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电生[2012]105号(印发设备管理责任制度试行通知)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8浏览:1收藏

丹电生〔2012〕105号

关于印发《丹江口水力发电厂设备管理

责任制度》的通知

厂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规范电厂设备管理,明确设备分工和管理责任,特制定《丹江口水力发电厂设备管理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30日

丹江口水力发电厂设备管理责任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丹江口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设备管理,明确设备分工和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电厂发电、防汛等生产区域的设备分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三条

生产计划部为设备管理责任划分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生产副厂长负责审定设备的管理责任划分。

第五条

生产计划部负责提出设备的管理责任划分,明确分工原则与具体分界面并提交生产副厂长批准。

第六条

各生产单位负责所辖设备的运行、检修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设备管理分工

第七条

机修分场设备管辖范围:

(一)水轮机及其附属机械设备;

(二)发电机(高压带电部分除外)及其附属机械设备;

(三)调速器机械部分;

(四)机组供水系统及厂房排水系统;

(五)厂房风系统;

(六)厂房桥机、尾水门机机械部分;

(七)主变消防水泵房内的水泵、阀门以及机组内消防管道;

(八)全厂空调设备;

(九)热工仪表及非电量监测系统;

(十)闸门止水部分;

(十一)发电区域的其它机械设备。

第八条

电一分场设备管辖范围:

(一)发电机(高压带电部分)及中性点设备。

(二)发电机部分励磁设备:

1、励磁变压器;

2、灭磁开关;

3、灭磁电阻;

4、励磁功率盘母排及其刀闸。

(三)发电机出口及其母线室电气设备;

(四)发电机电加热器及其动力部分;

(五)厂房、尾水平台、开关站区域的主变、厂用变、自用变;

(六)110kV、220kV系统高压开关设备;

(七)厂房、尾水平台、开关站区域的厂用电系统;

(八)所有辅助设备的电气动力部分;

(九)220V直流系统蓄电池组及其直流输出电缆;

(十)厂房、尾水平台、开关站区域所有设备电动机(风机电动机含控制部分);

(十一)厂房、尾水、开关站区域照明系统;

(十二)全厂油系统(含油库、管路);

(十三)厂房、尾水平台、开关站区域一次电缆;

(十四)尾水门机电气部分;

(十五)桥机电气部分(PLC控制部分除外);

(十六)(十七)各主变间隔消防水管道及阀门;

(十八)以上所述区域的其它电气一次设备。

第九条

电二分场设备管辖范围:

(一)发电机保护、监控、测量系统;

(二)水力机械保护;

(三)发电机励磁系统(除电一分场所辖设备以外部分);

(四)机组调速器电气部分;

(五)变压器保护、测量系统;

(六)厂房、开关站区域厂用电设备的保护、测控装置;

(七)110kV及220kV系统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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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电生[2012]105号(印发设备管理责任制度试行通知)

丹电生〔2012〕105号关于印发《丹江口水力发电厂设备管理责任制度》的通知厂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规范电厂设备管理,明确设备分工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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