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制度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8浏览:1收藏

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市经委所属党组织建设,确保基层党组织的建立健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一)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10人的,可建立党支部,只设1名支部书记,必要时可增设1名副书记。

(二)党员10人以上不足50人的,设立党支部委员会,设委员3-7人。

除书记外一般应设组织、宣传、纪检、青年委员等。

(三)党员50人以上不足100人,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设委员5-7人。

除书记、副书记外,一般应设组织、宣传、纪检、青年委员等。

(四)党员100人以上的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设委员5-11人。

除书记、副书记外,一般应设组织、宣传、纪检、青年委员等。

二、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任期如下:

(一)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的支部)、总支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二)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三、党的基层组织建立、换届选举及补选的工作程序

(一)党组织的建立

新组建的单位或新归口管理的单位要成立党组织,需向市经委党委提出申请,并报告有关情况,经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组建。选举条件尚不成熟的单位,也可由市经委党委直接任命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待条件成熟后,再报请市经委党委批准,通过选举产生基层党组织班子。

(二)换届选举

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后,应在1-3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要按照选举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各个环节的准备工作,选举前应向市经委党委提出请示(材料报组织人事处)。经批准后,按照选举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各个环节的准备工作,尤其是做好候选人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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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制度

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市经委所属党组织建设,确保基层党组织的建立健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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