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医疗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XX区医疗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我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办案机构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后,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我局法制机构提交。
第四条我局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
第五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我局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
第七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
XX区医疗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XX区医疗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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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5-01-08 02:37:37发表“章程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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