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制度及章程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8浏览:1收藏

第一篇:听证制度及章程

石景山区八角街道杨北社区

《社区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听证会制度》

(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对社区工作的领导,不断推进社区民主自治进程,特制定此制度:

一、宗旨:

为了充分体现党组织在社区建设和社区事务管理工作中的核心领导作用,依托社区党建这一载体,不断推进社区民主自治进程,不断增强社区民主自治的浓郁氛围,使社区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增加透明度,逐步建立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民主自治机制,石景山区古城街道南路东社区经提请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成立“社区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听证会”(以下简称社区低保听证会)。

二、听证会听证程序:

社区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初步核实合格后,由社区福利委员会提交社区低保听证会听证。申请人应当按照社区低保听证会的要求真实地表述目前的家庭生活状况(智力障碍和精神类残疾以及无表述能力的申请人,应当由其直系亲属根据申请人的现实情况代为陈述)。社区低保听证会应当邀请申请人所在楼门的居民代表到会旁听(一般邀请三至五名代表)。社区低保听证会依据申请人的自述及各方综合意见,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申请人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即为初步具

备申请资格)初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基本资格。社区低保听证会将听证结果反馈给社区居委会,完成听证程序。社区低保听证会作出的听证结果不能违反《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否则由社区党总支做出无效裁定。

社区居委会“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评审小组(以下简称社区低保评审小组)按照原有的方式进行核实,不受社区低保听证会的影响,不干扰社区低保听证会的正常听证程序。当社区低保评审小组的核实意见与社区低保听证会的结果一致时,申请人初步具备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基本条件,上报街道民政科进行审核;当社区低保评审小组的核实意见与社区低保听证会的结果存在异议时,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由社区党总支部按照《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协调办理。

上述程序在召开听证会时,应当详细地向申请人做出说明。

三、人员构成:

社区低保听证会成员由11名各方居民代表组成。由社区劳动协管员1名,由社区党委推荐代表4名,由社区居民推荐居民代表5名,由社区残疾人协会推荐代表1名,组成听证会。

四、听证会成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2、热爱社区、热心社区公益事业,能够协助社区开展工作;

3、坚持原则,敢于讲真话,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能力;

4、办事公道、不偏不倚,维护民主决策;

5、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具有大局意识;

6、严格遵守《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熟知申请人申请低保待遇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7、具有一定的保密意识。

五、听证会成员权利与义务:

权利:

1、听证会成员享有协助社区核实申请人实际生活状况的权利;

2、听证会成员享有监督社区低保审核程序的权利;

3、听证会成员享有向申请人提出质询的权利;

4、听证会成员享有了解有关政策的权利;

5、听证会成员享有表决权;

6、听证会成员享有发表的意见受保密的权利;

7、听证会成员享有请社区说明有关情况的权利。

义务:

1、听证会成员应当履行如实向社区反映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义务;

2、听证会成员应当履行服从民主决策和听证结论的义务;

3、听证会成员应当履行协助社区调查申请人生活状况的义务;

4、听证会成员应当履行协助社区征求申请人所在楼门居民意见的义务;

5、听证会成员应当履行发表听证意见的义务;

6、听证会成员应当履行听取社区介绍申请人有关情况的义务;

7、听证会成员应当履行抵制人情定性的义务。

8、听证会成员应当履行对听证结果和个人意见保密的义务

六、听证会成员的产生及换届:

1、社区低保听证会成员的产生由社区居民推举产生或社区居委会推荐产生;

2、社区低保听证会成员的产生必须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3、罢免或增补社区低保听证会成员,由社区居委会提议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履行民主程序;

4、社区低保听证会每届任期三年,随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同时进行。

七、听证结果:

社区低保听证会得出的结果,应当呈报街道民政科进行审核。申请人通过了社区低保听证会的听证,只是证明申请人初步具备了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基本条件。如果经街道审核申请人缺少某些条件时,申请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尽快提供合格的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不具备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

社区低保听证会作出的听证结果,作为社区低保评审小组的重要参与依据,如没有新的异议,应当尽快呈报街道民政科予以办理。

另:社区低保人员的季度审核、年审、廉租房申请等涉及低保

政策的事项均须经社区低保听证会听证(临时动议可以临时申请召开听证会)。

注:由于社区低保听证会成员涵盖了社区各方面人士,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充分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社区居委会对听证会作出的听证结果应当给予高度重视,社区低保评审小组核实的情况与社区低保听证会的听证结果不一致时,应向社区低保听证会成员做出解释。

八角街道杨北社区党委

杨北社区居委会

2005年4月15日

第二篇:听证制度比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与国外听证制度比较

一、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比较

• 美国

• 1946年美国正式制定并颁布《联邦行政程序法》,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行政听证程序,使之成为行政决策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由此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听证制度的典范。

• 美国队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规定涉及两种情形:

•(1)行政机关裁决具体事项;

•(2)行政机关制定法规。

日本

• 为了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日本广泛实行了听证制度,从国会委员会审查案到行政机关制定命令,行政听证制度均适用。日本行政机关做出的处分对当事人产生的不利影响程度较高时,应当使用听证制度。

• 日本《行政程序法》规定听证可由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时使用,“属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采取听证程序:

•(1)拟作出直接剥夺相对人的资格或地位的不利处分时;

•(2)拟作出撤销许可证等不利处分时;

•(3)相对人是法人时,拟作出命令解任董事,解任从业人员,或者命令除名其会员的不利处分时;

•(4)行政厅认为适当时,也可以实施听证。——这是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举行听证。

德国

• 在听证范围上,德国既具有一般规定,又对具体事项做出了细致的规定,也就是说,德国在听证制度适用范围上受到了限制,不像美国和日本那么广泛。

• 1976年《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规定,其听证范围使用行为标准,也就是说,在作出对参与人的权利产生影响的行政决定之前,就应当给他提供陈述对为自己辩驳的机会。两德统一之后,德国于1992年制定并通过了新的《行政程序法》。

• 德国的听证分为两种:适用于一般程序的听证;适用于正式程序的听证。其中德国《行政程序法》第28条分别对这两种听证做了明确规定,同时还规定了一些免除听证的例外情形。

二、听证主持人比较

• 美国

• 在美国,除非另有法律规定由其他人主持听证外,正常情况下都由行政法院来主持听证,即美国的听证主持人采用行政法官制。

• 行政法官主要具有三方面的特点:

• 第一,地位的相对独立性;

• 第二,在主持听证时,行政法官需遵循禁止单方面接触原则;

• 第三,在主持听证时,行政法官需遵循职能分离的原则;

• 第四,行政法官公正地主持听证。

日本

• 在日本,基本上由行政机关的首长或指定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 • •

• 德国

• 《日本行政程序法》规定听证主持人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会做出与利害关系人有不利影响的处分时,若听证主持人认为必要,则可以要求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

(2)当听证主持人认为必要时,拥有允许当事人或参加人与助理人共同参加听证会的权利;

(3)当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结果认为有必要继续进行听证时,可以制定新的听证日期,或者在当事人不出席听证的情况下终结听证以及制作记载,听证审理经过的听证调查书或制作记载关于当事人及参加人的主张是否合理的报告书;

(4)同时还规定了不能主持听证的人员类别。

德国的听证主持人一般由行政机关的首长或者指定人员担任,且听证主持人并没有被赋予决定的权力,只享有组织听证的权力。听证程序的结果仅作为决策的参考,最终的决定权还在于官署。

• 由于行政机关是程序的主人,而听证主持人仅是代表行政机关主持听证,故听证主持人的选任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 德国《行政程序法》第68条规定,听证主持人的职权为:

•(1)决定是否允许其他相关人员参与听证(在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

•(2)制作听证笔录;

•(3)对听证秩序负责。

三、听证代表比较

• 美国

• 由于美国利益表达的多元化以及听证制度比较宽松,其听证代表的范围正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

• 1962年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在一个判决中明确提出:只要不影响行政决定的顺利进行,任何利害关系人都拥有要求参加听证的权力。也就是说,从直接利害关系人到间接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成为听证代表。

日本

• 日本的听证代表所代表的利益相当广泛,不仅包括所有的利益相关人,而且对专家学者非常重视。

德国

• 德国的听证代表范围相对而言也是比较广泛的,既包括直接的利益相关人,还包括权力或利益受到间接影响的相关人。

第三篇:听证制度

*******城乡规划管理局

听证会制度

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理已批准的建设工程引起的群众集体上访问题,促进社会稳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召开听证会工程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已经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二)建设单位尚未开工建设或已按规划要求施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周围居民对已审批工程的合法性有可能产生异议引起集体上访或已经引起集体上访,虽经信访部门解释集体上访有升级趋势的。

二、确定听证会的程序

(一)对已批准建设尚未开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由局办公室提出召开听证会建议,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由局办公室会同业务股室落实有关事宜。

(二)来访接待部门对已有群众来访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认真核实后,填写集体上访问题处理意见单(或领导包案问题通知单),提出召开听证会的意见。

(三)将填好的处理单呈报主管领导批示,由办公室转包案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业务股室落实。

(四)业务股室具体经办人与建设单位联系并落实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宜。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范围

(一)与该工程相关建筑居住的居民群众或群众代表;

(二)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信访局、派出所;

(三)局业务股室工程项目审批经办人、监察大队、局信访接待室。

四、听证会的召开

(一)按事先定好的时间,局信访接待室召集并组织我局参加听证会人员准时到会;

(二)听证会由信访接待室与工程所在地信访办主持;

(三)局工程审批股室就工程审批的依据和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报告和解答。

五、听证会后的延伸工作责任

(一)听证会后局信访接待室负责向上访群众出具正式书面处理意见书;

(二)负责整理听证会议召开情况,通报县相关部门;

(三)负责整理有关材料归档备查。

第四篇:听证制度

由来: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听证会有几层意思: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

第二,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

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第四,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听证是掌握权力的决策者听取公众意见的一种方式,也是公众参与立法和公共决策的一种途径。然而,这样一套有利于科学与民主决策的制度设计,在实际操作中却几乎陷入可有可无的境地。

从早期的圆明园湖底防渗膜事件、厦门PX项目和六里屯垃圾反焚烧事件,再到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影响较大的环境事件,如果在项目建设前期,真正做到听取民意,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事态恶化,使项目去留决策过程更科学、更民主。

启动听证程序谁说了算?

目前召开的各类听证会,鲜有公民个人提议召开的。在重大环境决策中,公众因为不知道自己拥有可以提起听证的权力,往往在项目上马后才提出反对意见,丧失了参与决策的主动权。

我们越来越不会开会了?

听证会上,跑题、超时、攻击、被打断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公众在参加对某个项目的听证会时,还会把所有对社会的不满都讲出来,偏离了听证的目标。

程序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

利害关系人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充分表达意见,听证陈述人无法最大限度地代表不同的民意,政府部门有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之嫌。

听证制度之所以出现如此多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严谨的程序制约和制度性保障。“只有按照预设的程序,经过充分的表达后,立法或决策才能被认为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

谁有资格出席听证会?

在近年来召开的听证会上出现了一些怪现象,听证代表并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代表数量并没有根据不同的利益群体进行严格限定,无法最大限度地反映不同声音。

“如果听证会的场地和时间允许,应当尽量满足利害关系人出席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会的要求,而不应不区分实际情况就死板地规定听证会最多有几人出席,超过几人申请时就应该推举代表。必须在尽量满足利害关系人的出席请求、更充分地听取多方意见的听证宗旨的指导下,因地制宜、灵活机动地确定听证会座席数量。”

公众的意见能被采纳多少?

作为听证会参加人,公众很想知道,大家提出的意见都是怎么被处理的?方案的确定是不是采纳了听证会意见?如果不是,为什么?

在听证会结束后,公众该如何监督政府的决策过程呢?很多国家采取的方式是将公众的评议或评议的摘要、解释,公布在登记通报中。李楯在其《关于制定听证规则,以制度保障公众参与立法决策的建议》中提出,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会举办者应制作如实、全面反映听

证会情况及尚须搞清问题的听证会报告书,面向社会公布;听证会允许公众旁听和传媒报道;听证会的全程记录、听证会报告书、书面证言、证据及其他材料,及与听证相关的工程规划、环境评估等资料,全部存档,并允许公众查阅、复制。同时,听证机关还对公民采纳和不采纳的理由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就是相当于将听证会放在一个开放透明的环境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利益寻租、贪污腐败行为。”

信息公开是基础,找好定位是关键。程序正义第一位

听证会是法治社会的一种游戏规则,中国目前还缺少充分发挥听证制度的基础和土壤。法治社会由法制和国民的法律意识所构成。法制是由立法、司法整个系统所建造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从这个意义上,中国的立法是做得比较好的,与美国相比都不逊色。美国的宪法才不到5000字,而中国的宪法远不止这个字数;我国法律基本上没有大的空白,美国有的法,中国基本上都有。但是,较之于法治传统悠久的国家,我们的法制特点是偏重于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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