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心得体会(推荐五篇)

栏目:学习培训心得体会发布:2025-01-08浏览:1收藏

第一篇:学习新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新 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心得 体会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经历第三次修订,《条例》吸纳了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有关举措以及科技奖励实践中的做法和经验,旨在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科技奖励工作是科技发展的一面镜子,是对科技水平、科技方针和政策导向的集中反映,更是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努力奋斗的加油站和指路明灯。40 多年来,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在改革中引领创新,在创新中推动发展,在发展中造就人才。自《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出台以来,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以“提高质量、减少数量、优化结构、规范程序”为关键词,与时代同行,向纵深推进。

我国拥有数量众多的科技工作者、规模庞大的研发投入,关键是要改善科技创新生态,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给广大科学家和科技工作者搭建施展才华的舞台,让科技创新成果源源不断涌现出来。深化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为改善科技创新生态夯实了制度基础,必将最大限度地激发和释放出科技人才的巨大潜能。

解放思想的力度,决定了科技创新的速度。国家科技奖励更关注前瞻性创新性研究,更强调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相结合。《条例》明确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这些价值导向将促使全社会更加尊重科学研究的规律,为科研人员赋予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更大的经费支配权和更大的资源调动权。

国家科技奖励更突出学术性科学性评价。《条例》参照国际惯例,把推荐制改为提名制,意味着申报渠道会更加通畅,专家学者与学术共同体的作用会得到更好发挥。这对遏制学术不端、倡导潜心研究,把杰出人才从繁琐的评比中解放出来,都大有裨益。

国家科技奖励更关注营造良好科研环境。《条例》一方面加强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加大对科技奖励的监督惩戒力度,旨在弘扬学术道德和科研伦理,对学术不端“零容忍”。通过建立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强化国家科技奖励的全过程监督机制,科研诚信建设将更加有的放矢。此外,《条例》强调了精简各类科技评奖,规范社会科技奖,目的在于为科研人员“减负”,减少过程性奖励,聚焦于奖励重大原创性成果。当科研人员

从“填表格、拨算盘”中解放出来,就会有更多精力投入到科技创新中。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我国“十四五”时期以及更长时期的发展对加快科技创新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广大科技工作者当以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为契机,敢于树立雄心壮志,勇于挑起历史重任,争当新时代科技创新排头兵,掀起大国创新的热潮。

第二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

中共中央国务院隆重举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

胡锦涛出席大会并为最高奖获得者等颁奖

温家宝讲话 李长春出席 李克强主持

新华网北京2月14日电(记者李斌、顾瑞珍)中共中央、国务院14日上午在北京隆重举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党和国家领导人胡锦涛、温家宝、李长春、李克强出席大会并为获奖代表颁奖。温家宝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在大会上讲话。李克强主持大会。

人民大会堂里洋溢着热烈的气氛。奖励大会开始前,胡锦涛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亲切会见了荣获201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代表。

上午10时,大会在雄壮的国歌声中开始。在热烈的掌声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首先向获得201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原副所长谢家麟,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建筑与城市研究所所长吴良镛颁发奖励证书,并同他们热情握手,表示祝贺。随后,胡锦涛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向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代表颁奖。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党中央、国务院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主持大会。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在会上宣读了《国务院关于201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国土资源部原总工程师张洪涛代表全体获奖人员发言。

201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共授奖374个项目和10位科技专家。其中,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2人;国家自然科学奖授奖项目36项,其中一等奖空缺、二等奖36项;国家技术发明奖授奖项目55项,其中一等奖2项、二等奖53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283项,其中特等奖1项、一等奖20项、二等奖262项;授予8名外籍科学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谢家麟,是我国粒子加速器事业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之

一、国际著名加速器物理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1920年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1943年毕业于燕京大学物理系,1951年在斯坦福大学获博士学位,回国途中受阻。1955年,他冲破重重阻力回国,先后在中国科学院原子能研究所和高能物理研究所工作,曾任高能所副所长、“八七工程”加速器总设计师、北京正负电子对撞机总设计师和工程经理、粒子加速器学会理事长、高能物理学会副理事长、国家863高技术主题专家组顾问等职。1980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院士)。

吴良镛,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建筑与城市研究所所长,人居环境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我国著名的建筑学家、城乡规划学家和教育家。1922年5月生于江苏省南京市。1944年毕业于中央大学建筑系。1946年协助梁思成创建清华大学建筑系。1949年毕业于美国匡溪艺术学院,获硕士学位。1950年回国投身新中国建设。1980年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1995年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先后获世界人居奖、国际建筑师协会屈米奖、亚洲建筑师协会金奖、陈嘉庚科学奖、何梁何利奖以及美、法、俄等国授予的多个荣誉称号。

第三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荣誉性。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是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第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国务院科学

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和运行进行监管、指导和服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开展奖励活动,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九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国防安全效益的。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

第十一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国防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国防安全效益显著;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300项。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0个。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提名,不受理自荐:

(一)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为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和组织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部委管理的有关国家局,中央军委科技主管部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

第十七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和标准进行评审,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对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定。

第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形成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审定结果进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章、奖金。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章。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有关规定,提出科学技术领域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国务院荣誉称号的初步建议人选。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记录不良信誉,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记录不良信誉,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录不良信誉、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

审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服务表述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对象。

禁止利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由负责监管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存在违法行为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可以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6月2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说明

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从法规制度层面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5月31日印发,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根据《方案》对工作实施的任务部署,科技部对《条例》的修订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大量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经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原则

现行《条例》自1999年颁布后,至今已实施19年,取得了切实显著的成效。党的十九大召开后,科技奖励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在新的形势要求下,如何更好地推动和激励创新,改善人才发展环境,鼓励更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领军人物不断涌现,成为科技奖励工作面临的新任务。

2017年,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出台了《方案》,为科技奖励改革指明了方向。《方案》要求,由科技部、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修订《条例》,由科技部负责修改完善《条例》实施细则,从法规制度层面贯彻落实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

为此,科技部经认真研究,根据《方案》精神和相关立法工作要求,确定了修订《条例》的原则:

一是坚决执行《方案》。《方案》是修订《条例》的指南和依据,要从法规制度层面全面贯彻落实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把《方案》提出的新思路、新举措具体落实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中去。

二是坚持立法一致性。要符合《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相关上位法的要求,要与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制度相衔接;同时为《条例》实施细则的配套修订留有空间,从整体上实现科技奖励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三是注重现实可行性。对《方案》中明确的改革措施,要形成相应的落实条款;对《方案》中提出了改革方向,但目前实施条件尚未成熟的,要留出未来改革和发展余地;对《方案》未具体提及,但在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符合奖励改革精神的措施,要形成规范化机制。对可改可不改,不影响工作开展的,原则上不作修改。

四是体现与时俱进。修订内容要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契合党和国家关于科技的新的方针政策,反映科技界和社会各界的呼声;在保持科技奖励政策延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未来进一步深化科技奖励改革的要求具备前瞻性、包容力和拓展性。

遵照上述原则,科技部对《方案》提出的改革思路和措施进

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对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功能定位,对落实《方案》做了细致的分工安排。经过多次开展专题讨论、征求意见建议、反复研究修改,起草了修订草案,向国务院各部、委、局及相关直属部级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其他科改小组相关单位等105家单位及23名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委员书面征求了意见,并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相关修改意见97条。经过逐条梳理研究,充分吸纳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对修订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修订送审稿。

二、主要修订内容

现行《条例》于1999年发布后,2003年12月由国务院令第396号作了第一次修改,增加了关于特等奖的规定;2013年7月又由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作了第二次修改,删除了社会力量设奖登记许可的相关条款,修改后的《条例》共5章25条。

目前的修订草案在维持《条例》原有章节结构的基础上,对条文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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