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住建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8浏览:1收藏

XX县住建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局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执法文书,录像、照相、录音、检测等设备对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进行的全过程记录的活动和结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真实、高效和严密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五条

进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活动时,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制作执法检查记录。

第七条

执法检查要认真记录检查的简要过程、发现的问题,记录应有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人、记录人员的签名。

第八条

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制作询问笔录,笔录要有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人、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执法检查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另一份交由被检查人。

第十条

在执法过程中应使用摄录仪器,对执法的全过程进行摄录,并且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十二条

对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抽样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应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接收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十四条

对作出决定前需要去现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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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住建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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