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履职水平
第一篇: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履职水平
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履职水平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也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赋予的,人大权力的依法行使,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代表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遵义撤地设市以来,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推进遵义的民主法制建设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特别是在市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内,工作成效明显,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市,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创新和做好人大工作,需要我们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进一步增强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各项工作职责。
一是要加强政治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 人大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法律性、专业性、程序性都很强。新形势新任务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换届后,许多同志来自不同的岗位,有个角色转移问题,只有不断加强学习,尽快熟悉人大工作的规则和程序,掌握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才能提高做好人大工作的本领,尽快地实现角色转换。胡锦涛同志在年初召开的中纪委全会上强调要大力提倡八个方面的良好作风,第一条强调的就是要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对于我们来说,加强学习首先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江泽民文选》,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政治敏锐性与政治鉴别力,使我们的各项工作更加符合党的十六大与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要求,符合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要认真学习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业务知识,尤其要认真学习监督法,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监督法的精神实质,要把监督法提出的一个着眼点——增强监督实效;二个内容——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三个原则——党的领导,依法行使职权,民主集中制;四个重点——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执法检查,备案审查;五个结合——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六个渠道——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各专委会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心的其他问题;七个形式——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这七个方面的内容搞清楚,把握重点环节,切实增强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统一到监督法的各项规定上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以谦虚的态度,顽强的毅力抓好学习,既从书本知识中学习,又从人民群众的生动实践中学习。通过坚持不懈地学习和实践,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领导工作的本领。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要在这次机关作风整顿提高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学习运行机制,坚持和完善机关政治业务集中学习日制度,坚持人大干部培训班制度,要做到学习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有心得,并加强督导考核,在机关内营造出浓厚的学习环境,舒畅的工作环境、向上的人文环境,不断把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引向深入。二是要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人大机关工作水平人大常委会机关服务工作的效率、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效益、质量和水平。要把机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集中到为人民服务上来。要努力为人大代表服务,为基层人大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在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要增强效率意识,努力提高办事效率。要把提高效率作为机关作风建设的重点,注重工作效率的提高。首先要有时间观念,本着今天的事今天做,能提前做好的事提前做好,积极主动,决不拖拉。其次要高标准、严要求。办事情要精益求精,好上加好,不能低水平满足。特别是要紧密结合新的实践,新的发展,不断探索创新,提出新思路,拿出新举措,务求新突破。人大的各项工作,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要及时贯彻,市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要认真落实,交办的各项工作要及时完成,加快工作节奏,从整体上提高人大机关工作水平。
三是要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人大及其常委会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必须对人民负责。必须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从领导干部到各专委会成员,都必须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听民声、摸实情,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纳入重要工作议题。要加强与人大代表经常性的联系,积极为代表知情知政和执行职务创造条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监督。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既是人大有效行使职权的先决条件,又是抓好人大工作的有效途径。当前要就如何进一步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增强监督实效,如何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等进行调查研究,就“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人大机关的干部要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做廉洁自律和无私奉献的表率。要倍加珍惜在一起工作的缘份,以诚相待,真心相处,加强沟通,团结协作,在工作中讲党性、讲原则、讲大局、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营造既团结紧张,又严肃活泼,既勤奋努力工作,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精神风尚,形成一种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和谐氛围,展示好人大自身的良好形象。
四是要推进人大制度化建设 加强制度建设,既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要求,也是对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科学管理,切实管用的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负责、规范有序、务实有效的机关运行机制,是我们提高工作效能的重要保证。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我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转设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后,有的规章制度己不适应发展的需要,有的需要修订,补充和完善。通过这次机关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要把建章立制,作为提高常委会履职能力和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的着眼点。一是要创新制度。要注意从管理和制度的薄弱环节,根据变化了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建立新的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治理,从制度上防范约束机关工作效能和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提高工作水平的目的。二是要适时地清理现有的规章制度,对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要及时进行修订,对不合时宜的制度要及时废止,以推进制度建设的科学、规范、有效。同时,制度的制订和修订都要注重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具体来说,一是按照符合监督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修订完善有关监督工作制度,该废止的要及时废止。二是要修订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以适应新的工作要求。三是要修订完善机关工作制度,如会议组织、公文办理、信访工作、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等。要通过目标管理、责任管理、激励管理等,把人大机关的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
第二篇: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履职水平
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履职水平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也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赋予的,人大权力的依法行使,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代表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遵义撤地设市以来,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推进遵义的民主法制建设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特别是在市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内,工作成效明显,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市,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创新和做好人大工作,需要我们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进一步增强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各项工作职责。
一是要加强政治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 人大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法律性、专业性、程序性都很强。新形势新任务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换届后,许多同志来自不同的岗位,有个角色转移问题,只有不断加强学习,尽快熟悉人大工作的规则和程序,掌握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才能提高做好人大工作的本领,尽快地实现角色转换。胡锦涛同志在年初召开的中纪委全会上强调要大力提倡八个方面的良好作风,第一条强调的就是要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对于我们来说,加强学习首先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江泽民文选》,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政治敏锐性与政治鉴别力,使我们的各项工作更加符合党的十六大与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要求,符合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要认真学习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业务知识,尤其要认真学习监督法,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监督法的精神实质,要把监督法提出的一个着眼点——增强监督实效;二个内容——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三个原则——党的领导,依法行使职权,民主集中制;四个重点——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执法检查,备案审查;五个结合——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六个渠道——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各专委会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心的其他问题;七个形式——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这七个方面的内容搞清楚,把握重点环节,切实增强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统一到监督法的各项规定上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以谦虚的态度,顽强的毅力抓好学习,既从书本知识中学习,又从人民群众的生动实践中学习。通过坚持不懈地学习和实践,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领导工作的本领。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要在这次机关作风整顿提高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学习运行机制,坚持和完善机关政治业务集中学习日制度,坚持人大干部培训班制度,要做到学习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有心得,并加强督导考核,在机关内营造出浓厚的学习环境,舒畅的工作环境、向上的人文环境,不断把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引向深入。
二是要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人大机关工作水平
人大常委会机关服务工作的效率、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效益、质量和水平。要把机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集中到为人民服务上来。要努力为人大代表服务,为基层人大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在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要增强效率意识,努力提高办事效率。要把提高效率作为机关作风建设的重点,注重工作效率的提高。首先要有时间观念,本着今天的事今天做,能提前做好的事提前做好,积极主动,决不拖拉。其次要高标准、严要求。办事情要精益求精,好上加好,不能低水平满足。特别是要紧密结合新的实践,新的发展,不断探索创新,提出新思路,拿出新举措,务求新突破。人大的各项工作,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要及时贯彻,市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要认真落实,交办的各项工作要及时完成,加快工作节奏,从整体上提高人大机关工作水平。
三是要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人大及其常委会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必须对人民负责。必须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从领导干部到各专委会成员,都必须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听民声、摸实情,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纳入重要工作议题。要加强与人大代表经常性的联系,积极为代表知情知政和执行职务创造条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监督。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既是人大有效行使职权的先决条件,又是抓好人大工作的有效途径。当前要就如何进一步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增强监督实效,如何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等进行调查研究,就“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人大机关的干部要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做廉洁自律和无私奉献的表率。要倍加珍惜在一起工作的缘份,以诚相待,真心相处,加强沟通,团结协作,在工作中讲党性、讲原则、讲大局、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营造既团结紧张,又严肃活泼,既勤奋努力工作,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精神风尚,形成一种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和谐氛围,展示好人大自身的良好形象。
四是要推进人大制度化建设
加强制度建设,既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要求,也是对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科学管理,切实管用的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负责、规范有序、务实有效的机关运行机制,是我们提高工作效能的重要保证。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我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转设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后,有的规章制度己不适应发展的需要,有的需要修订,补充和完善。通过这次机关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要把建章立制,作为提高常委会履职能力和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的着眼点。一是要创新制度。要注意从管理和制度的薄弱环节,根据变化了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建立新的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治理,从制度上防范约束机关工作效能和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提高工作水平的目的。二是要适时地清理现有的规章制度,对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要及时进行修订,对不合时宜的制度要及时废止,以推进制度建设的科学、规范、有效。同时,制度的制订和修订都要注重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具体来说,一是按照符合监督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修订完善有关监督工作制度,该废止的要及时废止。二是要修订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以适应新的工作要求。三是要修订完善机关工作制度,如会议组织、公文办理、信访工
作、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等。要通过目标管理、责任管理、激励管理等,把人大机关的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
第三篇:如何提高村民代表履职水平
如何提高村民代表履职水平
村民代表会议是在村民自治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村民会议作为一种直接民主的理念在中国广大农村具有不可操作性,所以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产生了村民代表会议。它较村民会议更容易举行或运作,也有较大的实际影响力和作用。但这种村民直选代表的尝试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代价。
一、村民代表会议的历史沿革
用村民代表会议代替村民会议,是地方上自行采取的一种变通方法,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在实际中执行起来很难。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很难按照法定人数召开村民大会。第一,规模上的问题。中国的行政村是在原来生产大队的基础上设立的,规模较大,人口较多,一般在1000—3000 人,这样规模的人口是很难召开村民会议的。第二,区域分布上的问题。主要指一些山区农村,村民居住分散,这就增加了召开村民会议的难度。这些农村的行政村往往由几个自然村组成。第三,开会时间难统一的问题。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劳动和闲暇时间不统一,召开全体村民会议的时间难以保证。第四,社会流动性增加的问题,大量青壮劳动力外出打工或经商,这就给经常性召开村民会议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由于以上原因,所以各地在实践过程中制定了各种形式或名称不一的村民代表会议,如广东省雷州市松竹镇西山管理区菜园村在1997 年8 月成立的“菜园村村民代表议政会”,这是村的最高权力机构。据说湖北省1989 年所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是最早涉及到村民代表会议的省级法规。1990 年9 月,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第一次以中央部委文件的形式肯定了村民代表会议。到1997 年,全国50 %左右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其中辽宁、吉林、福建、山东、湖北、四川等省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村达50 %以上。1998 年10 月14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所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村民代表会议这一制度,并且指出村民代表会议是一种民主议事的制度。《决定》指出,“搞好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是根本。重点是建立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制度,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议事制度,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
1998 年11 月4 日全国人大所通过的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代表会议给予法律上的认可,并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
各省各地在其“实施办法”中又对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规定,尤其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规则与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草案,1999 年9 月)中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会议负责”;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比例;“人口不足五百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二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
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完善。其中第二十五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2012年3月31日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对村民代表的职责作了具体的规定。人数在三百人以上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人数不足五百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人数在五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四十人;人数在一千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五十人。村民代表按若干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推选村民代表应当由推选单位有选举权的半数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产生。同户不得产生二名以上村民代表。推选村民代表应当通过单列名额等形式保障妇女村民代表的当选。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二、村民代表的权与责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推选的代表组成,是村民会议的重要补充形式。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接受村委会的管理,遵循民主、合法、代表民意的原则,行使
村民会议的部分权力。可是,《组织法》没有具体的条款明确规定村民代表究竟有哪些职责?但是我们从2012年3月31日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明确地看出或归纳出村民代表的权责。
1、村民代表的任职资格和任期。村民代表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关心集体,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时间、精力。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代表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可以由原推选单位终止其资格。
村民代表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村民代表要求的,经原推选单位同意,可以不再担任村民代表。
原推选单位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取消本推选单位产生的村民代表的资格。村民委员会在接到提出取消资格要求的三十日内,应当召集原推选单位有选举权的半数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进行表决。表决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出缺的,由原推选单位决定是否进行补选。村民代表的变动情况由村民委员会于五日内向村民公告。
2、村民代表的职权: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其一定的权利。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书面表决形式进行,也可以在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中明确。授权应当明确授权事项、授权期限。以下村民会议的权利均可授予村民代表执行。
(1)、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二)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三)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四)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方案;
(五)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六)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九)以借贷、租赁、抵押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十)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2)、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3、村民代表的职责(1)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代表应当联系其推选户或者若干村民,经常性地征求、听取所联系户或者村民的意见,村民代表参与讨论村级重大事务,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2)村民代表应积极向群众宣传并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议、决定以及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
(3)支持并带头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帮助村两委会开展工作。(4)反映民意,融洽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村民代表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绍兴县基本每个行政村都选举产生了村民代表,选举方式或以组为单位,或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平均是30-40人中有一个代表,3-4代表产生一个村小组长,其中党员比例一般是占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不等。其中三分之一为女代表,投票方式都是无记名投票。(主要来自于平水镇数据)
经过县里几个乡镇的调研,总体上,我县村民代表工作取得不少成绩,但仍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法律执行、制度设计、政治文化培育等方面的问题。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民主意识和诉求不断增强,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加强社会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这些都给村民代表工作带来了许多挑战和任务。
(一)民主直选——有序竞争难度加大
直接选举不仅能直接表达选民的意愿,更好地维护选民利益,而且能激发选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但在实际的选举过程中还面临许多难题。一是代表性不广,村民代表以组为单位推选,容易使家族、派别利益群体影响选举公正;村民代表以得票高者得之,不需要达到一定的比例,容易造成代表的广泛性不够,有些村,5票就能选出一个村民代表,而且使后续书面授权书签字难以开展。二是参选资
格要求不严,对村民代表候选人的资格限制过宽,导致三教九流的人物都能做村民代表,不利于村两委会顺利开展工作。三是参选动机不正,一部分人以不良参选动机,贿选、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加隐蔽、复杂,由“地面转为地下”,“台前走向幕后”,少数财力雄厚的参选人直接送现金,或借过节看望亲戚朋友之便送礼拉票。四是民主选举意识不强,部分选民行使选举权还有待教育引导。如有的村民行使选举权易受外界干扰,影响了选举结果择优性,不利于形成良性竞争;有的村民把民主简单化、利益化,只选“自己人”、“本房本族人”。可谓“民主选举、自利为准”。
(二)法定权利——职责统一难以实现
村民代表被《组织法》赋予了很大的职权,但村民代表的素质却未能良好地履行这些职权。一是整体素质需进一步提高。从调查的情况看,党员的整体素质高于村民代表的整体素质。有些村民代表公开要求待遇,对人不对事,针对村干部个人。在参加会议时,常常从自己的切实利益出发来决定对事情的看法,无切身利益相关时采取默认的方式,有利益牵扯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决定,村民代表未能及时发挥作用,未能反映本组村民的意愿,怕做“恶人”得罪人。如土地征用等事项往往通过较难。有些代表主观性强,敢于直言的少。二是履职能力需进一步增强。很多村民代表不明自己的职责,有的代表对于村级事务、政策法律法规了解不多,难以有比较理性的认识和判断。有些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没能做到事先联系村民、征求意见,会上发表的只是个人意见。有的代表长期在外打工或忙于创业,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无故不出席。多数村为了顺利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适当发些误工补助,从30元到100元不等,村民代表多数乐意接受。
(三)议事监督——规范程序不够系统
大部分村未能制定工作制度,对村民代表会议如何召开、如何讨论、如何表决,没有程序性的规定。更不要说对议事事项作具体或详细的规定了。多数村未将村民意见反馈这个重要程序列入“制度”,从而影响了该制度的完整性。有的村制定的程序缺乏刚性、约束性。如,表决不通过,应该怎么处理?随意性比较大、力度不够。有的地方村民代表到会前还不清楚会议讨论的内容。再是民主监督能力不高,一是失位现象,村民会议对村民代表会议监督难到位。有的地方长期不开村民会议,对村民代表会议的约束规定几乎是“空摆设”。有些村很少开村民代表会议,有些村民代表参加会议不多等等。二是缺位现象,村民代表对村务决策、村务公开、财务管理、“三资”管理、工
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履职水平
本文2025-01-08 02:34:32发表“叙职履职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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