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服务工作总结范文(大全5篇)
第一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服务工作总结范文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服务工作总结范文
随着国家政策的放开,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十分迅猛,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方面.尽管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充满生机,但是也常常面临发展的困难局面,下面来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服务工作总结范文。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服务工作总结1
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提升工程,紧紧围绕全年工作目标,加强平台建设,加强引导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中小企业服务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将本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1.强化组织保障。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建立例会、企业家座谈会、年度工作总结会、年度表彰会等制度,完善绩效评估和监督考核机制,将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形成争先进位的工作氛围和奖惩分明的考核导向。
2.加强基地建设。依托市内14家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在已建成基地及园区的基础上,加强企业及人才引进,做好企业培训,增强手续代办的能力,帮助企业融资贷款,不断优化“一站式”入驻服务水平。基地运营商县为无为电子商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分别获得省级民营经济政策奖补资金110万元。各县区对于创业创新基地建设亦是高度重视,如经济开发区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成功申报市级返乡创业园并获得补助资金100万元;电商产业获得省小微企业基地奖补50万元、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100万元;衡山众创园获得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100万元等。
3.吸引企业入驻。2019年相继印发了《2019年全市工业经济工作要点》《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市返乡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2019年返乡创业主攻行动重点任务》等,开展返乡创业工程年度考核,严格落实“一把手”工作职责。全市返乡创业平台达49个,总建筑面积逾400万平方米,带动就业4.8万人。其中,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12家,入驻企业729家,开展服务活动2834次,服务中小企业3480次,累计毕业企业101家。
4.注重政策实效。一是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开展国家、省各类扶持政策研究,加强对申报企业的指导服务工作,2019年,我市有119个项目获得省“制造强省、民营经济”奖补资金7646.7万元,获得国家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2177万元,有力支持了全市民营经济的发展。2019年,市财政专项资金规模进一步扩大,支持企业力度进一步加强。全年共有316个工业项目获得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1.48亿元,切实提高民营企业获得感。
二、重点服务开展情况
1、鼓励园区积极吸引层次高、能力强的中介机构入驻,建立健全精品中介服务体系。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建立竞争淘汰机制,每年签订合作协议,做到“好的留、差的走”,不断补充新的力量,逐步提升中介服务功能和效率。同时为中介机构营造良好的、有利于开展业务的办公环境。保证创业者用最短的时间、最快的效率、最低的成本创办企业。
2、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及时通过工作群和定点推送向企业宣传政策,开展“四送一服”走访,为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对园区政策申报进行指导。在全市开展为期半年的“千名干部进万企”“四送一服”专项行动,聚焦当前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为企业服务解难题。组织了市四大班子领导、市直正处职干部、县(区)正科职以上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共计3035人,走访联系7438家企业,每位领导(干部)与企业都实现一对一帮扶联系。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在“千名干部进万企”行动中,办结诉求(问题)1662个,办结率65.5%,其中:市本级办结201个,办结率75.6%。
3、整合产学研资源。加强与皖西学院、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合肥工业大学等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交流与合作,为企业实现产学研结合创造机会。其中皖西学院与企业交流收效显著,已有多家企业接受该校学生参与企业管理;组织学生与企业老总畅谈创业感受;召开企业引进人才开放日活动,组织有人才需求的企业与皖西学院等七所高校的毕业生进行现场交流。
4、整合技术平台资源。创业基地的技术资源条件有限,如何利用园内外的专业技术平台来为企业服务,是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经过沟通和洽谈,已与上海市软件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瀚海科技园区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多家机构签订了共享软件和生物医药技术平台的合作协议,以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搭建推动高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服务体系。
5.大力开展企业家培训,推动企业家视野开拓。2019年以来,全市经信系统共举办企业家培训34场,培训4263人次。其中赴浙江大学、深圳大学等研学培训5期,培训245人次;市经信局直接组织的专题培训主要有:8月21日-23日,2019年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专题培训班在市委党校成功举办,全市规模以上120名企业负责人参加了培训。9月25日-29日,市“新生代”青年企业家培训班在浙江余姚健峰培训城举办,50余家企业负责人参加培训。10月31日至11月1日2019年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题培训班在市委党校成功举办。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负责人,市级“专精特新”培育库中小企业负责人120余人参加了培训。12月9日-11日2019年市制造型企业市场维护与销售拓展专题培训班将在市委党校举办,培训规模120人。
三、存在问题
1.中小企业规模不大,质量不优。一是企业创新意识不强。大部分中小企业处在产业链的中下游,多数为普通加工配套型企业,没有自主知名品牌,市场竞争力不强。大多企业观念守旧、小富即安,中长期发展定位不明确,创新意识,品牌意识不强。二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部分企业仍采用作坊式、家族式管理方式,缺乏现代企业管理机制,技术、管理人才缺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高。
2.政策门槛高,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不够。制造强省、科技大省、三重一创、技工大省等省级政策,支持方向偏向于较大企业,鼓励做大做强,对于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不够。
3.中小企业服务水平仍需提高。虽然我市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办公环境,提升手续代办、服务管理等保障水平,但是离企业家的心中期盼、离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要求,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服务水平和保障发展的能力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强服务基地建设。继续加强对我市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硬件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宣传推介,发挥平台在集聚吸引人才、创新驱动发展的优势,提升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和能力。
2.推进营商环境建设。进一步推深做实“互联网+政务服务”,不断完善“一网、一门、一次”改革,认真落实“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制度,精简环节,优化流程,杜绝“体外循环”,消除审批和许可的“灰色地带”,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进一步压减行政审批事项,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流程,切实提高企业的开办办理效率。积极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扎实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后续相关工作,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继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积极开展创优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对涉及营商环境提升行动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追踪问效,不断推动我县营商环境走在全市全省前列。
3.常态化开展“四送一服”。严格按照“四送一服”活动相关要求,积极深入企业一线,扎实开展常态化走访,及时反馈走访情况和问题收集情况,确保企业问题真实、准确得到反映。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千方百计解决企业提出的诉求、反映的问题。扎实开展惠企政策宣传、要素对接等活动,不断提升企业政策知晓率和锲合度,着力满足企业对人才、科技、资金等要素的需求,积极助推我县企业和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4.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在抓好现有政策积极申报和及时兑现各级扶持专项资金的同时,研究出台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产业扶持政策,注重定向发力、有的放矢,强化政策的聚焦性、撬动性和催化效应。创新产业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产投公司的作用,以创投、风投、贷款风险补偿、参股等有偿使用的方式,重点支持我县战新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切实发挥政策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服务工作总结2
我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部署,优化创新创业服务,建设培育了一批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创业基地),推动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合的创新创业格局,为全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
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成效明显
(一)整体规模不断壮大。2018年新增省级创业基地30家,新增入驻企业3702户。截至2018年底,全省共有省级创业基地188家,入驻企业15298户,平均每家基地入驻企业81.4户;2018年入驻企业销售收入1121.6亿元,利润166.7亿元,税收34.6亿元,带动就业325560人;平均每户企业销售收入733.1万元,利润108.9万元,税收41.9万元,带动就业21.3人。
(二)配套功能不断完善。2018年新增省级创业基地建筑面积108.8万平方米,公共服务场所面积18.6万平方米,平均每家省级创业基地建筑面积和公共服务场所面积分别达到36269.8平方米和6210.8平方米,为入驻企业提供标准化厂房、办公用房、多功能会议室、公共服务大厅等多种服务场所,满足企业不同需求。省级创业基地均成立了专门管理机构,建立了规范的运营管理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管理服务。如合肥高新创业园通过整合现有服务网络,建成信息化、智能化、综合化的“智慧高创”平台,实现信息查询、项目入驻、合同管理、费用收缴、管理咨询、专业服务、数据分析等在线服务功能,园区管理能力、工作质量、服务效率有了质的飞跃。
(三)服务能力不断提升。立足基础服务,整合社会资源,创新服务模式,引进专业化公共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全年共开展各类服务活动23441场、服务企业68003户次,分别比上年增长24.7%和31.7%。如蚌埠金业科技创业产业园引进德国服务中小企业的标准化模式,为创业者提供人力资源、财务管理、法律服务和新媒体推广等八大公共服务平台,让入驻企业能专注技术、产品和市场开发。省级创业基地以入驻企业需求为导向,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纾解企业融资难题。如铜陵新能科技企业孵化器成立“小微企业创业互助基金”,为108户小微企业融资9202万元;桐城市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通过组织银企对接会,帮助20多户小微企业获得6000万元银行资金支持;黄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组织融资对接活动7次,服务企业28家,服务140人次,累计融资5700万元。
(四)示范效应不断增强。对标典型,争创先进。通过国家示范引领,辐射带动各市推广。合肥高新创业园等4家省级创业基地被评为2018年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截至目前,我省共有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12家,位列全国前茅。同时,我省积极创建龙头企业主导+小微企业孵化的特色载体,促进大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融通发展。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阜阳界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功入选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并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推动省级创业基地以工业互联网建设为载体,推进制造业+双创融合发展。如荣事达智能家居全价值链双创中心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中韩海外联合研发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并向行业内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产品设计等服务,实现从生产制造向提供系统集成和整体解决方案的服务化转型,不断激发制造企业开展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连续第三年举办“创客中国”安徽省创新创业大赛,参赛项目达到471个,比上届增加40%;评选出一批优秀获奖项目推荐参加全国大赛,其中5个项目进入全国前100强,2个进入全国前50强,展现了我省中小企业和创客的创新创业成果,激发了我省广大企业和创业者的双创热情。
(五)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国家出台《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从环境、创业带动就业、科技支撑、平台服务等八个方面提出了双创升级的重要举措,我省也出台贯彻落实意见,推动双创深入发展。发挥省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全年兑现奖补资金1450万元,有效支持了省级创业基地建设发展。各市也结合实际相应出台政策对国家级、省级创业基地进行奖补。大力营造敢于创业,乐于创业,争当创业能手的环境氛围。全国“双创周”活动期间,开展了政策宣传、项目对接等多种公益性服务活动。如合肥市举办了双创扶持政策咨询活动,免费发放双创政策汇编500余本;马鞍山市通过网站、微博、微信,悬挂宣传标语、出动宣传车等形式,举办政策宣讲9场、创业辅导19场,帮助企业和创客更好地掌握政策,进一步扩大了政策影响力。
二、存在问题和不足
我省省级创业基地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区域发展不均衡。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尤其是合肥市,资源集聚效应好,政策支持力度大,双创活动多且影响大,氛围浓厚,推动效果明显。一些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受地域和资源限制,吸引外来人才、技术、资金等相对较少,创业基地普遍规模不大,实力较弱,影响力不足。二是服务体系支撑不充分。经过多年努力,我省服务中小企业的各类服务机构大量涌现,服务功能和范围不断扩大,服务能力水平逐年上升。但相对大量企业需求,尤其是小微企业和创客在政策信息、融资支持和财务、法律、知识产权、商品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需求,还不能完全做到全方位精准对接服务。三是企业实力有待增强。部分入驻企业规模小实力弱,创新能力不强,产品附加值不高。同时,少数企业管理人员缺乏管理经验,对产品、客户、市场发展前景、商业模式缺乏准确判断和明确定位,企业成长性不足。
三、打造双创升级版,促进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
贯彻国家和省发展民营经济的各项政策措施,搭建创业平台,培育创业主体,强化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促进省级创业基地培育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是强化创业载体培育。修订省级创业基地管理办法,完善扶持政策,加强示范培育,规范基地建设,强化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优胜劣汰,促进省级创业基地健康发展。结合各类省级创业基地建设运营主体的特点和运营发展需求,有重点、有特色提高省级创业基地孵化和产业化能力。依托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运营的省级创业基地,重点发挥产业资源集聚优势,构建从孵化到产业化全链条企业培育能力;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运营的省级创业基地,重点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能力;依托行业骨干企业建设运营的省级创业基地,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通过专业化协作和配套,支持入驻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推动各市开展市级创业基地认定备案工作,完善配套支持政策,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调动各类园区、企业、科研院所、创业投资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建设和改造提升相结合,推动省级创业基地创新发展。
二是强化服务水平提升。鼓励省级创业基地接入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对接服务需求,为小微企业和创客提供便捷有效、广覆盖、低成本的服务。支持省级创业基地引入专业化服务机构或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集聚优质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成果转化、项目融资等多种增值服务。引导省级创业基地建立规范服务质量管理和评价体系,制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依据服务效果满意度对服务机构进行动态管理,推动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三是强化典型示范带动。培育认定一批省级创业基地,争创2-3家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树典型抓示范促推广,优选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创新能力突出、创业带动作用显著的基地进行示范推广和示范引领。通过创建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引导开发区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在资本、品牌和产供销体系等方面的优势,开放共享资源,促使大中小企业在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市场营销、资金融通、品牌嫁接等方面深度融合和合作,提高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创业的质量与效率。组织2019年“创客中国”安徽省创新创业大赛,营造创业创新氛围,展示创业创新成果,激发创业创新热情和活力,催生一批新的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新动能。
第二篇:石嘴山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 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局
石两创示范办发〔2017〕25号
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改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根据《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石党办综)〔2017〕65号)文件安排,为推进石嘴山市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了《石嘴山市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改革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
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石嘴山市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改革试点管理办法
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
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局
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7年7月24日
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年7月24日印发 — 2 —
附件
石嘴山市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改革试点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制度环境,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办发〔2016〕47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处置科技成果遵从市场定价机制,一般应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第四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
人团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奖励比例。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收益的70%。
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除用于人员奖励外,其余部分应当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允许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3—5年每年提取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和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第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适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鼓励、规范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管理制度。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自治区内兼职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其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其科技创业、— 4 —
成果转化等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鼓励高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研究生)休学在自治区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休学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实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
第八条 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试点改革,对首批列入试点的单位,将在各级科技项目申报中予以重点支持。
第九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每年应将本单位上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主要包括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收入及分配情况等)向单位主管部门和市财政、科技部门报告。
第十条
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新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取得的业绩,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石嘴山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 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局
石两创示范办发〔2017〕26号
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科技型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根据《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石党办综)〔2017〕65号)文件安排,为做好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特制定了《石嘴山市科技型企
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石嘴山市科技型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暂行
办法
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
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局
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7年7月24日
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年7月24日印发 — 2 —
附件
石嘴山市科技型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
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石嘴山市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进一步调动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宁夏国有企业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和《石嘴山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补充事项》(石党办发〔2017〕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2015—2017年)工作目标,抢抓宁夏沿黄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机遇,积极探索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人才、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作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为石嘴山转型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全力推行。市两创示范办统一领导全市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非公经济服务中
心、国地税、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及各县区全力配合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
激励创新。积极抢抓我市列入国家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和宁夏沿黄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重大机遇,发挥自身优势,用好用足政策,建立长效、多元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扩大效应。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扩大试点影响,放大示范效应,大力提升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的吸引力,促使更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果聚集。
规范操作。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统筹协调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把握推进节奏,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先行先试。借鉴先进经验,结合石嘴山市实际,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条 工作目标。“十三五”期间,全市计划辅导培训30家以上企业列入试点名单,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力争完成3-5家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
第二章
试点范围与激励对象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以下企业:
(一)高新技术企业及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
(三)其他科技创新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第五条
激励对象应当是重要的科技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具体范围由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一)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研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本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第六条
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对象,除满足本意见第五条规定条件外,应当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企业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自治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自治区院士后备人才计划、自治区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自治区创新团队主要技
术负责人,享受自治区特殊津贴专家,石嘴山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其参与企业股权激励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限制。
第三章
激励方式
第七条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以下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一)股权奖励,即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二)股权出售,即企业按不低于股权评估价值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包括股份,下同)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
(三)股票期权,即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企业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
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获批日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补助直接形成的净资产、土地转让增值形成的利润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下同)。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40%。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 — 6 —
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
第八条 分红激励,是指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企业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形,选择不同方式实施分红激励:
(一)由本企业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自产业化项目开始盈利的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40%用于激励。
投资项目净收益为该项目营业收入扣除相应的营业成本和项目应合理分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税费后的金额。
(二)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以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但不高于70%用于一次性激励。
转让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企业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的,转让收入应当合并计算。
(三)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实施转化的,自合作项目开始盈利的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合作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合作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合作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无形资产摊
销费用后的金额。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自入股企业开始分配利润的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
投资收益为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九条 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应当按照科技成果投资、对外转让、合作、作价入股的具体项目实施财务管理,进行专户核算。第十条 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可以探索实施岗位分红激励制度,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分别确定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
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实施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且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
企业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20%,激励对象个人岗位分红所得不得高于其薪酬总水平(含岗位分红)的40%。
第十一条 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第十二条 企业对分红激励设定实施条件的,应当在激励方案中与激励对象约定相应条件以及业绩考核办法,并约定分红收益的扣减或者暂缓、停止分红激励的情形及具体办法。实施岗位分红激励制度的企业,对离开激励岗位的激励对象,即予停止分红激励。
第四章
激励方案的拟订和审批
第十三条 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拟订激励方案。激励方案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以下统称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负责拟订。激励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发展战略、近3年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
(二)激励方案拟订和实施的管理机构及其成员;
(三)企业符合本意见规定实施激励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具体名单及其职位和主要贡献;
(五)激励方式的选择及考虑因素;
(六)实施股权激励的,说明所需股权来源、数量及其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与激励对象约定的业绩条件,拟分次实施的,说明每次拟授予股权的来源、数量及其占比;
(七)实施股权出售的,说明股权出售价格或者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依据;
(八)实施分红激励的,说明具体激励水平及考虑因素;
(九)每个激励对象预计可获得的股权数量、激励金额;
(十)企业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一)企业未来3年技术创新规划,包括企业技术创新目标,以及为实现技术创新目标在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创新管理等方面将采取的措施;
(十二)激励对象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持股的,说明必要性、直接持股单位的基本情况,必要时应当出具直接持股单位与本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者不发生关联交易的书面承诺;
(十三)发生企业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职务变更、离职、被解聘、被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特殊情形时的调整性规定;
(十四)激励方案的审批、变更、终止程序;
(十五)其他重要事项(包括评估报告、内部决策文件、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意见等)。
第十四条 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价值,应当分别经国有产权主要持有单位同意的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管理机构拟订激励方案时,应当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先行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一)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相关材料报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
(二)由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相关材料暂报其主管的部门、机构批准。
(三)私营企业应报送市科技局、市非公经济服务中心备案。第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外聘律师对激励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
(二)激励方案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企业及现有股东利益;
(三)激励方案对影响激励结果的重大信息是否充分披露;
(四)激励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等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法律建议;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激励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定意见。符合条件的,形成审批文件,正式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企业激励方案后,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将批准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方案时,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企业可以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激励方式,但是对同一激励对象不得就同一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服务工作总结范文(大全5篇)
本文2025-01-08 02:17:09发表“公司工作总结”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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