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议事制度(5篇范例)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8浏览:1收藏

第一篇:董事会议事制度

新城投融字〔2019〕16 号

邵阳赛双清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会议事制度 根据邵阳赛双清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章程所确定 的原则及内容,特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 第一条董事会议事范围(一)

决定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二)

决定投资和引资方案;(三)

审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四)

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五)审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 案;(六)

制订公司章程及修改方案;(七)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A)决定公司重大融资、担保和重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租、发包和转让方案;

(九)对全资子公司核实资本金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 标;(+)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解 破产等有关产权变动方案;(十一)审议批准全资子公司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 案;(十二)决定全资子公司产权代表和监事及对其的奖(十三)决定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产权代表,审议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十四)董事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二条董事会会议的种类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例 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条董事会例会的召开董事会例会每季度第二周 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前以书面通知各董事,并详 细列明所议事项与内容。

第四条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忍开董理会临时会议可在 下列情况下召开: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

总经理提议时;(四)

监事会提议时。

董事会临时会议议题临时确定,应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 日前通知各董事。如遇特殊情况,可缩短通知时间。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董事长为董事会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董事长因故不能 到会时,由副董事长代理;若副董事长因故也不能到会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代表。

第六条会议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条会议列席 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认为 有必要时,可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会议准备(一)

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须事先经过充分论证,提出明确意见和完整方案。提案内容应与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且属于董事会议事范围;(二)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提案者应将提议和方案以书 面形式送达董事会;(三)

董事长审议董事会会议议程后,董事会按本规则 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将会议通知及提案材料送达全体董事。

第九条议决方法(一)

决议事项实行董事一人一票的记名表决制度。

(二)

决议事项由具体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董事表决同意 方为通过。本规则第一条、第二、四、六、七、八、十款所 列事项的表决,必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为通 过。

(三)

在决议事项出现不同意见而票数相等时,董事长 有一票额外表决权。

第十条

代表委托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 — 条事后承认如遇无法经过董事会讨论决定的 重大紧急事项,经董事长与总经理协商,可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下次董事会会 议时予以追认。

第十二条会议记录和纪要董事会会议应作成会议记 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包括董事正式委托的代表)签名后 归档。董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董事应依 照董事会会议记录承担决议责任。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整理成会议纪要,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认 可,根据情况印发至各董事或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缺席者通知 会议主持人应将董事会的议事 经过要点和决议情况通知未出席会议的董事。

第十四条董事会做出的决议需提交股东会的应及时提 交股东会。

第十五条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邵阳赛双清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9 日

第二篇:董事会议事制度

董事会议事制度

第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在时由董事长授权,指定董事长助理或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季度会议、临时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会议。

第三条 季度会议每季召开一次,一般应在公司经营班子季度最后一个月办公会之后五日内进行。会议内容是:

一、听取、审议、分析、评估经营班子对公司本季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的汇报;

二、听取、审议、分析、评估经营班子对公司本季度管理工作计划目标进展情况的汇报

三、听取高管人员的季度工作汇报并评议其工作;

四、其他需由董事会研讨决策的事项的研讨和决策;

五、监事会成员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临时会议:依据工作需要由董事长临时召集并主持。会议内容是:

一、审议本制度第四章,第十二条确定的,需要董事会决策的人事管理事项;

二、审议本制度第四章,第十三条确定的,需要董事会决策的发展战略决策和经营决策事项;

三、审议本制度第四章,第十四条确定的,需要董事会决策的非常事项。

四、监事会成员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依据需要经董事长同意,由专门委员会负责人随时召集。会议内容是:

一、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审议本制度第四章确定的,需要向董事会提交的人事管理事项决策草案或建议;

二、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议本制度第四章确定的,需要向董事会提交的发展战略决策和经营决策草案或建议;

三、投资预算委员会,审议本制度第四章确定的,需要向董事会提交的投资和预算方面的决策草案或建议;

四、审计监察委员会,由董事长直接安排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定为每年的元月中旬左右召开。会议内容是:

一、审议并通过经营班子提交的公司上年财务决算报告;

二、审议并通过经营班子提交的公司本年财务预算报告;

三、审议并通过经营班子提交的《公司上年经营管理工作总结》;

四、审议并通过经营班子提交的《公司本年经营管理计划》;

五、审议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对高管人员考核和进行奖惩兑现的意见》;

六、研讨其他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重大事项。

七、监事会成员和必要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会议准备:为了提高董事会议的效率和质量,董事会有关人员对季度会议、临时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会议要认真进行会议准备:

一、提前发布会议通知:会议召开具体时间,地点,出席和列席人员,会议议程和内容,要求与会人员准备事项等。

二、提前做好提交会议决策的事项准备:就需要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各专门委员会、公司经营班子应提前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将需要讨论的事项文件,提前置备,必要时每位董事一份;

三、秘书列席,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发会议纪要等。

第八条 董事会对决策事项充分发扬民主,在董事长主持下,全体董事对决策事项集思广益、协商研讨、达成共识、进行决策。

第九条 当各位董事就决策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时,经董事长同意,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意见为 “同意”、“不同意”和“弃权”三种。表决事项需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 董事长对表决事项有最终决策权。

第十一条 列席人员可参加会议讨论,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第十二条 经营班子对应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未提交董事会,擅自越权行事的,一经发现按违规处理,由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分别进行调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提报董事会决策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是规范现阶段董事会组织和议事制度的依据,随着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进展,本制度将适时作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长批准之日起试行。

第三篇:董事会、理事会、议事制度

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一、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是本

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

3、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4、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5、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7、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

8、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9、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10、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11、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四、社员(代表)大会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六、本社社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权利。

奎勒河村委会

董事会工作制度

一、董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董事会由6名理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懂事长1名,成员4名。

董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三、董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3、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董事会表决制度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董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可以邀请3至5名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五、董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六、本社董事长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

1、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按章程主持社员(代表)大会;

2、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3、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4、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5、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6、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奎勒河村委会

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监事会(执行监事)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

二、监事会由5人组成(或设1名执行监事),设监事长1人。

监事会成员(执行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在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监事会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8、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子予的其他职责

四、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五、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六、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奎勒河村委会

监事会议事制度

一、本社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成员团结合作”的民主管理机制运行。

二、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召集和主持召开,其选举、决议、表决必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其内容,按照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采取举手通过、举手表决、票选票决方式民主进行。

三、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

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在其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事务,制订提请成员(代表)审议事项的方案;决定事务需表决的一律采取票决方式进行。

四、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听取董事会议事情况并可了解、咨询及发表独立意见;

监督董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有关事项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对于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程序和决议持有异议时,可于事后由监事会形成书面意见送达董事会。

五、根据全社社员居住分布状况和生产状况,实行每个理事、监事、社员代表分工联系社员制度,进行社情员意上传下达,开展生产经营指导服务,确保信息畅通,运作有序。

奎勒河村委会

第四篇:董事会议事规定

北京艾肯联合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艾肯联合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程序,确保董事会统一、高效、科学地决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一般在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完成后召开。

第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是董事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就某些专题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而召开的会议。经执行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执行董事设专职秘书1人,协助执行董事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董事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监事会成员、非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和执行董事秘书可列席会议,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可由董事会通知列席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由董事会秘书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会议有关的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周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在会议召开前一日),由董事会秘书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并附会议相关资料。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应事先向董事会请假,可事先就董事会所议事项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意见,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但需出具董事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受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条 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采用会议审议和传阅审议两种形式进行,其中,会议审议是董事会的主要议事形式。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举行时,可采用传阅审议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采用传阅方式审议时,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董事的审议意见,报执行董事审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采取简单多数的办法作出决议。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人一票,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相等的情况时,执行董事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或决策事项: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向、重大项目投资方案;

(三)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六)审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审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方案;

(八)审定收购、兼并、产权转让等资本运营方案;

(九)提出公司总经理人选,聘任和解聘所属全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推荐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对控股公司委派财务总监;

(十)公司管理人员及所属全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十一)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十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对公司投资经营管理中违反公司章程行为的处罚;

(十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对所作出的决议做详细记录,形成会议纪要。通常情况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参加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部分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应报送出资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备案。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作为董事会工作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由执行董事负责检查董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指导重要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董事会议事规(香港)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

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充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除遵守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在本规则中,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董事指公司所有董事。第二章 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七日发给公司。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由董事会委任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某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会名额的任何人士,只任职至公司下届股东大会为止,并于其时有资格重选连任。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会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离职后两年,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八)非自然人;

(九)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合逾5 年。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七)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十一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董事不得就任何董事会决议批准其或其任何联系人(按适用的不时生效的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的定义)拥有重大权益的合同、交易或安排或任何其他相关建议进行投票,亦不得列入会议的法定人数。

有上述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情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的定义和范围根据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

除非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消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对有关董事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不知情的善意当事人的情形下除外。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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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制度(5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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