十二)其他法律事务管理事务。
第八条
公司其他各单位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配合协办单位,其职责包括:
(一)为公司律师事务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公司律师事务部依法开展工作;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单位应当根据律师事务部及外聘法律顾问要求及时提供案情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负责本单位内部法律事务与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
(四)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九条
公司建立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重要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规章制度制定等方面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
第十条
公司设立法务机构,聘请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明确总法律顾问与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
第四章
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起草的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应在征求各单位意见后形成送审稿,由律师事务部、总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属于基本管理制度的,还需要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双重法律审核),再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发文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起草的规章制度送审稿涉及员工(劳动者)切身利益,应当事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再由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或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法律审核作为不可逾越的环节,嵌入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与发文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制度》中明确制定和发布规章制度必须事前通过法律审核。
第五章
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的法律审核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要求签订的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应当在签约前由合同承办单位组织公司财务部及相关单位共同评审,并由律师事务部进行法律审核(属于双重法律审核清单事项的,还应由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同步法律审核);评审通过的,根据《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需要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已履行相关程序的,或不需要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的,按《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合同审批签发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法律审核作为不可逾越的环节,嵌入合同评审与签发流程。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定《合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合同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六章
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
第十九条
公司涉及章程修改、投资、担保等重大决策事项或重大投资安排事项,应当由有关部门组织公司财务部及相关单位共同进行评审,并由律师事务部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条
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时,应在法律审核后(属于双重法律审核清单事项的,还需要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双重法律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前,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公司董事会决策。
集体决策通过后,需要向省国资委履行报批程序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报批程序。
第七章
授权委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非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开展生产经营与管理活动的行为,实行委托授权管理。
受托人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行使该权利。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只在载明的代理期间内有效。
授权委托书文本有修改或涂改痕迹的,一律无效。
第二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事项:接受委托书的单位名称,受托人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代理期间,委托人名称等内容(《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
接受授权委托书的外部单位对授权委托书的格式有特别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应当由受托人或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办理授权委托管理审批流程(详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办理业务工作需要授权的,根据工作性质,以一事一办的方式为主,以授
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本文2025-01-08 03:06:56发表“公司工作总结”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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