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仓库廉政建设制度(五篇)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8浏览:1收藏

第一篇:粮油仓库廉政建设制度

粮油仓库 廉政建设制度

为加强粮库党风廉政建设,关怀和保护企业领导干部健康成长,保障企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制定本制度。

1、粮库领导干部(含中层管理人员)应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企业规章制度,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自身修养和素质。

2、粮库领导干部及职工不准从事下列行为:

(1)个人或与他人合伙投资经营与本企业有业务交易或依托关系的企业。

(2)接受或索取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或经营关系的企业或个人礼金、礼品馈赠。

(3)泄露企业商业机密,谋取个人利益。

(4)违反财务纪律,贪污公私财物、超额领取或报销相关费用。

(5)用企业资产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银行担保。

(6)挪用企业资金,提供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

(7)私设小金库,指使财务人员做假账或者账外账。

(8)在经营活动中接受其他单位吃请或不适当的消费。

(9)参与赌博或其他不良社会活动。

(10)为本人或亲友在本企业谋取不当利益。

3、企业领导班子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检讨在日常工作中的廉洁自律行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4、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在年终向职工大会述职时,向大会汇报廉洁自律情况,接受职工民主评议。

第二篇:粮油仓库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中国粮食114 2007-02-01 02:47:57 文字大小:[大][中][小] 国家粮油仓库仓储机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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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年7月28日 23时04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把国家粮油仓库(简称粮库,下同)的仓储机械(简称粮仓机械,下同)管好、用好、保养、维修好,充分发挥使用效率,防止各种责任事故,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经济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粮库、转运站、粮管所、粮站等单位。

第三条 粮库使用机械作业,是改善经营管理,建设现代化粮库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积极稳步的发展。

第二章 粮仓机械的管理

第四条 粮仓机械指用于粮油仓储作业的机械、设备和工具。主要包括:

(一)粮油装卸、输送机械;

(二)库内搬运粮油专用机动车辆;

(三)粮食干燥成套设备;

(四)粮食清理设备;

(五)粮食称重设备;

(六)粮食保管、防治专用器械(不包括仪器);

(七)粮油装具的维修、整理机具;

(八)粮油仓储作业中使用的其它机械。

各种粮仓机械,每台(套、条、件)原值单价在五百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原值单价在五百元以下的,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粮食部门,要有负责同志主管粮仓机械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相应配备专职的管理、技术人员,负责所属单位粮仓机械的管理和技术工作。

第六条 配有三十台以上粮仓机械的粮库,一般要设立粮仓机械管理的职能机构,配备专职的管理、技术人员,建立相应的维修组织,负责本库粮仓机械的管理与维修工作。

配有三十台以下粮仓机械的粮库,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的机械管理、技术人员,负责机械的管理和维修工作。

各级配备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七条 粮库应根据承担的任务,库区、仓房条件和储存粮油的摆布,以及其它必须考虑的因素,在加强核算,讲求实效的原则下,研究制定机械、设备的合理定额。

固定输送线、烘干机和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应制定合理的电、油、燃耗的定额指标;移动机械也要通过常年运转考察,逐步制定上述定额指标。

第八条 搬运装卸工人,使用粮库的机械作业,比人力肩扛降低了劳动强度,提高了劳动效率。粮库应根据按劳付酬的原则,区别于人力肩扛,合理付给报酬,外部搬运工人在库作业,有关部门有符合上述要求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目前暂没有规定的,也应合理收取机械折旧和电耗、燃耗等费用。

第九条 粮仓机械的购置、报废、外借权限:

基层粮库购置粮仓机械,应按照省级粮食部门规定的购置权限,编造计划报上级粮食部门审批。购置的机械,原则上应是定型产品,并及时进行验收。如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或缺少零部件的,应按合同向厂方提出索赔或调换。如系多种机械组合使用,应按机械额定的工作量,配套选购。粮库除技术革新,试制新产品外非经省粮食部门批准,一般不准生产制造机械。

粮仓机械主要用于仓库储运作业。非经县以上粮食部门批准,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任意拆卸、外借、出售或转移。长期闲置或多余的机械,要及时报上级粮食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对于无法修复使用的机械,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办理报废。报废残值应及时办理入帐手续。

第十条 粮仓机械都要按部颁“粮油机械产品编号规则”的统一名称,逐台编号,分别立卡,卡片内容应包括机械来源、投产时间、运转、检修、保养、动力配备等情况;管理、操作人员的姓名,以及其它需要记载留查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为掌握分析粮仓机械发展变化情况,各级粮食部门都要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应按本部的粮储表4“粮仓机械设备年报表”按时统计上报。

第三章 粮仓机械的安全操作

第十二条 粮库应根据不同机械、设备的结构、性能、工艺流程等,分别制定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应明确规定操作前的准备工作;机械必须检查的重点部位;机械操作运转中要注意的问题与部位;作业结束后,应随时做好善后的有关事项,还应规定多台机械组合操作的程序;违章操作和造成损失的责任等。

第十三条 粮仓机械配备的电器设备,必须有经过训练的机电人员安装、检修。非操作人员不准随意动用电器设备。机械操作人员或电工,都要严格按照电器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电线、熔丝、开关闸盒等,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一定要及时处理,严禁违章操作。机械移动时或停止作业后,一定要切断电源。

第十四条 凡新购置或新安装的机械设备,都要按照机械结构、性能或说明书主要项目内容,及时进行调试合格;及修复后的机械设备,也要经过调试正常,才能作为生产性使用。任何机械、设备,都不得带病运转。

第十五条 移动型机械,必须放置平稳;机身上不准坐人或走人,不准代替用作梯子或跳板,运转作业时,不准横跨和在机身下走动、停留。有升降结构的机械移动时,必须将机身降到最低高度,并严密注意防止机身与空中高压电线接触,以免造成触电事故,专用机动车辆,不准非操作人员驾驶,没有安全措施的不准乘人,架空或地下固定输送线以及固定机械、设备。都要安装合理,平稳坚固,防止松动造成事故。第十六条 外部门搬运装卸工人,粮库雇用的临时工,在库内使用机械作业,粮库应指定熟悉机械性能的人员,负责讲清机械性能和操作中的注意事项并指导示范,使其真正懂得机械性能和操作方法,以及排除故障的紧急措施等,才允许使用机械,并应严格要求他们按操作规程作业,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 粮仓机械应尽量配备防尘、吸尘装置,控制作业中的粉尘飞扬,以利职工身体健康。特别在立筒库、工作间等粉尘浓度高的地方,要绝对禁止明火,以及各种因素产生的火花,以防粉尘爆炸,造成严重事故损失。

第四章 粮仓机械的保养、维修

第十八条 粮仓机械必须按下列规定保养维修,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一)例行保养:即操作人员在接班前和作业结束后,或在操作间歇时间内,对使用的机械进行清洁,检查润滑为主的保养作业。

(二)一级保养:即在机械、设备计划停机时,以润滑、调整、紧固制动为主的保养作业。

(三)二级保养:即在机械设备计划停机时,除进行一级保养作业外,还应对机械的主要部分进行拆检,校正部件,防止发生故障。

(四)大修理:即对机械全部拆检、包括电器设备的检修、磨损件进行更新。大修后的机械,基本上接近或达到新机械的性能要求。大修理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机械较多的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分年、分批进行大修理。

第十九条 所有机械、设备,要定期涂刷油漆,防止受潮生锈,要利用空闲仓棚或修建的简易仓棚存放,或采取其它苫盖,防止日晒雨淋。

维修机械用的机床等设备,要参照本部“粮油机械厂设备维修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检测工具要有专人负责经管,建册登记,定期检查,防止丢失损坏。

第五章 粮仓机械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培训

第二十条 粮仓机械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管理人员:掌握粮仓机械的管理、使用、维修和安全操作等情况,制定科学管理的具体措施以及机械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了解粮仓机械资金分配及经济效果情况;研究制定机械配备定额;组织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先进技术成果;管理粮仓机械的档案卡片,按时填报统计报表,研究解决机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操作人员:了解和掌握机械性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机械安全运转;爱护机械并进行例行保养;特别对机械零部件是否完整,机械运转中有无异常杂音,动力的温升是否正常,多台机械组合作业是否合理等都要严加注意。发现问题,妥善处理。

维修人员: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机械使用情况,按机械的结构、性能精心维修;管理好和维护好维修设备和工具,以及机械零部件和配件等。

管理、操作、维修人员,都要努力钻研技术,分别做到四懂三会:懂得机械结构原理,懂得工艺流程,懂得电气安装,懂得有关技术要求;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要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 粮仓机械工作人员,对机械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存放等有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扬奖励;因工作失职,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并按本部“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登记、上报。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粮食部门对粮仓机械的管理、操作、维修人员,要根据其文化、技术水平,有计划地分别组织培训,并实行定期考核,根据国家规定和本人技术水平,确定技术职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本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内容的解释、修改和补充,由本部办理。

第三篇:廉政建设制度

廉政建设制度

一、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朋戚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或者变相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及无偿服务;

三、不准利用自己或家庭成员的婚、丧、寿、迁、升等机会大操大办,借机受贿,或者利用他人的上述机会变相行贿;

四、不准违反国家住房政策,多购或强占住房;、五、不准利用职权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不准利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贪污或者挪用公款,或公款私存;

七、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八、积极推行公开办事制度,时刻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及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的监督。

第四篇:廉政建设制度

廉政建设制度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促进工作人员勤政廉洁,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制订如下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深刻领会和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不准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权钱交易,索贿受贿。凡有单位、企业、个体业主送钱、送物,一要拒收,二要主动退还,不能退还的应主动向组织汇报,并及时上缴组织处理。

3.不准收受管理、服务对象馈送的礼券、代价券、信用券。凡不能拒收的应主动上缴组织处理。

4.不准向管理、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5.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市场经济活动,或向管理、服务对象兜售物品,捞取好处费。

6.不准用公款乱吃乱喝或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公务接待应本着热诚、节俭的原则,做到有利公务、节约实在、杜绝浪费。

7.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可能有失公正的宴请或旅游。

8.不准使用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的人员物品,进行个人房屋装修或其它工作,坚持“干净干事”。

9.不准参与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及其它有损形象的活动。

第五篇:廉政建设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

为深入推进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原则:谈话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谈话对象:局管领导干部和局机关的工作人员;经查处并给予纪律处分的党政干部;需要谈话的其它党员、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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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库廉政建设制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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