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层央行履职难点及职能与作用
第一篇:浅析基层央行履职难点及职能与作用
浅析基层央行履职难点及职能与作用 基层央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派出机构,是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基层央行的职能发生改变,如何在地区经济发展中有效发挥宏观调控职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成为当前基层行工作的重点。
[关键词]央行职能作用
一、基层央行履职难点
基层央行处于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交会点上,在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中,既要认真履行上级行赋予的各项职责,又要有效传导和实施货币政策,以实现国家货币政策目标、维护辖区金融稳定、促进辖区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基层央行的调查发现,基层央行履行金融宏观调控职能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思想上有畏难情绪,认为基层央行贯彻货币政策手段有限,没有金融宏观调控的能力;二是认识上有误区,认为金融宏观调控是总分行的事,与基层央行无关;三是工作上存在错位、缺位或越位的现象,不能有效传导实施货币政策、正确履行职责。基层央行应提高对宏观调控政策的理解力、贯彻力与执行力,认真履职、服务经济、服务社会。
二、基层央行角色分析
第一,地方政府的参谋与助手
基层央行在辖区既要传导实施货币政策,又要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具有双重职能。一是加强与地方职能部门的联系,发挥金融统计、监测、分析等资源优势,及时向地方政府反馈辖区经济金融运行情况,为改善辖区经济结构,促进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地发展建言献策,促进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提高实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协助政府部门,处理金融事务,提供金融咨询和帮助,增强政府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监督、协调、管理、合作。第二,货币政策的传导者与反馈者
基层央行是货币政策传导的神经末梢,是“窗口指导”的前哨。一要结合辖区实际,通过对经济、金融监测、分析、调查研究,及时总结辖区贯彻执行货币政策取得的成效,反馈辖区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二要认真履行上级部门赋予的职责,独立、自主地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各项金融宏观调控措施,做好金融服务,切实保障货币政策在辖区的正确执行和有效实施。
第三,金融机构的辅导者与代言人
基层央行在辖区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作用,具有超然地位。一要加强横向和纵向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央行与政府部门、银行监管部门、各金融机构等部门的协作机制。二要结合区域经济金融特点, 在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积极推动辖区金融改革和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建设,加强金融宣传,增进地方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对金融的了解。三要推动金融环境建设,参与企业改革, 协调、组织金融部门联手制裁恶意逃废债行为,维护落实金融债权债务。四要超脱利益局限,在金融机构之间公平、公正执法,维护金融秩序,树立基层央行的权威性。第四,公众利益的维护者
金融机构作为企业,存在着市场风险。金融机构作为债务人,可能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因为金融风险,伤及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基层央行在辖区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要突出中央银行宏观性和社会性职能,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和金融资金安全,保护“存款人”利益。
三、基层央行职能分析
第一,积极维护辖区的金融稳定
中央银行从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角度,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而基层央行处于维护金融稳定工作第一线,对维护辖区金融安全和稳定负有重要责任,充分发挥基层央行的各项职能作用,利用各种工具和手段,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第二,有效传导和实施货币政策
中央银行职能调整后,基层央行把传导和实施货币政策做为一项重要任务贯穿于日常工作中。一是强化“窗口”指导。二是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牵头组织各家金融部门开展行之有效的银企互动活动。三是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四是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促进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五是成立辖区金融组织,指导、协调、促进辖区金融业务的发展,为央行贯彻实施货币政策搭建平台。
第三,加强监测分析工作
对社会经济、金融情况准确的统计、调研、分析和预测,是央行正确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础。一是自上而下建立监测点,培养专业人才,负责辖区经济、金融监测工作,设立经济、金融监测点,明确监测对象和监测内容,运用科学的手段,收集、整理经济、金融资料和信息,为宏观决策服务。二是建立辖区统一的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监测指标体系。三是进一步完善监测分析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金融协作机制,改进分析方法,提高中央银行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提高辖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及处置能力。第四,做好调查研究工作
了解辖区经济、金融运行状况,围绕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针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研究,深入剖析,及时反馈为各级部门决策服务。一是抓住调查研究和信息反馈关键环节,坚持出精品、出建议、出思路的原则,更好地发挥调研的指导作用。二是整合调查资源,发挥货币信贷及调查统计部门的优势,实现信息共享、工作互动,提高调研质量。三是加强对调研信息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意见,从组织领导、任务落实、制度建设、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等方面建立调查研究激励约束机制,形成大调研格局,拓展调研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第五,优化辖区金融生态环境
基层央行要从辖区实际出发,积极推动地方政府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一是加强教育引导,营造诚信环境,提高社会信用意识。二是部门联动,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金融债权。三是发展征信业,发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从制度上加强约束和规范,利用科技手段加强监管,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六,加大金融宣传和金融知识的普及
使社会公众了解金融改革,了解国家货币信贷政策,了解和掌握金融知识,自觉地参与金融改革,执行金融政策,遵守金融法规,提高政府、企业、社会公众运用金融知识的本领,使金融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经济建设。通过金融宣传和金融知识的普及,使社会各界关心金融、热爱金融、进而支持金融。为中央银行实施宏观调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篇:协会职能与作用
协会职能与作用:
1、开展人才,技职业培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素质。
2、开展企业情况和动态调查,把握行业现状,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3、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政策和发展方向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制订本行业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4、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抑制不正常竞争。
5、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6、为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节能减排降耗的申报优惠提供帮助。
7、完善企业管理体制,为企业采用“国标”或“行标”生产报备提供咨询。
8、为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工作予以协助,为会员提供服务。
9、推荐会员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申报评比,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10、开展本行业在国内外的广泛交流,建立行业联络网。向企业提供国内外经贸信息和发展趋势、动态的有关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11、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展销会、展览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12、为企业引进大专院校科研人才,建立研发机构牵线搭桥,提供咨询。
13、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14、条件许可时创办经济实体,为会员提供服务。
15、开展符合行业协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篇:信托的职能与作用
信托的职能与作用
来源:百度作者:
信托的职能概括起来就是“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
1.信托的基本职能:
是财产管理职能。体现在:
① 管理内容上的广泛性:一切财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国家。
② 管理目的的特定性:为受益人的利益。
③ 管理行为的责任性: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如违反规定的受托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受托人有赔偿责任。
④ 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只能按信托目的来进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
2.信托的派生职能:
① 金融职能即融通资金。信托财产多数表现为货币形态。同时为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信托投资公司必然派生出金融功能。
② 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职能。即代理和咨询。信托业务具有多边经济关系,受托人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横向经济 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可与经营各方建立互动关系,提供可靠的经济信息,为委托人的财产寻找投资场所,从而加强经济联系与沟通。包括:见证、担保、代理、咨询、监督职能。
③ 社会投资职能。指受托人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动的职能,它通过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得到体现。
④ 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指信托业可以为捐助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功能。
3.信托的作用:
信托的作用是信托职能发挥的结果,包括:
① 代人理财的作用,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其特点:一是规模效益,信托将零散的资金巧妙的汇集起来,由专业投资机构运用于各种金融工具或实业投资,谋取资产的增值;二是专家管理,信托财产的管理的运用均是由相关行业的专家来管理的,他们具有丰富的行业投资经验,掌握先进的理财技术,善于捕捉市场机会,为信托财产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证。② 聚集资金,为经济服务:
由于信托制度可有效的维护、管理所有者的资金和财产,它具有很强的筹资能力,为企业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将储蓄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可有力的支持了经济的。
③ 规避和分散风险的作用: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法律瑕疵,在信托期内能够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保证信托财产不受侵犯,从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经济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规避作用。
④ 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金融市场一直以银行信用为主,这种状况存在着制度性、结构性缺陷,无法满足社会对财产管理和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的需要,而信托制度以独特的优势可最大限度满足这些需求。
⑤ 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过设立各项公益信托,可支持我国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慈善等事业的发展。
⑥ 信托制度有利于构筑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场规则的基础,而信用是信托的基石,信托作为一项经济制度,如没有诚信原则支撑,就谈不上信托,而信托制度的回归,不仅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而且对构筑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四篇:工会的职能与作用
工会的职能与作用
工会作为以最先进的工人阶级为阶级基础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支柱,也是全体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者与维护者。因此,工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自身的社会功能和职责,同时它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优势。所以,充分认识工会在各级工作中的作用,对于我们开展各项工作,组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引导服务职工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如何充分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如何正确引导职工群众发挥主人翁地位,协助林业局和林场顺利地完成各项工作,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创建和谐林场目标而努力,是摆在我们基层工会面前的新的课题
一、充分认识工会工作的职能作用
参与职能、维护职能、建设职能和教育职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工会的职能。它们与职工的利益息息相关,充分认识和把握四项职能,是顺利开展工会工作的前提。
工会的参与职能:是指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发挥职工参政议政民主渠道的职能。它是工会代表职工权益,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渠道、途径和形式。在基层,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工会的性质、地位所决定的。它具有参与领域广泛,内容丰富,层次性强的特点。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可以起到重要的推动、促进作用。
工会的维护职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这是我国工会最重要最基本的职能,是工会所以存在的基础。在实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责方面,工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监督、规范和保障职工的各项劳动标准,通过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等形式形成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突出维护职能是工会性质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劳动关系转变后向工会提出新的的客观要求,是法律赋予工会的神圣权利,是工会面临的社会现实生活矛盾的迫切需求。工会履行维护职能,必须坚持以下原则:职工物质利益的增长,职工生活改善,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超越生产力水平提出过高过急的要求;要有全局观点,从政策的高度来考虑问题,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帮助职工解决一些具体困难,使他们的生活不断得到改善。
工会的建设职能:是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加改革和建设,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工会具有的一项社会职能。工会代表和维护的职工具体利益的最终实现也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因此,在实现建设职能方面,工会必须从职工群众的长远利益出发,积极配合各级党政,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引导职工主动为祖国建设、社会繁荣,为企业改革和促进企业发展献计出力。
工会的教育职能:工会要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就要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有较高的素质。这就需要不断学习,不断提高和不断的接受教育。因此,工会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就必须履行好教育这一职能。
二、通过工会职能,拓宽工会工作途径
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民富裕的必然要求。面对新形势,我们应准确把握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和职工队伍发展变化的特点,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的规律,更好地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利用基层工会离职工最近,更直接面对基层各项工作,更容易了解和贴近百姓生活的优势,全方位的开展工作,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一)抓好思想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
教育和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竞争观念,正确对待个人利益与企业改革发展的关系,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是做好工会工作的前提和手段。目前,林区正处于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职工群众思想变得复杂,一些深层矛盾日益明显。因此,基层工会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引导职工转变观念,用正确的思想观念去影响职工的思想,帮助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竞争观念,正确对待个人利益与企业改革发展的关系,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把职工的合法权益、民主权益、发展需求同企业的兴衰结合在一起,把职工的责任感意识、服务意识、争创一流的意识,引导和归入到企业精神之中,使企业精神真正成为凝聚人心,激发热情,鼓舞斗志的强大精神动力。
在增加职工收入的同时,也使包括职工在内的人民群众思想、价值观念变得极为复杂多变,因此要必须加大宣教力度,通过会议、广播电视、板报和各种宣传手册等,开展多种形式教育。用科学理论武装职工头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理想凝聚职工思想,用社会主义荣辱观规范职工言行,用北大荒精神鼓舞和激励职工的工作热情,使职工队伍始终保持工人阶级昂扬的斗志、健康向上的思想道德和良好的精神风貌。
(二)做好职工维权工作,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热点、难点的问题,为群众办实事、好事
职工的劳动权益,是在劳动关系的建立、调整和发展过程中逐步实现的。劳动关系稳定与和谐发展,是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的基础,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环节与基本内容,随着林区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的加速推进,基层企业与职工的摩擦、矛盾逐渐变得突出。这就要求基层工会要牢固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做好源头维护,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面对维权方式和维权途径的新变化,基层工会组织要本着“以人为本,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勤走访,勤谈心,主动了解职工群众的需求和困难,主动争取和维护职工利益变被动维权为主动维权,正确引导职工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规范自身行为,要引导和强化职工群众的法律意识,明确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权益,要对涉及职工群众和工会自身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运用,使工会在依法维权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通过民主协商对话,利用民主议事会,民主管理委员会等,参与基层“一事一议”以及重大决策的制定、监督运作,真正成为职工群众的“主心骨”,“娘家人”。
(三)大力提高职工素质建设,创建知识型企业,树立知识型标兵 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充分发挥职工在基层生产中主力军作用,就必须进一步增强主动性、发挥创造性、发展先进性,这是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根本所在。
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实现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必须通过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素质,最大限度地开发人的潜能,使人力资本增值。建立与企业发展相匹配的高素质职工队伍,这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工会组织要积极配合企业把职工素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并在参与培训计划的拟定、实施过程中,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各类文化和专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内容、培训重点和培训方式等提出积极的意见和建议,使培训方案更加切合企业发展实际,做好计划,记录和总结,使之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要不断适应当前职工队伍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及时的调整和改进培训方式,以“争创”活动为载体,引导职工立足岗位,无私奉献,争做“四有”职工,不断提高职工职业道德素养和技术技能水平,为林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贡献力量。
(四)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大力弘扬企业文化。
基层工会组织既要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又要强调维护职工群众的自身利益;既要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又要强调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因此,工会应该从自身特点出发,紧密围绕中心任务在构建和谐工会文化的实践工作中发挥优势、有所作为。企业文化应当以人为本,以文化为手段,以激发职工的自觉主动为目的,为企业发展壮大提供最为强大的内动力。
在基层,企业文化产生于职工的行为实践,又指导着职工的行动实践。工会组织源于基层,具有最接近职工优势。因此,参与先进企业文化建设,创造人与企业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是工会在构建和谐企业中占有主导地位。基层工会应该把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作为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基本标准,通过企业理念的教育和灌输,通过发挥典型示范效应,通过优化生产环境、生活环境和舆论环境,促使全体职工认同企业的核心价值,为构建和谐企业营造良好的氛围。
(五)不断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各种机制。
基层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必须适应垦区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针对工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工会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应切实加以解决。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加强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务实的决策。
工会工作要求求真务实,脚踏实地,要紧紧围绕“切实维护、真诚奉献、参与建设、服务大局”的工作方针,探讨当今社会的发展变化,围绕党和政府关心的重点,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职工生产生活中的难点等来开展。切实做到“履行基本职责,真情奉献职工”。
基层工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仅仅依靠工会自身的力量已远远不够,加之工会维权工作是个系统工程,当前情况复杂,涉及面广。
以林区跨越式发展为载体,以创新求发展,以帮扶促稳定,以维权保和谐为工作切入点,最大限度的发挥工会的四项职能作用,推动企业各项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第五篇:农村党支部的职能与作用
农村党支部的职能与作用
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我国农村基层形成了“乡政村治”的基本政治格局。所谓“乡政”,是指以乡这一级作为国家基层政权单位,代表国家,负责执行国家政务;所谓“村治”,是指以村这一级作为社会自治单位,代表农民,负责治理农村内部事务。“乡政村治”格局的形成,意味着政治国家同民间社会有了基本的分野,公民获得了一定的自由空间和自主权利。但是,“乡政村治”格局的出现并非意味着村这一级可以完全独立于国家政权体系的管理和规制之外,变成若干个“法外自治王国”。村民自治是事务性自治,而不是实体性自治(即村自治)。国家政务的推行在很多时候必然要延伸、下沉到村这一级,具体落实到每个村和每个村民头上。因为每一个村的居民不仅是这个村的村民,而且是国家的公民;村也是乡镇基层政权组织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和推行国家政务的实体性条件与对象。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乡镇政府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同人民公社时期相比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乡镇政府同村委会的关系不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协助与合作关系。这种变化的确给乡镇政府行使国家管理权和推行政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从制度和组织机理来看,之所以出现这种困难,根本的原因在于授权方式的不同。村委会是由农民直接授权(即由村民直选产生),乡镇政府则是由农民间接授权(即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委会的权力不是来自乡镇政府,村委会与村委会之间也没有通过共同的契约关系和委托授权方式授权给乡镇政府。这样,在国家政权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村民自治组织与自治组织之间,就发生了权力关系的“断层”。
然而,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单向度的表象分析,并不能反映我国政治体制的全部内容和实质。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执政地位,即使是在出现“乡政村治”格局以后,共产党的乡镇一级组织即乡镇党委同农村党支部之间并没有相应地出现相对分离关系,从而使村党支部相对于乡镇党委而言获得了自治权。相反,乡镇党委同村党支部的关系仍然是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仍然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因此,在有机连接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国家政权组织与农民自治组织,修复基层政治体制断层方面,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具有重要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农村党支部获得了重新确定自己的角色与功能的制度空间与现实的可能性与必要性。那么,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农村党支部的角色与功能应当是怎样的呢?下面,让我们以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党的有关政策、文件为依据,结合有关理论进行初步的分析。
(一)基本角色
本文所讲农村党支部的“角色”,是指政治角色,即农村党支部在农村基层的政治地位、法律地位。从这个角度看,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农村党支部的基本角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领导核心地位
我国的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都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领导核心地位。《党章》第32条还专门规定:“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支部,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是党在农村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实践,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事业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同样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正是根据这一逻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那么,如何理解党在农村的“领导核心地位(作用)”?根据《党章》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农村工作的实际,我们可以将“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具体理解:
第一,农村党支部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一个农村里,有党支部、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共青团支部、妇女联合会、民兵等主要组织,这些不同的组织承担着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管理等多方面的功能。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具体体现就是,这些组织必须服从和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紧密团结在村党支部周围,这种服从和团结不仅是思想上的,更重要是组织上和行动上的。
第二,农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各项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章》第31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农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最基层的组织,也是党在农村基层一切工作的落脚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各项具体工作任务,都要农村党支部去宣传,去动员和组织群众学习、掌握,并且要通过党支部成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去影响和带动群众,使之得以贯彻实施。党在农村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只能通过农村党支部这一组织资源,而不能通过其他任何别的组织资源,否则,就不能够最充分、最广泛地动员群众、依靠群众和造福群众,就有可能偏离甚至背离党的宗旨与目标。第三,农村党支部是党联系农民群众的主要组织载体。农村党支部处在同农民群众最接近的地位,同农民群众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具备广泛和直接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客观条件。而在农村现有各种正式组织之中,村委会是管理村民内部事务的自治组织,它不能够同上级党组织和政府发生直接的联系,它的作用是有限的;而农村的妇女组织、青年组织、民兵组织以及其它经济合作组织尽管在一定的意义上联系着一部分农民群众,但是,它们的活动内容、目的与实际作用也是有限的,不能够最广泛地联系农民群众。因此,要在农村最充分、最广泛地代表农民群众的愿望和利益,维护和实现农民的利益,最主要和最根本的组织载体只能够是农村党支部。以上分析表明,农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不是一种抽象的原则规定,而是一种具体的实践要求。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既是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的,也是在政治上不可动摇、不可代替的。农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要求在农村,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妇女、青年、民兵等群众组织都必须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自治活动和各项工作。
2.国家代理人角色
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基本原理指出,国家是在社会中产生但是又同社会日益相脱离并且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从这一原理来看,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国家高于社会,国家统治社会,国家可以同社会保持各自的相对独立性。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同社会的这一关系仍然没有发生改变。尽管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行是国家还权于农村社会的行动,但是,国家在农村社会的主权始终存在。国家是由主权、政府、人口和领土等有机要素组成的政治实体,而主权是国家的灵魂与核心。在中国国家主权范围内,每一个村庄都是它的主权、政府人口和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国家主权范围的任何一个村庄,尽管实行村民自治,但是不能够脱离国家主权(即国家对这一地方的最高统治权)的制约。政治学关于国家与政府关系的理论进一步指出,政府是国家的重要组成因素,是国家在一定时期的代表,国家的基本职能通常主要是由政府来承担和执行的,但是,政府不能等同于国家,更不能代替国家。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政府在农村行政管理职能的弱化并不意味着国家主权在农村的弱化。在人民公社时期,我国农村基层实行“政社合一”的政治体制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国家管理与社会管理融为一体,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融为一体,因此,基层党组织既是国家代理人,又是政府代理人;既是国家代理人,也是社会代理人,基层党组织集多种代理人角色于一身,权力高度集中。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角色实际上发生了体制性的分化,基层党组织主要是作为执政党的一部分,充当国家代理人角色,而政府代理人角色由乡镇政府担任,社会代理人角色由村民委员会和其它社会组织担任。农村党支部作为党的基层组织,其主要角色是国家代理人。有国内学者认为,作为国家代理人,农村党支部书记以及支部成员理当享受国家付给的“代理费”,也就是由国家付给党支部书记和支部成员一定的工资。但是,实行村民自治以后,农村党支部成员同村委会成员一样,都属于非国家公职人员,他们的工作报酬,只能够以“误工补贴”的形式由本村群众根据实际经济条件决定补贴名额和补贴标准。这似乎就把村党支部同村委会的角色与地位混作一团,农村党支部既不像是国家代理人,也不像是社会代理人,而是一个十分尴尬的角色。如果仅仅简单地从“委托—代理”关系的一般意义上理解农村党支部目前的处境,仅仅从报酬给付的角度看问题,难免会把问题简单化和庸俗化。农村党支部作为国家代理人,之所以没有从国家那里享有代理工资报酬,变成实实在在的“公家人”,一方面同国家经济困难和财政短缺有关,[31]中国现有大约70-80万个村级单位,如果由国家给每个村的党支部成员发工资,将是一笔巨大的财政负担,这也不符合中国国情;另一方面,也同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与原则有关。农村党支部成员生活在农村,工作在农村,他们已经拥有国家分配给自己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可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就难以获得超过当地群众的特殊利益。尽管农村党支部作为国家代理人,没有得到国家财政支持和供养,但是,国家在政治上赋予了党支部重要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党支部在村一级的存在,意味着国家政权的根基在农村。只要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唯一执政党和国家政权唯一领导核心这一政党体制不改变,党组织作为国家政权维护者和代理人的角色就不会改变。
3.政务推行者角色
在农村基层“乡政村治”的格局下,由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村委会不是乡镇政府行政业务上的下属,因此,国家政务的推行和实施不能够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更不能以强迫压制的方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那么,乡镇人民政府如何对村委会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如何对乡镇政府的工作进行协助,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在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既熟悉国家政策意图,又了解本地农村实际情况的,应当是村党支部。借助于农村党支部的中介作用,可以把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变成村委会的实际需要,把村委会对乡镇政府的协助变成有效的合作。
具体就国家经常延伸、下沉到村一级的政务而言,主要包括组织地方和基层政治选举、征粮收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义务教育、环境保护、义务兵役等方面。这些方面国家政务的推行,不能够直接作为工作任务命令村委会实施执行,必须首先通过村党支部的宣传、号召和教育引导,使村民了解国家的实际要求,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然后,在村委会的协助配合下完成。从政务推行的责任承担方面来看,责任人应当是党支部,而不是村委会。只有在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实行交差任职的情况下,才可以将政务推行的责任定位于村委会主任。现在,有不少地方农村党支部书记认为,将上述国家政务推行的责任赋予自己,是虚权,是吃力不讨好、得罪群众的苦差事,应当赋予自己一定的农村经济事务管理权。这种想法从根本上讲是不正确的。另一方面,在现实中,党支部将农村经济管理权、利益分配大权、社会公共事务的直接管理权掌握在自己手中,而把国家政务的推行责任交给村委会主任,这也是不恰当的,是颠倒轻重主次关系的表现。这种权力与责任关系的错位必然导致两委关系不清,职责不明,争权夺利,冲突对抗。因此,要从根本上理顺农村两委关系,必须明确党支部的政务推行者角色和村委会的村务管理者角色,在二者权力与责任边界清晰
浅析基层央行履职难点及职能与作用
本文2025-01-08 02:38:56发表“叙职履职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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