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一
学习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近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公布,共九章六十八条。该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民办学校的设立方面,根据《条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同时,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教师与受教育者方面,《条例》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方面,《条例》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指出,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以捐资等方式举办民办学校,无举办者的,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发起人履行。而职业教育方面,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此外,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且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随着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变化,同时,随着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现行《条例》也存在着很多不能与法律相衔接适应的问题,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条例》对标对表中央精神、细化落实上位法律,按照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以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高质量、办出特色为导向,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本要求。
《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学校决策机构组成应当包含党组织负责人,监督机构应当包含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并明确民办学校未保障党组织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将加强党的领导的要求落细学习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一
本文2025-01-08 01:50:00发表“学习培训心得体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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