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第一篇: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2014年5月至2017年5月)
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沪高法(2007)316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管理人在2014年5月至2017年5月间的工作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人员配备
自2007年入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首批管理人名册后,本所即组建了专门的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事务部(下称“破产部”)。10年来,破产部的人员结构、业务能力和运作管理都得到了很大的优化和发展,其中近三年间的提升尤为明显。
本管理人破产部维持15名左右的核心人员配备,具体参与协调所内破产事务;根据不同案件的需要随时组建有更多律师参与的案件团队,负责处理特定案件。核心人员配备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高伙领衔。破产团队由本所刘正东主任为首的高伙领衔,以更好地协调使用所内整体资源。
2.相对稳定。管理人团队人数和人员构成相对稳定,以保证业务能力不因人员流动而波动,破产部主任李成浩律师参与了本所的全部管理人案件。
3.合理构架。破产部核心人员从专业特长、年龄结构、性别结构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合理配备,以应对破产案件的复杂情况。/ 6
4.设置准入。对于破产管理人团队人选结合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设置一定的准入条件,以维持团队整体的高水准运行。
核心人员具体情况见附件1《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情况》。
二、制度建设
近三年来,本所对破产部原有的内部管理运行体系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形成了包含一体化分配制度、“三级”决策制度、“点线”分工制度、常态化学习制度在内的较完整的制度体系。
1.一体化分配制度。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具有随机性,各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收益回报、时间进程等各不相同,为促进整体发展,本所从2016年开始,从人员配备、收入分配、业务开展等角度打破个案限制,初步实现破产业务的一体化建设。
2.“三级”决策制度。为最大程度地保证办案效果,发挥本所律师的集体智慧,控制案件风险,兼顾决策效率,近两年在以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决策程序,形成“三级”决策制度,即高级合伙人会议、决策团队(由破产部负责人与个别高级合伙人组成)、执行团队等三类决策主体,各自分工负责、相互配合、高效处理案件中的大小决策事项。
3.“点线”分工制度。管理人团队分工以资产清收、债权审核、综合协调等业务小组为线,以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公司法、刑法、金融法等专业团队为点,注重吸收不同专长的律师进入破产业务大团队,实现相互之间的优势互补。2016年,直接参与单个破产案件的律师增至近30名,相互分工合作,共赢发展,既培养了新人,又锻炼了老人。
5.常态化学习制度。所内建立每两周一次的案件团队会议制度,通过/ 6
现场研讨、视频会议、微信群聊等方式进行沟通交流,解决问题,达成共识。积极派员外出学习,近两年内共派出律师赴上海市和全国各地培训40余人次。组织对外交流,成功邀请比利时HBSV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到所交流,并就破产业务做了重点介绍。鼓励团队成员参与典型案例,边做边学。
三、参加上海高院随机摇号情况
本所严守摇号纪律,派专人负责参加上海高院组织的破产案件随机摇号,准时出席不缺席。5
四、承接的企业破产案件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
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间,本所通过随机指定的方式相继承接5个破产案件(见附件2)和4个强制清算案件(见附件3)。
五、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
我们一直严格遵守《企业破产法》以及上海高院的相关规定,无任何执业违规情况。严格遵守利益冲突回避规则,对于由本所担任申请人的破产案件,主动在摇号前知会高院请示回避问题。
六、工作特色
1.实践经验特别丰富。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本所至今共承办了各类破产清算案件约40起,承办案件数量较多促使实践经验快速积累,企业类型涉及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处理的资产类型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动车、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各种财产形式;债务人的行业涉及化工、纺织、有色金属、食品生产、房地产开发、健身器材制造、建设工程、广告、/ 6
服装、外贸经销、特种容器等数十个领域。
2.积极承担破产法制宣传的社会责任。积极参加各类研讨会,年内曾派员参加浙江省律协组织的《企业破产培训班》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浙江省律协联合举办的“航运、造船企业破产的现实困难和应对”研讨会、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第二届破产法事务高级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组织)。所内李成浩律师受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邀请,多次为来自上海、江苏、安徽等地的注册会计师开设破产管理人讲座,交流管理人制度,累计受众千余人次。
3.积极协助人大代表行使代表职责。本所利用专业优势和实践经验积极协助人大代表起草完善企业破产法、监督企业破产法实施等方面的议案。三年间,本所人大代表刘正东律师提出的《进一步加大破产案件依法受理力度的建议》的议案已被采纳解决;《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指定制度的建议》和《进一步改进破产案件有关工作的建议》已计划解决。
七、存在问题
1.关于管理人勤勉尽责的尺度把握问题。破产法中以勤勉尽责作为对管理人工作的概括要求,实践中很难把握具体尺度,以致引发对管理人工作风险防控的热议。能否建立一个管理人工作行业标准,为管理人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提供现实参照。
2.关于管理人调查权的问题。以律所担任管理人为例,无论从法律要求层面和现实需求层面,均对管理人的调查工作提出了比一般律师更高的要求,但现实中管理人享有的调查权限与一般律师无异,给管理人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能否赋予管理人更多的与案件相关的调查权利,特别是/ 6
关于财产调查方面的。
3.管理人指定时间与破产法相关规定的协调问题。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但是实践中由于需要经历随机摇号等程序,都将在受理之后一段时间才指定,部分案件受理和指定管理人时间间隔超过一月或者数月,致使公告时间、决定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等时间节点都无法与破产法相衔接。由于两者时间存在差异,时效中断若仍按破产法规定以破产受理起算,如何与民法中管理人“知道和应当知道”相协调?希望在之后的法律修订中能够协调相关矛盾。
4.三无企业的管理人工作费用问题。随机指定管理人的案件中有大量无产可破、无法清算的案件,管理人大多无任何报酬,亦没有相关报酬基金予以调节。
今后,本所将持续在破产与强制清算业务领域的重视与投入,更扎实地开展理论研究,更勤勉地履行管理人职责,以期取得更大进步。
以上报告,提请审阅!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1.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情况 2.承办企业破产案件情况表 3.承办强制清算案件情况表 / 6 / 6
第二篇: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于2017年6月1日下发的《关于报送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的通知》的要求,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这几年我所参与上海高院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案件的工作经验,汇报如下:
一、管理人工作团队基本情况
(一)事务所基本情况
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竭诚为客户提供审计、验资、记账、登记代理、财税顾问、管理咨询、资产评估、清算管理等专业服务的执业会计机构。事务所持有上海市财政局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31000182)和上海市司法局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号:310007095),现为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上海市商会会员单位。经中国中小企业家年会组委会、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评定,荣获“2008服务中小企业全国优秀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程皓荣获“2008服务中小企业优秀会计师”。获得“中国骄傲•第8届中国时代十大诚信示范单位”荣誉称号。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颁发的“二○○七~二○○八黄浦区文明单位”称号。荣获“2009中国中小企业最受欢迎会计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0最受中小企业欢迎全国十佳会计师事务所”称号。荣获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二○○九~二○一○,二○一一~二○一二,二○一三~二○一四,二○一四~二○一五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荣获“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A类事务所”。
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一贯秉持“我们专业,我们更敬业”的服务理念,在同业中是一支崛起的生力军,自创建之日起,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循执业准则、遵守职业道德,倡导自我良性发展,始终从客户角度寻找契入点,以追从信用、诚信待客的态度,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致力于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使客户真正体验到我们的服务为其带来的经济效益和价值。
(二)人员基本情况
我所建立了较为固定的管理人团队,以致力开展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工作,主要管理人团队成员如下:略(人员信息不公示)
(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在承办破产、强制清算案件中,我所已逐步制定、完善了专门适用于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一般管理制度,包括:(1)工作例会制度;(2)人事管理制度;(3)薪酬制度;(4)工作纪律;(5)行政管理制度;(6)项目管理制度;(7)发文用印管理制度;(8)档案管理制度;(9)财务报销制度;(10)违纪惩罚制度。
2、质量控制制度,包括:(1)项目工作日志制度;(2)专题会议制度;(3)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度;(4)文档四级审核制度;(5)清算过程的请示汇报制度。
3、客户协调制度,包括:(1)客户信息交接制度;(2)客户信息保密制度;(3)重要事项的协商制度。
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我所未发生机构合并、分立、解散的事项,不存在人员违规的情况。
三、参加上海高院随机摇号情况
作为第二批入选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我所十分重视上海高院定期举行的随机摇号确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及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的活动,根据《关于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办法》、《关于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流程的通知》的要求,委派专人按时参加随机摇号活动。截止目前我所通过摇号中签的破强制清算案件2件,其中2015年摇中1件,2016年摇中1件,2017年至今未摇中。
四、承接的企业破产案件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
(一)破产案件
至今,我所未承接企业破产案件,具体承办情况见附表一。
(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至今,我所合计承接2个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具体承办情况见附表二。
五、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
按照上海高院的要求,为维护广大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所在承办清算案件的过程中一直秉承“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为原则,促使债权债务关系的及时处理为目标”的办案理念。在办理每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我们都能严格依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履行管理人工作职责,建立了公司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承办人及协办人员的岗位责任,认真履行清算工作程序。在业务操作中及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下、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做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自实施破产管理人工作以来,未收到任何投诉、索赔事项,没有发生“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的情况,没有发生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职责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情况,没有发生因工作失误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情况,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工作特色、履职中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工作特色
1、积极参加破产法理论研究和法制宣传活动
秉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本思想,我所的破产管理人工作团队还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破产法理论研究和法制宣传活动。
2、我所管理人团队成立后,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定期研讨破产法实践中碰到的问题,并借助整个破产重组团队的资源和平台,深度参与到其他破产案件中,为管理人团队的建设和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相关问题及建议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强制清算的法定代表人等企业高管人员在清算期间要承担相关的义务,但在实践中有少数企业不仅不配合,拒绝移交企业印章、证照和财务资料,相反却制造一些障碍,致使清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建议在法律层面出台一些对清算企业相关人员有制约力的条款。
2、在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限于自身的权限,管理人到相关登记机关查询破产企业或者清算企业的权力资产、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等基本信息常常需要申请法院协助进行,这不仅仅增加了案件受理法院的工作量,同时也不利于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者联席会议纪要的方式明确管理人的相关权限。
3、承接的强制清算案件往往操作难度大,大多无财产,财务资料缺失,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大部分案件都是管理人垫支清算费用,造成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最终完成清算后却没有相应的报酬。建议各个基层法院在承接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落实相关清算费用,否则承接了案件,但最终清算结果无法让案件顺利结案。
4、在强制清算过程中,由于企业财务资料的灭失,清算无法进行,致使法院审理终结清算程序,但却不能办理工商注销手续,造成不少类似的无法清算的空壳企业不能合法退出市场。对于此类情况,建议主管部门能出台相关政策,对此问题能切实合理合法地彻底解决。
附件1:承办企业破产案件情况表 附件2:承办强制清算案件情况表
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 二○一七年六月八日
第三篇: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履职报告
一、管理人团队情况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捷华所”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自2015年1月以来,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无变动,案件承办负责人由专职合伙人担任。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12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7名,律师4名,联络人 1名(具体名单见附件《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小组成员名单》)。根据案情,必要时依案件的复杂程度可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二、相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情况
捷华所自2015年1月以来,无合并、分立及解散情况;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未发现存在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执业纪律办理破产案件等情况,也未收到任何投诉、索赔等事项。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
捷华所指定行政秘书作为破产案件联络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
在参加高院随机摇号工作过程中从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四、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
截止2017年6月14日,捷华所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4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0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2件,未结案件2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3件,其中未结案件3件。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人民币10万元。(详见/ 14
附表)
五、捷华所破产案件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规,严格遵守《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规范》之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列支破产清算费用;在业务操作中及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下、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
捷华所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在本所相关工作制度下,勤勉尽责,保证债权人利益,尽力确保破产案件办理顺利、有效地进展。
六、捷华所执行破产案件相关工作介绍
(一)工作指导思想
在破产案件履职过程中,管理人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履职原则,同时以维护社会安定为目标的工作指导思想。
捷华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律师在参与破产案件过程中做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职,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公平地清理债权债务,全面执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与人民法院的裁决,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制度介绍
捷华所作为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通过实践总结,不断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建立了一系列相应制度措施。主要制度简介罗列如下:
1.收案分配制度
捷华所指定专职人员定期参加高院破产管理人的随机摇号会议,并及时将中签案件依照《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规范》规定指派承办律师团队。
2.履职回避制度 / 14
当捷华所作为管理人,遇到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等回避情形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相关情况。
3.印章管理制度
捷华所制定《管理人印章管理制度》及《印章使用登记表》,确报管理人履职期间印章合法规范使用。
4.账户管理制度
管理人开设管理人临时账户,用于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及必要支出的费用结算,并妥善留存相关凭证,指定专员进行统计和汇总。
5.报告制度
管理人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工作。6.债务人资产接管及清理制度
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物前,应了解债务人财物状况及与接管情况,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向人民法院报告。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物时,应进行清点并制作交接书和交接清单,报人民法院备案。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物后,妥善保管,确定专门的场所用于存放相关物品。7.债务人内部事务管理
管理人本着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和债权清偿比例的衡量标准,审慎决定是否实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和《破产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并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向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取得人民法院许可。8.信息公布制度
管理人应及时将与破产案件相关的信息,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布。
(三)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特色介绍 1.特色规范制度
(1)依法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在程序上严格依法履职,保障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14
我国的企业破产清算制度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企业破产对其职工及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可能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捷华所在履职企业破产管理人时,从思想上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宣传、解释我国企业破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我所管理人团队律师在履职过程中的实践经验来看,在处理破产案中群体矛盾时,要从大局出发,针对债权人、原企业职工、及相关利益人分别进行耐心、细致地说服宣传工作,才能为破产清算案件履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例如,在管理人对(2015)徐民二(商)破字第1号案件的履职过程中,债权人并非从一开始都能接受管理人的相关决议。此时管理人多次对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法,先后召开了二次管理人会议,最终做通了涉案人员的思想工作,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为该案顺利结案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除了从思想上扎实法律意识外,实践中也应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履职。捷华所从承接破产案件开始,依高院相关规定,及时将中签案件的随机指定破产管理人结果通知书、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名单、团队负责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提交受理法院,在接受委托程序上就起了一个合法规范的开头。
在承接案件后,捷华所依执业规范进行利益冲突审核,严格遵守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回避制度。若承办律师具备法定回避情形的,则主动告知管理人,并由管理人另行调整;若事务所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等回避情形时,则及时以事务所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相关情况。通过以上审核制度,捷华所在履职过程中因利益冲突,向高院申请回避案件1起。
捷华所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相对固定,团队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应当由本所律师担任。需聘请本所以外人员担任管理人团队成员时,均经人民法院许可后由管理人聘用。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许可时,及时将管理人拟聘用的机构名称、人员数量、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费用等,一并告知受理法院。
此外,管理人执行职务出具的文书,也严格按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书样式进行制作。
(2)遵照破产案件自有特点,加强与受理法院间的联系,及时报告、随时/ 14
交流沟通,接受法院的工作指导。
根据破产案件自身特色,管理人的所有工作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指导,在履职过程中时刻加强与人民法院、债权人的沟通,这是捷华所在破产清算案件履职过程中总结出的较为有效的重要工作方式之一。
管理人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各阶段随时向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工作。若遇人民法院要求管理人报告工作的,管理人会在收到人民法院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工作报告;对于重大、突发事件,管理人立即报告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在履职过程中,捷华所作为管理人也尽到了随时报告的义务。如:在接管债务人财物前,有必要制作财物接管方案的,在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后,管理人会将该方案向人民法院报告;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事项、决定停止或者继续债务人营业等事项时,管理人会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向人民法院履行报告义务。
权利人向管理人行使取回权时,捷华所将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审慎审查,及时向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做好沟通工作,同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3)严格规范管理人内部行政、财务制度 关于专用印章的管理。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承办律师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文件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管理人印章、管理人财务专用章及负责人印章,提交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正式启用。
捷华所建立了《管理人印章管理制度》,确定由专人保管各枚印章。同时,制作了《印章使用登记表》规定,规定如需使用管理人印章的,应根据使用事由完整填写用印日期、文件名称、印章类别、用印人信息,并经印章管理人审核签字;印章仅限于管理人执行职务时使用等条款。
同样,管理人在终止执行职务后,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办理印章销毁手续,携带刻制印章所留存的《印铸刻字准许证》复印件及拟销毁印章至公安机关,由公安机进行印章销毁手续。
关于指定账号的管理。
捷华所作为管理人规定,必须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和指定/ 14
管理人的民事决定,向银行申请开设管理人临时账户。所开设的账户名称应与所刻制的管理人印章名称一致。债务人的所有日常开支及必要支出均应通过管理人开设的管理人账户结算,每笔款项须提供一一对应的有效票据或支出依据,并妥善留存相关凭证,由管理人指定专员进行统计和汇总。同时要求管理人执行职务时,应当从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出发,依法审慎决定,节省相关费用支出。
在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管理人账户销户手续。
(4)管理人在履职规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相关文件进行依法公示,接受监督。
在债权申报过程中,捷华所管理人团队的承办律师会将债权申报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公报,并安排人员负责办理债权申报材料的接收工作。债权申报材料、编制的债权表由专人保存,可供利害关系人查阅,从而保障其合法知情权。
在履职规程中,当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捷华所会及时通知债权人受领分配。若管理人实施多次分配的,在中间分配和最后分配时,均依法进行公告。公告刊登于《人民法院报》或省级以上有影响的媒体。
(5)履职过程中,尽职尽责接管债务人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各方当事人权益。
捷华所作为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前,会先将拟接管的内容和范围告知债务人的相关人员,要求其做好交接准备,并告知其违反交接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接管债务人财物时,具体承办律师前往现场进行清点,并制作交接书和交接清单,由管理人和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派的人员签章确认,并报人民法院备案。同时,承办律师还会及时按照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所有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等逐笔进行审查,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严格依法审查。当债务人财物由他人占有、保管的,管理人会及时向实际占有、保管的单位或个人送达要求移交相关财物的接管通知。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管理的财物,管理人一并接管。若当遇到管理人无法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时,承办律师会及时向人民法院、债/ 14
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说明具体原因,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若确有必要,经法院许可,管理人可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并在财产专项审计和评估报告的基础上进行调查和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管理人根据债权申报和债权审查的结果,编制债权表;根据各类资产的不同性质,拟订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对各类资产采取合理的管理和处分措施。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物后进行妥善保管,确定专门的场所用于存放相关物品。在履职过程中,如需借阅相关债务人的材料或文件的,均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完整登记所借阅文件的名称、借阅时间、借阅人等信息,以免债务人财物流失。
(6)履职过程中坚持原则与灵活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节省破产费用 捷华所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例如,在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灵活实行分期、分批接管,有效推进了破产案件的有效开展。
破产清算案件办理中还要坚持节约原则。对清算费用的开支要有计划,经审核后实施,并严格将破产清算费用与破产管理人执行业务的成本费用进行区分。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支出,从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出发,严格依法审慎决定。
企业破产案由于涉及较多复杂的经济关系,管理人在执行相应业务和处理这些复杂关系时需深入调查,理清头绪。结合捷华所以上介绍的几项特色工作制度,坚持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摒弃单凭主观判断代替客观的事实,依法履职,从而协调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结合典型案件举例,简述捷华所履职情况
(1)(2015)徐民二(商)破字第1号案件(破产清算案件)
该案为捷华所加入上海高院破产管理人名单后承接的第一起被随机指定管理人的破产清算案件,该案件最终以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承办该案的团队负责人沈建山律师对该案件作了简要回顾及介绍。
在承办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过程中,管理人首先按照相关规定组成了破产管理人团队,并制定了相关业务纪律及业务流程规范,同时将以上文件报送至受理法院。然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刻制了破产管理人印章,并在银行开设了管/ 14
理人专用账户。
清算期间,管理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法,先后召开了二次管理人会议,定期召开工作组会议以及不定期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分析、解决遇到的疑难问
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本文2025-01-08 02:05:18发表“叙职履职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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