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含五篇)
第一篇: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职业卫生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促进企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使企业与国际惯例接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性健康管理办法》和大庆石油管理局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及其它现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对公司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监督。公司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全公司职业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性健康管理办法》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协调全公司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接受大庆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的检查和监督。
(二)负责制定全公司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及具体实施方案;
(三)负责对公司所属单位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考评,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负责全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的收集,并按时上报给上级单位;
(五)组织公司所属单位做好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及培训工作;
(六)结合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与应用,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整体水平。
第六条
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地方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大庆石油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措施和中常期规划、年度计划等,并组织实施。职业健康工作应纳入本单位经营业绩考核;
(三)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协助相关部门对本单位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组织本单位有害作业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表;
(六)执行预防性监督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申报、审批、验收。
(七)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八)公司里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三章
前期预防
第七条
公司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必须执行卫生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其中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和使用。
第九条
公司技术部在编写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写依据;
(二)公司址选择、场地自然条件概况等;
(三)生产方式、产品方案、工艺流程、使用原料及种类、产品和产量;
(四)生产车间、工序产生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种类、性质、存在形态、排出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和人数;
(五)各种职业性危害因素拟采用的控制措施、预期达到的卫生效果;
(六)根据工业企业卫生分级和员工人数应设置的生产用房、卫生用房等;
(七)劳动卫生防护设施经费。
第十条
公司建设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时,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劳动卫生防护设计方案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按要求填写“三同时”审批表,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劳动卫生部门防护设施卫生效果评价鉴定程序:
工程竣工试生产时,建设单位应向劳动卫生监督机构提出防护设施卫生效果鉴定评价申请;劳动卫生监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提出卫生效果鉴定评价方案,并进行测试及鉴定评价工作;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完成评价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工业劳动卫生鉴定评价报告书》,并将结论数据填入“三同时”验收审批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经审批后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履行“三同时”竣 工验收手续。
第四章
有害作业场所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有害作业场所实行分级监督管理:0级作业场所每二年监测一次,Ⅰ级作业场所每年监测一次,Ⅱ级及Ⅱ级以上作业场所每半年监测一次。局职业病防治所定期检测、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结果及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属单位作业场所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十五条
公司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职工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
第五章
员工健康监护
第十六条
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包括上岗前、在岗、离岗前的员工)公司应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体检周期为二年,其中女工体检周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
公司里建立健全完善的职业病登记报告制度,执行职业病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病档案》。
第六章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员工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
员工的义务
(一)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章;
(二)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三)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治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第七章
防护经费
第二十条
公司每年用于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及职业卫生健康监护等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将其支出列入有关成本和费用,其中有害作业场所的监测费用由局里统一承担,其它费用公司里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4
第二篇:煤矿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深入推进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不断加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力度,全面提升职业安全健康水平,切实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7、48、49、51号令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煤安监调查【2010】121号)等文件精神。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矿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我公司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安全矿长和技术矿长任副组长,通风科、安全科、机电科、地测科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工作。通风科、安全科、机电科、地测科等业务科室、各项目部在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存档备查。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每年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改善劳动条件。负责向劳动者发放符合(AQ1051—2008)国家标准的职业 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科室、项目部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六、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对于检查出的职业病的人员,及时到医院进行诊疗。
七、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1.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培训必须到取得二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必须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全员培训,由本公司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八、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对本公司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九、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十、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二、公司劳资科要与已进、新进矿山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三、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矿山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昌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四、公司应在各岗位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各有关部门即使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崮位的醒目位置,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2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六、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矿山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矿山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七、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八、矿山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危害防治小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第四条、职业危害防治小组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大理监察分子时所局申报。
第五条、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二)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三)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其它资料主要包括《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十四类规章制度及其相关场所图纸。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发生以下重大变化时,应按照下述规定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申报。
(三)煤矿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同上报。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
二、职责和权限
1、矿长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2、安检科负责本矿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制定煤矿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通风科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培训需求,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培训。
4、项目部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
三、工作内容
1、培训计划:通风科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负责向安全科报告培训需求,安全科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进行培训。
2、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
3、培训内容:煤矿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设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4、培训形式:内部培训、外部委托培训。(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员工进矿-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煤矿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矿井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c)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d)煤矿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2)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四、记录
安全科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三、职责
1、通风科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规定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造成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3、物资供应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必须索取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项目部。
三、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通风科、安全科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各部门、项目部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四、内容与要求
1、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的危害因素,均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2、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执行。
3、员工在矿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经营管理部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4、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通风科与安全科共同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5、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6、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7、劳动防护用品由物资供应部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1、员工进入井下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2、各单位对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3、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4、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安全科审批,经营管理科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
2、依据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要求,煤矿企业应当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检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
4、具体内容
(1)煤矿井下安装了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调度室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 行。
(2)调度室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3)每天由调度室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矿长和总工签字后,进行备案。
(4)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两次监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调度部门做相关记录。
(5)每月由通风科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两次监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6)每月由通风、安全科工作人员对作业现场的噪音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7)每年由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报矿领导,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8)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9)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和《建设项目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危害的,项目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应有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重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管理员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管理员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标准和防护要求的防护设施,项目部(区队)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七、建设项目危害预评价、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安全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八、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九、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十、建设项目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安全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煤矿管理制度执行。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办公室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2.必须严格按照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1)要与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由委托单位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2)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民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4)工人因各种原因脱离原有害作业时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5)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3.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
(1)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3)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1)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2)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他人员。
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
(1)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办公室每年制定费用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2)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包括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
6.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1)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2)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
(3)职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单位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得拒绝职工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
7.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妇、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和劳动者应当如实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关或必要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二、煤矿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相应的医治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职业危害防治科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企管人事部安排工作。
三、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病诊断及治疗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科室。
三、具体内容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更新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要统一管理,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使用。主要包括在以下项目内容: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经费每年约15万元,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每年约5万元,培训费用每年约10万元,职业病防护设施、警示标示费用每年约5万元,全年列入安全生产费用内的职业危害费用月45万元。根据每年新增职业病防护项目或部分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出入,次年该部分费用做响应调整。
2、为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必须加大在“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主要在通风设备、瓦斯监测、矿井防治水、矿井防灭火及综合防尘方面的支出。
3、计划下达后,资产类由后期部门集中负责采购,费用类、工程方面主要由财务科负责。
4、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使用。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对矿各科室、项目部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四、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档案。
五、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六、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七、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煤矿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八、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档案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九、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一、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二、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 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三、本规定解释权归职业危害防治小组。每年按煤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四、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 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结合本公司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 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
2、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公司各科室、各井口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气体中毒、高温中暑、冻伤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二、应急组织机构
1、指挥领导小组 组 长:胡志友
副组长:孟保富 雷显功 邹俊杰 刘国政
组 员:晁增民 王应战 杨志国 关春强 董战魁 郭来
谭金贵 范建新 彭新俊 曹志礼
职责:
(1)组织制定矿职业病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指挥、协调整体应急反应行动。
(3)与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组织机构进行联络。(4)监督应急操作人员的行动。
2、应急救援行动组 组 长:孟保富
副组长:晁增民 王应战 杨志国 关春强
组 员: 通风科、技术科、调度室、安检科、机电科、区队人员。
职责:
(1)一旦发生事故,小组成员必须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听从职业病危害事故
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含五篇)
本文2025-01-08 02:26:04发表“章程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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