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市水利局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加大监督力度,提高水利扶贫资金使用和水利扶贫项目安排、实施、管理的透明度,确保扶贫资金运行安全高效,根据省市扶贫开发相关政策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告公示制度遵循真实、及时、公开的原则,分级分类实施。
第三条
中央、省、市和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社会扶贫等资金的使用主管部门及其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扶贫开发项目均实行公告公示。
第二章
公告公示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内容包括:资金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安排原则和计划等。
第五条
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金规模、来源构成、用途,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审批程序、招投标情况等。
第六条
公告公示要同时公布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
第三章
公告公示的实施
第七条
公告公示根据不同层级不同内容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应从实际出发,对下达的资金项目规模,可通过网络媒体、镇村公开栏(墙)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一)年度项目计划阶段。年度项目计划申报前,各股室、各单位公示拟申报的项目,并根据公示中群众反映情况对照有关政策合理调整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审批下达后,对所审批项目和年度扶贫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二)项目实施阶段。对产业开发、雨露计划、贴息贷款等直接到户补助项目的补助方案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公告项目实施方式以及资金安排情况。
(三)项目完成阶段。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公告资金使用和完成情况。
第四章
公告公示的期限
第八条
年度扶贫资金分配和补助标准方案,以及扶贫项目计划在接到市级下达的扶贫项目计划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项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在一个月内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告。所有公告公示的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五章
反馈意见处理
第九条
公众对公告公示的扶贫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实施、管理有意见或疑问,可向公告公示公布的责任单位反馈或举报。对公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事项,要严肃4对待、认真调查核实,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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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5-01-08 02:38:15发表“章程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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