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大全五篇]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8浏览:1收藏

第一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17〕3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完善常态化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关于扶贫开发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制度有效衔接为重点,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合力,充分发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

坚持应保尽保。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坚持动态管理。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定期核查,建立精准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建立健全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户脱贫和最低生活保障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

坚持资源统筹。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主要目标。

通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18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政策衔接。

1.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脱贫脱困。对符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关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兜底作用的通知》(渝民发〔2015〕76号)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别是丧失劳动力,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家庭,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打卡发放。按照市扶贫办关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标准、方法和流程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鼓励有脱贫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依靠自身努力增收脱贫。

2.加大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救助帮扶力度。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针对不同返贫原因,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残疾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人、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在每人每月增加分类重点救助金的基础上,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二)加强对象衔接。

1.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资格条件,修订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等增加的长期刚性支出,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2.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对新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政策的家庭,应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提高对象认定的准确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积极向市民政局、市扶贫办提供核查比对需要的信息,不断完善市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系统,实现实时比对,为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查询平台。

3.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收入核算和计算方法。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十三五”期间,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加强标准衔接。

1.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动态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同时,按照城乡统筹发展要求,逐步缩小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到“十三五”末,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缩小到1∶0.8。

2.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渝府发〔2016〕46号)要求,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在符合条件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

(四)加强管理衔接。

1.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不断完善工作协同办理制度,畅通农村贫困人口求助绿色通道,及时把新出现的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相应社会救助范围。

2.完善主动发现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了解、掌握、核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况,以及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及时上报区县(自治县)民政、扶贫部门。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了解群众生活状况的优势,指导其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申请审核、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主动为农村贫困群众排忧解难。

3.强化动态管理。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就业能力、收入变动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分别按年、半年、季度时段进行复核。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按年进行动态调整。各区县(自治县)民政、扶贫部门要定期会商交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数据,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在脱贫攻坚期间,除发生死亡、迁出等家庭人员变化,或家庭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明显超标以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兜底的扶贫对象应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兜底政策,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

4.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市民政局与市扶贫办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月开展一次信息比对,全面掌握扶贫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兜底和医疗救助情况,并将相关数据反馈各区县(自治县)。各区县(自治县)民政、扶贫部门要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根据信息比对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两项政策的合力。各区县(自治县)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衔接。

1.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并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兜底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面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对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普通疾病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各区县(自治县)要设立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困难群众发生的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实施救助,市级财政统筹相关资金对基金予以补助。

2.提高临时救助针对性。建立健全“救急难”工作制度和机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进一步优化救助程序、增强救助时效,强化临时救助对贫困群众的救急救难功能,对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帮助他们解决暂时性生活困难。

3.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引导专业社工、志愿者、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协助落实政策,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多元化帮助和服务。对现有政府救助资源和救助政策无法覆盖或政府救助之后仍未摆脱困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各区县(自治县)要积极引导慈善资源介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叠加效应。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产业扶贫力度,确保每个贫困村有1―2个稳定增收产业,每个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有1―2个增收项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

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

农村工作部门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

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

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加强资金统筹。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际情况,推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中央、市级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地方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充分发挥贫困区县(自治县)资金整合主体作用,积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提升工作能力。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编制内,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强相应工作人员,保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探索建立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引入社会组织,特别是社工专业机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社会救助服务,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能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经批准的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

(四)强化考核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做好舆论引导。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支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文转载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第二篇:浅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人民生活质量整体得到很大提高,但仍有部分农村居民因各种原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因此,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实现基本生活救助制度方面城乡困难群众同等待遇,逐步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距等有着重要的意

义。

首先,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真实体现了“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执政理念,是一项加强“三农”工作,逐步消除贫困、控制贫富分化、化解社会矛盾、改善人民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

其次,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是一个有力地推动,也是对人的基本生存、生活权利的尊重。

最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城市与农村,生产与生活,公平和效率有机的统一起来,反映了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日益得到贯彻落实,是我国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上开创的另一新局面。

总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件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是建设社会新农村的基础,是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城乡和谐、分配和谐的关键一步。所以,低保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需要我们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努力。

第三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目录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指由地方政府为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群众,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该制度是在农村特困群众定期定量生活救济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和完善的一项规范化的社会救助制度。

编辑本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编辑本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实行严格规范,从农村实际出发,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包括:

(1)申请、审核和审批;

(2)民主公示;

(3)资金发放;

(4)动态管理。

第四篇:关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 副本 (范文)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设计)考核

社会保障概论

作者XXX

考试批次201309学籍批次201203学习中心XXXXXX

层次高起专专业行政管理完成时间2013年8月28日

关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开始了建立低保制度的实践探索。中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在中国社会救助体系中占据着最重要的地位,而且随着向农村地区的扩展,亦成为中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项目,是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主体项目之一。低保制度的建立,初步保障了城乡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仍然只是一栋„超级楼宇‟的主体构架,要使它实用、适用和有效,还须花更大的气力。

一、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

1.全覆盖解决农村特困群众的温饱问题

我国现有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贫困人口数百万,乃至上千万人。解决这些特困农民的温饱问题,保障他们基本生活,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遵循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全国农村低保标准按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实施。同时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定的标准。

将农村五保对象全部纳入农村低保,目的在于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后一些地方财政难以足额安排五保供养资金的问题。

2.为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夯实基础

农村低保的全面实施,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强化了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功能。农村低保制度与传统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相比,救助对象更具普遍性,补助水平更具合理性,管理运作更具规范性,资金来源更具稳定性,更有效地保障了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第二,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供了有效平台。目前,在探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制度时,都与农村低保制度紧密挂钩,以低保对象为重点,从而确保了救助对象的准确性。低保补助虽然标准不高,但对于平时生活节俭的老人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因此,农村低保具有较强的农村养老功能,为构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对于消除贫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用突出。

多年来,党和政府在消除贫困方面做了许多努力,贫困人口已从改革开放初期的2.5亿减少到目前的2100万,但脱贫致富仍然是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艰巨任务。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重点在农村,因为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体人民的小康。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利于大力减少贫困人口,早日实现扶贫攻坚目标;有利于改善低收入农民的生产生活自立条件,激发勤劳致富的积极性;有利于解决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增强党群、干群凝聚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添动力;有利于化解各种利益矛盾,促进农村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4.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是一个有力推动。

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而统筹城乡发展是统筹兼顾尤其重要的方面。我们党有重视农村、关心农民的优良传统,而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的进程中,同时必须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这是一种历史耦合及必然性展现,也是一个历史重任。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历史规律的自觉驾驭和充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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