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XXXX公司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完善公司福利政策,规范各类假期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室)员工(含借调、派遣员工),所属子公司参考本制度精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三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是劳动管理纪律的职能部门,将不定期对集团公司总部、所属子公司的劳动纪律进行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各部(室)按照本制度组织实施并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勤规定及工作时间
第四条
公司实行人脸识别或指纹打卡考勤制。全体职工上、下班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打卡。如因人脸或指纹无法识别、考勤机故障或停电等情况未能按时打卡,须于上班前或下班后到办公室进行签到(签到表详见附件5)。
第五条
打卡时间为(冬季8:30-11:30,14:30-17:30;夏季8:30-11:30,14:30-17:50)。每天按时打上、下班卡共计四次。
第六条
迟到、早退、旷工、忘打卡等规定
(一)迟到:超过打卡时间未到岗视为迟到。发生迟到时,职工应按实际到岗时间进行打卡,不得不打卡,否则按事假半天处理。
(二)早退:擅自提前(10分钟以内)离岗为早退,超过30分钟视同为事假半日。
(三)旷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计为旷工:
1.无任何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休假;
2.单次迟到、早退或脱岗超过60分钟;
3.超过批准假期未及时返岗的;
4.伪造或涂改病历、休假证明;
5.不服从职位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者;
6.未办理完离职手续且无考勤打卡记录者。
7.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的缺勤。
(四)忘打卡:职工正常上班但忘打上班卡或下班卡的,一个月内累计3次(含)以上者,扣发当月工资100元。
第三章
考勤审批权限及日常管理
第八条
职工请假、加班、休假、调休、出差等,均需履行相关手续及程序。部(室)职工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填写申请单(详见附件1至附件4)。职工请假、加班、休假、调休、出差等1-2天的,需提交申请单给部(室)负责人审批,3-5天需分管领导审批后可生效,5天以上需提交至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方能生效。分管领导、部(室)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的考勤申请单均需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各类考勤申请单审批后,需及时提交至集团公司办公室报备,以免影响工资核算。职工遇特殊紧急情况无法提前填写申请单,可短信或电话向上级领导申请,返岗后补齐相关手续。
第九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签到表、请假申请单、加班申请单、出差申请单、考勤机打卡记录等的汇总工作。各部(室)负责人负责监督、管理本部(室)职工的考勤。
第四章
加班、值班、调休、出差等规定
第十条
加班或值班
各部(室)应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或值班的,应事先填写加班/值班申请单(详见附件3)。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应先通过电话征得部(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同意,并于加班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以核算加班或值班工资。
加班/值班原则上需正常打卡记录考勤,否则不予以核算(特殊情况除外)。
加班/值班工资的计发标准按集团公司的工资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调休
职工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值班的,可于当月/次月申请调休,调休冲抵加班/值班后,不再另行核算加班/值班工资。
第十二条
出差
职工外出工作1天以上或出省,须提前填写出差申请单(详见附件2),出差单作为出差报销费用的附件。
第五章
假期管理
第十三条
假期类型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检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幼儿护理假、工伤假、年休假、探亲假等。职工在休假前,均应按本规定第八条提前履行相关程序及手续(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十四条
法定节假日
职工每年均享有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带薪假期,即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女员工在妇女节(3月8日)可享受半天带薪年休假(周六、周日除外)。
第十五条
事假
职工因个人原因可提交事假申请单(详见附件1),事假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职工每次事假不得超过1个月,如有重大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如职工请事假超过3个月,须预先缴纳本人请假期间“五险一金”的应缴费总额,并经集团办公室和财审部确认后方可休假,如未完成相关手续,请假则视为无效。
第十六条
病假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提供住院证明或三甲医院休假诊断证明(盖公章)可提出病假申请,经批准后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第十七条
婚假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员工入职后领取结婚证书可享有婚假3天,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1年内(以发证日期为准)一次性休完。
第十八条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配偶父母死亡时,给丧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路程费用自理。非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去世,丧假1天。
第十九条
产检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
凡符合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凭医院休假诊断证明可享有产检假,每次产前检查应控制在半日内,不作跨月累计。
女职工凭《准生证》或生育登记证明可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男职工可享受护理假15天。
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可凭《出生证》享有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多胞胎生育的女职工,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
须接送小孩上幼儿园、上学的职工(小孩8周岁以下)应说明情况及接送时间(每天一次30分钟),报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由集团办公备案。
第二十条
工伤假
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公受伤,须及时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并于24小时内报集团办公室和所在部(室)备案。职工需配合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以便向工伤保险机构办理工伤认定。职工可凭《工伤认定书》,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期间待遇。
疗养假期或旧伤复发的疗养假期由三甲医院出具证明,经批准后给予工伤假。
治疗终结后,经有关部门确定为致残的,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年休假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累计工作年限超过一年者,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年休假的核定周期为自然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休假原则上应当年休完,确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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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5-01-08 02:18:03发表“章程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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