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倒查制度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8浏览:1收藏

第一篇:责任倒查制度

责任倒查制度

一、责任倒查的概念

责任倒查是指对发生的各类责任事件和需要倒查的责任事项做出最终处理处臵后,由下至上逐级调查各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责任领导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行深入的调查核实,对因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领导不重视而导致事件发生的责任窗口或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和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和组织措施处臵的责任追究措施。

二、责任倒查的目的通过责任倒查制,有效监督和促进统战部门维护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有效防止和堵塞许可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和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努力防止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责任倒查的范围

责任倒查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日常管理中未落实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工作的;发生群众投诉无重大恶劣影响的;发生严重影响大厅形象和秩序的。

四、责任倒查的意义

实施责任倒查制是落实管理责任的根本途径,是构建管理责任机制的核心要件。责任倒查之后,便是责任人“买单”,即根据责任性质与大小承担相应的处罚。责任倒查制与“买单制”要求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要层层追究,不管查到什么人,都要坚决处理,轻则轻罚,重则重罚,不搞下不为例,不搞迁就,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

五、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二篇:工作责任倒查制度

工作责任倒查制度

为了规范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加强制度建设,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政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工作责任倒查制度。

本制度是局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民政公务员、勤务工。

干部职工在工作中应当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干群一致,尊干爱民;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严格要求,赏罚分明;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道正派,不分亲疏;艰苦朴素,廉洁奉公;干部带头,以身作则;团结紧张,严肃活泼。

一、责任人

领导交办工作的具体办事人员、有关单位和群众来经贸局办事,其询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的直接领导(股室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分管第二责任人的领导为第三责任人。

二、第一责任人守则

第三、第二责任人交待工作或有关单位和群众来经贸局办事,第一责任人必须工作认真积极,文明用语,热情接待,认真听讲,耐心解释,服务周到。

三、第一责任程序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接待对象不同的事宜,第一责任人应做到:

(一)认真询问办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住址),事因及要求等。

(二)若属于本岗位、本窗口职责范围内办理的,应热情认真受理,及时办理。

(三)受理事项如须请示才能办理答复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向岗位领导第二责任人汇报,请示第三责任人后予以办理答复。

(四)若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认真做好指点引导工作。

(五)若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应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并说明相应的办事机构。

(六)第一责任人对受理事项要尽可能当场答复。对于确实不能当场答复或手续不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一次性向交办人、询问或办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时间等;对于一段时间内不能答复的,要及时将进展情况回复交办人、询问或办事人。

三、罚则

(一)若第一责任人在受理过程中,语言态度粗暴简单,没有很好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对象不满或被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应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遵守办事程序的,视情节追究第三、第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三)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和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追究第三、第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对第一责任人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第一责任人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第二、第三责任人的责任。

(五)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第三、第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工作失职、决策失误追究第三责任人的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追究第一、第二责任人的责任。

(七)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上级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第三第二责任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第三第二责任人的责任。

(九)第一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申诉。部门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十)经过调查,情节较轻,需要追究第一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第一、第二责任人的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第三、第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第一责任人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三篇:责任倒查制度

责任倒查制度

为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便于划分培训质量事故责任,学校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联合下达的关于整顿驾驶队伍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制度。

责任倒查制度,也叫培训质量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是指学员取得驾驶证3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后,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对学员参加培训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并划分责任。

一、倒查方法和要求

1、学校发现或得知学员在取证3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后,应成立并组织倒查小组开展倒查工作,倒查小组由校长直接领导。

2、责任倒查实行回避制度,该学员的教练员、考核人员及其他密切接触人员不参加倒查工作。

3、倒查采用多种形式,查阅学员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组织谈话,向事故学员及同车学员询问情况等。

二、责任倒查程序和内容

1、检查报考情况。包括到公安部门报考各科目的日期及手续,是否凭驾驶培训记录报考驾驶证。

2、检查培训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各科目的培训学时,培训周期,培训考核卡的记录,驾驶培训记录的填写。

3、检查入学手续。包括体检表、学员登记表填写情况。

4、责任倒查后要写出责任倒查报告,报告中要写明责任倒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学校有无责任,责任的程度,对责任人的处理及整改措施,并将责任报告分别报给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

三、倒查责任的划分

1、按当事人有无过失划分,可分为重大责任、一般责任、无责任。

(1)重大责任是指当事人有故意或放任行为造成的责任。

(2)一般责任是指当事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责任。

(3)无责任是指学员发生重大交通死亡事故与学校培训无关。

2、按当事人在过失中所起的作用划分,可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负责对学员资格审核员所承担的责任。学员培训和考试的人员,包括教练员结业考试人员。

(2)间接责任是指参与审核、培训、考试人员所承担的责任。

(3)领导责任是指负责招生、培训、考试工作台的部门领导和学校分管领导所承担的责任。

四、对责任人的处理。

1.行政处分

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留校察看和开除。

(1)、对负有直接责任人的处理,直接责任人负有重大责任的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处分,并调离岗位,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理,发现交通事故属于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有间接责任的处理,间接责任人有重大责任的,给予记处分和留校察看,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负有领导责任人的处理,领导责任人负有重大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理

学员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上的,给予降职处分。

2经济处分

1、学校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同时,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分。

2、如有关部门责令学校承担学员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人负担学校所承担赔偿费的30%。

3、刑事责任人负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篇:隐患责任倒查制度

隐患责任倒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隐患排查治理文件精神,及时排查、有效治理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栖凤煤业有限公司结合矿井实际,牢固树立“隐患排查零盲区、隐患治理零搁臵”和“制造隐患有代价、排查隐患有奖励、整改隐患有报酬、未改隐患严追究”的安全理念,积极推行班组联保安全管理模式和隐患责任双倒查机制(隐患产生原因倒查和隐患责任倒查),推动我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隐患排查、治理和倒查坚持“全员参与零盲区、全程跟踪促整改、责任倒查严追究”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科、队。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原则

第四条 成立隐患倒查领导小组,负责矿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组 长:李继明 副组长:王芳林

成 员:刘文正 刘灵全 刘志坚 张旺才 朱建国 曹向成 温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由安全科科长温进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倒查和奖惩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对隐患排查、整改、验收销号工作进行登记建档。

第五条 隐患倒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召开隐患排查分析会和隐患治理总结会;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隐患整改方案、专项措施;对隐患整改过程进行全程管控;对隐患产生的原因和隐患责任进行倒查,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的责任。

第三章 隐患排查

第六条 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班排查、日排查、旬排查和上级部门检查组成。

1、班排查:由带班领导和值班领导组织人员每班开展一次井上、下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现场“三违”情况等。

2、日排查:入井干部(矿级领导、跟班科长)每人至少查出一条隐患,由安全科汇总,安全科安排落实。重点排查瓦斯、水害防治等措施落实情况等。

3、旬排查:每旬由矿长按照职责分工组织采掘、“一通三防”防治水和机电运输各个专业组织对井上下进行一次专项隐患排查。重点排查采、掘、机、运、通各个系统完好情况等。

4、上级部门检查:上级部门检查包括安全大检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等,查出隐患由安全科汇总上报隐患倒查领导小组,落实到整改,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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