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8浏览:1收藏

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一、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及管理范围

1、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审批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在施工场所及生活区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使用明火或大功率电器烧、烤、煨管和易产生火花的切割作业含无齿锯切割作业;

三、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

1、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2、用火作业坚决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经安全部门批准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

3、用火监护人(看火人)不在现场不用火;

4、作业场所易燃物、可燃物未清理,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5、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标准的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四、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五、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用火监护人的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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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一、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及管理范围1、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审批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在施工场所及生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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