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代表履职不要只盯着手机

栏目:叙职履职报告发布:2025-01-08浏览:1收藏

第一篇:监督代表履职不要只盯着手机

监督代表履职不要只盯着手机

郭文婧

2013-4-13 5:42:52来源:2013年04月12日 10:12:22 法制日报记者通过登录人大官网和致电31个省(区、市)的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后发现,当前很多省的人大官方网站上的互动版块建设比较缓慢,代表与群众之间的沟通仍然以传统模式为主,群众通过手机、电子邮件等“点对点”方式联系到代表还不太容易,31省市未公开一个代表手机号码(4月11日《中国青年报》)。

人大代表代表选民的意见和利益,代表与选民的联系肯定是越密切越好、渠道越多越畅通越好。人大代表如果自愿主动地公开手机号码,方便选民与自己联系,是值得鼓励和提倡的好事。然而,公开手机号码只是一个形式,问题的实质是代表要真正履职,听取选民意见,代言选民心声,维护选民利益。手机号码的公开理论上有利于选民联系代表,但手机号码的公开与否不能完全与代表履职尽责画等号,更何况手机号码具有个人隐私的性质,不仅我们要理解部分代表对公开手机号码的忧虑,更没必要拿代表的手机号码公开与否来说履职尽责的事儿。

追求公开领导干部和人大代表个人电话的出发点、初衷是好的,也不否认这种方式是群众利益诉求的重要渠道之一,可以解决一些问题;但我们必须承认,这并不是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难题的根本办法。在一个法治社会,首先还是应该加强制度建设,做好制度内的渠道和平台;要不要公开领导干部和人大代表个人电话,也需要一个科学民主决策的过程。

要强化人大代表履职,前提是将人大代表的职责进一步细化、制度化,进一步明确代表联系群众的程序责任和问责机制,是将已有的代表之家、办公电话、热线电话、电子信箱、调研、视察、走访群众、设立信访工作室和接待室、执法检查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好,切实尊重和重视群众的每一个声音,不让这些声音沉默,然后才是探索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以“点对点”方式联系服务选民的机制。如果我们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了对新颖形式的吹毛求疵上面,而忽视了基础建设和制度建设,对督促代表履职,可能不仅起不到正面效果,反而可能带来负面效果。

第二篇:浅谈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

【篇一】

县乡人大代表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其履职水平和履职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基层人大职能的发挥和工作效能。建立和完善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对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的管理监督,是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职能和人大代表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应新时期中央对县乡人大工作新要求的必然选择。本文拟结合各地做法,谈谈加强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的粗浅看法。

一、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的实践探索

(一)全国各地可资借鉴的经验做法

全国各地的县乡人大在加强对代表履职的监督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比如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制度、代表述职制度、代表履职积分制度、代表履职承诺制度等,有些地方的县乡人大还专门制定了代表履职监督管理办法。这些都是在长期的代表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好的经验做法,值得借鉴,笔者择其中一些特色简述之。

1、代表履职积分制度。****区人大于**年制定了《**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履职积分制工作方案(试行)》,“积分制”的考核以《代表法》为依据,规定,如:“‘参加区人代会’每次计8分;

‘提出代表议案、建议’每件计3分;

‘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评议、考察、调研等履职监督活动’每次计3分;

‘参加基层人大组织的代表主题活动’每次计2分;

‘接访人民群众’每次计3分;

‘办好惠民实事’每次计2分,人代会请假半天扣1分……”,等等,积分作为换届选举时代表连任的依据,得分过低、履职不力的代表,将被约谈。近年来南京鼓楼区人大、湖南嘉禾县人大等地方人大也在这方面做了探索与实践。

2、“履职菜单”制度。杭州上城区人大推出代表“履职菜单”,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探索梳理代表履职清单,除了人代会、政情通报会、单双月代表进社区和代表活动日等“常规性”代表履职活动之外,推出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民生实事项目督查等活动的“履职菜单”,由代表结合自身优势特色、工作实际,自主选择,实现代表履职个性化、人性化服务。

3、代表履职承诺制度。****区人大制定《关于在县人大代表中推行履职承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围绕学习、参加考察调研等监督活动、密切联系群众、提出意见建议、积极参与其他代表活动等五方面做出履职承诺,还明确提出了履职承诺计划、组织审核、张榜公示、践诺履职、履职登记等步骤。

(二)我县县乡人大加强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的探索

近年来,我县县乡两级人大在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方面也做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一是完善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建立健全县级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对各代表小组的学习宣传、活动组织、联系选民等情况作出规定,并开展创建先进代表小组活动;

二是开展代表小组定向联系职能部门试点活动。组织葛坑镇和龙门滩镇人大代表小组分别联系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

三是开展代表分类考察活动。根据代表的职业、行业特点分期分批开展代表活动,如组织农业类别的人大代表考察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美丽乡村建设情况等;

四是建立代表述职制度。试行县、乡镇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制度,每年选择5—10名市、县、乡人大代表向县人大常委会或选区选民代表报告履职情况。五是深入创建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18个乡镇均按规定设立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安排代表联系选民,并根据德化大部分群众进城的实际情况,在**设立活动室联络点,安排代表进驻值班。六是试行劝辞制度。对于一些已不适宜再担任代表职务的人大代表,劝其主动辞去人大代表职务。我县十七、十八届人大代表中,经做工作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的有4人。

二、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反思

近年来,尽管全国各地基层人大在加强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是县乡人大代表在履职方面仍不尽如人意,“举手代表”、“听会代表”、“哑巴代表”、“挂名代表”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这也说明了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的不到位。

(一)问题

1、法律规定不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都是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也就是说,监督县乡人大代表的主体是原选区选民。但原选区选民如何监督、怎样实施监督、具体由谁来启动监督程序等等规定均过于原则或没有规定,再加上选民、代表认识的不到位,该规定流于形式,可操作性不强。而县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现有规定,只负有组织代表活动的职责,对代表履职能否实施管理监督仍存在较大争议,这也使得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疏于对代表的管理和监督。对于代表可以做、有权做,而消极对待或不作为的,缺乏约束规定,如对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少甚至没有的情况,以及代表活动不积极甚至不参加等缺少管理监督的规定。代表法对于代表辞职、罢免和闭会期间代表不履行职责等机制的规定较为原则化。选举法对罢免的条件、流程、启动机制等规定也不够明确,造成选民手中的监督“利器”发挥不了作用。

2、监督机制不全。相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制度建设而言,对代表的管理监督制度还远远没有形成体系,对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的方式、内容和程序等方面还不够具体规范、可操作性不强,还有许多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真正有效的管理监督还缺少经验、做法和完善的机制。法律对加强人大代表的管理监督仅仅是一些原则性、笼统化的规定,对如何监督、监督程序和结果运用等问题,缺乏硬性规定和可操作性。比如,代表的退出机制方面,有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代表资格终止和罢免等方面的规定,但实践中,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罢免一般都是在代表有非常严重的履职不当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时才适用,甚至于罢免几乎没有适用过。而代表资格终止一般是在辞职、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等一些特殊情况下适用。对于代表履行职责消极应付、利用代表职务谋取个人私利等行为,却缺乏有效制约措施。

3、监督抓手不实。针对人大代表不尽责履职、联系原选区选民不到位、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情况,为避免代表履职处于“自由放任”、“干好干坏都一样”的现象,各地人大不断加强履职载体和平台建设,为代表履职和选民监督代表创造条件。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在操作上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实效不佳。一些制度缺乏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机制,往往“轰轰烈烈启动,马马虎虎收场”,程序过简,走过场,忽视质量。

(二)反思

为什么全国各地基层人大在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出台了一系列制度,但是县乡人大代表履职情况仍不能令人满意?

笔者以为,一是意识问题。一些县乡人大对加强代表履职的管理监督在认识和实践上还有待深化,实践中忽视代表应接受选民监督,缺少对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的重视、组织和指导。选民方面,普遍存在监督意识薄弱,大部分选民不知道如何行使监督权,或者积极性不高。人大代表方面,履职的能力不高,且意识不到自身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只把代表当作一种荣誉,履职意识不强。二是制度问题。虽然各地都在实践中探索出一系列的制度,在本地可能也是行之有效,但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且大多是针对代表履职的某个方面制定,没有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制度,比如我县,虽然在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方面做了很多尝试,但都是片面化,没有形成系统制度。而且因是各地制定,难以推广,各地基层人大也因工作重点的不同,未必去学习实践。加之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缺乏高层的制度设计,对于基层人大而言不是必须执行的“硬指标”,在实践中选择性地执行。好的制度缺乏总结推广,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或由更高层面来制定,从而使得其局限于一隅。三是执行问题。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价值在于落实。综观全国各地,虽然出台的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相关制度不少,但在一定范围存在执行偏软偏宽偏虚的现象。比如代表履职登记制度,除了县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一些简单登记外,大多数代表不会主动对自己履职情况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登记,致使代表履职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对于代表退出的管理监督上,由于“老好人”思想或组织实施的难度等原因,往往出现从轻、从缓或搞变通的问题。对于一些制度的执行,存在“走过场”应付的现象。比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有些代表进驻后只能看看报、喝喝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启示

综合上述各地基层人大的探索与实践,以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得出如下启示:

启示一:制度必须由高层设计推广。每项制度都应由法律规定或高层级,比如省一级人大来制定推广,才能增强制度的约束力。

启示二:应建立健全一套规范、完善有效的监督制度。虽然许多地区推行了一些履职管理监督制度,如:履职承诺制度、“履职菜单”制度、述职评议制度、代表履职登记制度等等,但是绝大部分都尚未为形成系统化的监督机制,让各项制度形成“合力”,即使像****区的履职积分制度,虽较为系统,但仍有存在缺陷的地方。要通过制度制定的手段建立健全一套规范、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通过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形成有效率、有刚性的制度建设,把对代表履职的管理监督建立在有法律规范的制度之上,用法律制度保障监督的“有序有效”。

启示三: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标准要量化。要对代表履职进行管理监督,应当在相关规定中量化履职情况指标,明确履职量化的标准和质的评价十分必要。如****区把代表出席本级人代会议次数和时间、代表联系选民和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活动的次数、参加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的出勤率等都纳入了积分范围,填补了目前代表法对于人大代表履职标准没有相应规定的空白。其实,上述履职承诺制度、“履职菜单”制度同样是量化管理监督的一种运用。

启示四:必须搭建平台。代表履职接受管理监督,必须有一定的载体和平台,没有活动的平台,代表履职则无从说起,选民监督也无从做起。因此,要不断培育载体,搭建平台,做到有计划、活动有内容、年终有考核。比如我县开展的优秀代表小组创建活动、代表小组定点联系职能部门活动、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创建活动等,就是为代表履职搭建平台,不断给代表“压担子、出题目、交任务”,为管理监督代表履职提供有力抓手。

启示五:必须分类管理监督。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其年龄、职业、文化程度、民族等不尽相同,要充分考虑到代表个体之间的差异,实行分类监督管理,而不能对所有代表履职管理监督采用一个标准,用一把尺子量到底。我县开展的代表分类考察活动,就是考虑到代表行业的差异。杭州上城区的“履职菜单”制度,也考虑到代表的个体差异,除共性“菜单”外,还有自主选择的“菜单”。

启示六:必须有奖惩机制。任何制度的实施,如果没有奖惩机制作为保障实施的手段,那么所有的制度都将成为空话,正如法律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一样。如果没有奖惩,无论你如何去管理监督,如何去考核评价,因为都不会产生不良后果,“干好干坏一个样”,必将导致制度的虚设。****区的履职积分制度,如果没有积分作为换届选举时代表连任的依据,得分过低、履职不力的代表将被约谈作为约束,实效难显。我县的劝辞制度也是作为我县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的一种尝试。

启示七:监督应该民主公开。上述履职积分制度、履职承诺制度都设置了公开的环节和制度,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让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在公开透明的程序运行中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是调动双方积极性的关键所在,也是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必须遵循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县乡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受选民监督。也就是说,对代表的最主要监督和评价主体是原选区选民。代表履职怎么样,最终评价权在原选区选民。因此,对代表履职的管理监督,应当以人民是否满意为标准,应当事先明确,并公之于众,听取原选区选民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的思考

县乡人大代表占了人大代表总数的绝大部分比例,是最贴近人民群众、最了解基层民情、最能汇集和表达人民意志的代表群体,可以说,县乡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石,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直接影响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稳定,因此,加强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迫切任务。我们要高度重视,积极探索代表履职监督的新形式、新途径、新内容,努力构建常态化、具体化、灵活化、规范化的履职管理监督新模式,推动县乡人大工作新发展。

(一)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排障”。尽管宪法和法律对代表履职管理监督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和要求比较笼统、零散,没有完整、系统的表述,也没有提出具体措施。法律地位的模糊与相应制度的缺失成为影响代表履职管理监督体系完善的法律障碍。因此,相关法律应对代表履职管理监督进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对监督管理的内容、实施程序、结果应用等作出具体要求,用法律来保障代表履职管理监督体系的合法性。尤其要在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中,对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进行明确和细化,把整个管理监督体系贯穿于整个代表的选举、履职过程中,并作为对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的重要手段和依据。要明确和细化原选区选民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进行监督的事项,并就监督方式、手段进行规定和列举。要明确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负有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组织原选区选民进行监督的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至少省级人大常委会应抓紧制定出台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指导性意见或办法,指导基层人大开展代表履职监督管理工作,为基层人大开展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排除制度上的障碍。

(二)完善管理监督机制——“规范”。对代表履职进行管理监督,必须有监督的章程、机制和措施,不能盲目、无原则地进行监督。修改、完善法律等高层设计毕竟涉及面广,影响很大,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笔者拟结合各地的做法,在已有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建议。

1、建立代表宣誓制度。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县乡人大代表虽然大部分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树立国家意识、宪法意识、为人民服务意识是其应有的责任和义务。而通过宣誓这一看得见的仪式,可以让代表认真对待责任和职责,强化对自己的约束,认真履职并且在履职过程中时刻提醒自己应该履行誓言。

2、建立分类管理制度。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其履职水平必然有着较大的差异,再加上代表工作原因、基层人大组织的原因,对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如果采用同一标准,那么必会失之公平。因此,必须建立代表分类管理制度,除法律规定代表必须履行的职责外,分门别类组织、管理、监督代表履职。根据县乡人大代表的构成,可以将代表分为农业类、企业类、国家工作人员类、技术人员类等,大类别里还可细分小类,根据分类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坚持公平的原则进行管理监督。

3、建立履职承诺制度和履职档案制度。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用清单模式列出代表应履行的职责,内容应该包括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联系选民的情况、为民办实事的情况、发挥模范作用提高综合素质和其它应予登记的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工作和活动等方面,在此基础上统一制定代表任期承诺和承诺方案,承诺方案应当包括固定承诺和自定承诺,自定承诺可以从基层人大制定的承诺方案中选择,也可以由代表根据工作实际自己拟定后报基层人大审定。同时,根据代表承诺的内容,对代表履职情况登记建档或建立电子化档案信息平台,为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提供依据。

4、建立公开制度。可采取在原选区和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设立代表公示牌和代表议政履职公开栏、印发代表联系卡、建立代表接访日制度等方式,公开代表信息和代表的履职承诺、代表的履职情况等等,基层人大还应把本级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及时向代表的原选举单位反馈,方便群众监督。

5、建立量化考核制度。可以参照****区的履职积分制度,把代表在大会期间、闭会期间的活动以及联系群众、为民办实事等事项纳入积分范围,每项履职内容都设置相应的分值,同时设置加减分的方式建立量化考核制度,其中对于代表履职承诺的内容应作为重点考核内容设置相应的分值。同时,要注意在量化指标的同时,要从质量上完善指标的科学性,可制定科学的筛选机制,通过设置最高分、分级定分等方式,提高量化考核的科学性。综合评定时,可采取代表自评和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先由人大代表如实进行自我评价,自己评分,再由各代表团或代表小组评分,由基层人大确定最后的积分。为了提高量化考核制度的作用,笔者以为,每季度应进行相应的积分公示,提醒代表及时积极履职。

(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护航”。对代表履职管理监督要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仅仅靠以上的制度是不够的,还需要配套完善相关制度,起到服务、激励、制约的作用,才能保证相关制度行之有效。

1、建立代表述职评议制度。开展代表述职评议,让代表接受选民的监督,既有法律规定,又有现实需要。结束后,组织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报告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意见,并要求代表制订整改计划和措施,在一定的时间内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整改情况。述职评议的程序可设定为代表述职—通报积分情况、履职承诺落实情况—提问—测评—整改—通报等程序。

2、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一要构建优质履职平台。充分营造代表积极履职的氛围,不断拓宽代表履职渠道,丰富代表履职内容。基层人大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考察调研等监督工作中,注重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要加强现有载体的建设,高标准创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代表之家等。要创新平台建设,多创新代表活动的形式,做到代表学习培训有场所、联系选民有通道、履行职责有阵地,为代表履职提供必要的载体。二要强化代表履职保障措施。由于县乡人大代表大部分是兼职代表,履职肯定会占用其工作时间,因此要加大代表活动经费保障力度,同时要在政治上、制度上充分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有效履职。

3、建立履职评价应用体系。基层人大成立代表履职考评组,综合代表履职承诺、履职积分、述职评议的情况,综合进行考核评定,考评可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同时,注重评价结果的运用,坚持把评价结果作为代表评优评先、连选连任和推荐为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必要条件。对评价结果定格为优秀的人大代表进行表彰奖励,积极宣传典型事迹,通过典型引领激发代表履职热情。特别是对是人大代表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把履职评价纳入个人考核内容。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对是人大代表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加重对其担任人大代表期间履职情况的考察,充分尊重和参考履职评价结果。

4、建立代表履职惩诫机制。要建立代表评价的奖惩制度和不履职不称职代表的约束机制,加强代表履职承诺、履职积分、述职评议、综合评价等管理监督结果的实际运用,对履职不作为、不称职、群众不满意或违法乱纪等“问题代表”,坚持从法律规范和法理要求出发,针对不同情形细化明确处理处置的办法和措施,规范相关操作程序,真正让不能履职、不愿履职的人大代表及时退出代表队伍。目前,法律对于人大代表处罚的方式仅有罢免一种方式,适用很难且严厉,要探索建立层层递进的惩诫方法。一是约谈。对于消极履职、积分较低、述职评议结果较差的人大代表,由基层人大进行约谈,能够起到一定的鞭策作用。二是劝辞。对于履职不力或怠于履职,经约谈后不整改的代表,或有其他情形,不适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代表,劝其主动辞去代表职务。三是罢免。不适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且不主动辞职的、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问题性质严重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坚决启动法定程序罢免其代表职务,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是一个系统工程,难以一蹴而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完善,并上升至制度层面予以规范,逐步推进代表履职的深化、细化、规范化,激励代表积极履职,提升县乡人大工作水平。

【篇二】

一、人大联动履职的缘起与概况

**年7月9日至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专门听取和联组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并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同时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围绕大气污染防治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开展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等多种监督方式和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决议,体现了新时代人大的新气象新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创新性做法,引起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极大关注,许多人称之为人大工作的“组合拳”。正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广敏所说的,这种做法打破了以往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总是单项发力,而是创新性综合运用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等多种方式,形成合力,使人大工作严起来、实起来,为地方人大树立了标杆。这些年来,许多地方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把多种监督手段综合加以运用,形成监督的合力,大大提高了监督工作的刚性、威力和实效。但应该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创新做法,已经跳出监督工作的范围,跃升到人大职权范围层面的协同发力了。在笔者看来,用“组合拳”来概括和表述很形象、很传神,但从深层看,这是“人大联动履职”的重要内容、重要体现。“人大联动履职”,是一个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思考、探索实践的重要课题;

“联动履职”,应该成为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一种新常态。

透过百度、中国知网等搜索引擎,我们不难看到,“联动履职”或“履职联动”,是一些地方党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政府部门甚至银行、企业开展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可以说比较常见。就人大工作而言,也能看到不少地方开展“联动履职”的做法。比如从**年《人民代表报》看到,南京市新区“市、区两级人大代表联动履职的探索”,紧扣中心联动履职、紧贴民生联动履职、紧抓热点联动履职;

从**年**人大网看到,巫山县人大“联动履职:让每位代表都动起来”。从**年人民网、**网看到,**区人大“联动履职”助力小区治理;

从**年宁德网看到,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有一段专门介绍了“开展履职联动”,包括:加强上下协作,积极组织执法联动、调研联动、代表考察联动、学习培训联动等。不久前从温州网看到,“浙赣闽代表跨省联动履职积极为温武吉铁路鼓与呼”;

从泰州人大网看到,姜堰区娄庄镇人大“三级人大代表联动履职见成效”;

从云阳县人大网看到,“渝北回兴与盘龙街道人大工委联动履职调研”,渝北区回兴街道人大工委组织辖区区人大代表远赴云阳,与盘龙街道辖区县人大代表共同深入村组调研脱贫攻坚工作情况,实现两地区、县人大代表首次联动履职;

从浙江人大网看到,宁波鄞州区人大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试点街道工委工作报告,并以常委会决议方式交办试点工委开展工作,通过“区街联动”的方式,进一步密切区、街人大联系,共同做好增强人大工作整体实力这篇大文章。

尽管明确提出“联动履职”概念的并不多见,但关于不同层级人大代表如何协作联动、建立上下级人大监督工作机制、人大上下联动创新等方面的探讨也还不少,有相当的深度。可以说,各种形式、富有实质内容的联动履职方式已经融汇于许多地方人大的工作实践中,并越来越得到重视,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课题组对上海等8省市人大监督工作的新探索新举措进行调研,“广泛开展联动监督”是一项重要内容。上海、**、浙江、**、四川、**等省(市)人大都重视加强与市县人大联动开展监督,往往会在监督工作计划或工作要点中将上下联动监督项目予以列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市和区县人大在监督工作中加强联动的制度规范,每年年初由各委员会提出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联动项目建议,各区县人大常委会自主选择参与的联动项目。**省确定司法监督议题时,征集市县人大的意见,由省人大牵头,多方协调,与“两院”、市、县人大内司委共同商定三级联动的具体实施方案,一般市县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安排在省之前,市县认为需要省上解决的问题,向省上汇报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参考。浙江省全省统一部署、上下配合开展全省专项监督已经成为“新常态”,近年来分别就食品安全、饮用水水源保护、“五水共治”、大气污染防治等议题开展监督,推动了基层一批有难度、受阻碍问题的解决。**市人大常委会与区人大常委会联动对企业发展法治环境工作开展专项工作评议。

笔者经过收集梳理、比较分析,认为可以将这些年来人大“联动履职”工作模式归纳为以下3种类型:

一是上下联动配合的纵向模式。纵向式联动监督是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比较常用的一种监督方式,主要为上下级常委会之间和各级人大代表之间的联动配合。在监督法第二十五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基于监督法关于委托检查的此项规定,实践中便慢慢形成纵向层级的联动模式。先是以下级人大常委会完成受委托的检查后简单就结果进行单边反馈为主,到检查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人大沟通反馈,再到上下级人大就某项共性问题进行统一部署,统一行动,联合开展考察检查、工作调研,形成监督合力。当前上下联动以省级牵头居多,自上而下,由多层次活动主体广泛参与。总体来看,各地形成了省级人大主导、市县区人大协同、各级人大代表等积极参与的主体态势。以**省为例,自**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便联合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围绕人民陪审员、反贪污贿赂、社区矫正工作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议题开展了多次的“三级联动”监督,合力推动解决问题。**年还就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采用三级联动方式,由省市县三级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级实施监督、分级督促整改,以法治力量共同推动打好碧水保卫战。还有一种纵向的联动主要发生在代表之间的履职,这种联动始于上下级代表间无意的配合收获意想不到的效果后慢慢摸索而出的一种有效的联动方式。一般情况下,全国、省、市一级的代表整体素质高、活动力强、接触范围广、社会影响力大,而区县、乡镇的人大代表则在数量上和与基层群众的联系紧密度上有优势,二者联动配合便形成优势互补、共同提高的良好局面。

二是区域联动配合的横向模式。区域联动是指地方人大常委会打破地域界限,在相邻或相近的城市或地区之间采取横向联合,通过联动调查、检查、考察等方式,对区域之间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开展监督的一种方式。临近区域在经济发展、民生领域、城市建设等方面有很多相通、相似之处,存在着一定的相互依存和影响,通过横向联动能够增强集思广益的效果,更好地推动共性问题的解决。近年来,多地人大常委会对横向联动监督进行了深浅不一的探索和尝试。为共同整治和保护九**流域水环境,**省**、**、**三市人大常委会采取了系列的联动履职措施可谓是横向联动模式的创新实践。九**是**、**、**三市的母亲河。曾几何时,九**饱受污染,水环境接连报警,还母亲河一江清澈成为三市人民的共同心愿!流域治水单靠一个城市单打独斗是难以成功的,必须统筹上下游进行系统治理。为了1923公里的“吃水生命线”,**年**市人大常委会牵头,联合**、**市人大常委会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九**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共同决定》。**年、**年、**年连续三年组织三市人大代表开展联合考察调研,相继出台《**共识》、《**共识》和《**共识》,探索出了一条决策共融、治理协同、监督联合、信息共享的跨区域联合监督治水新机制,推动水环境治理保护从一般治理向依法治理转变、从单独监督向联合监督转变、从政府行为向全社会共同参与转变。经过努力,九**流域水质达标率92.3%。以跨行政区域分别作出重大事项的共同决定,这在全国地方人大是一种新的探索,《人民日报》作了宣传报道,评论员文章称之“为跨区域河流治理提供了借鉴”,《经济日报》也对此进行了专版报道。此外,取得较好效果的还有辽宁省的沈阳和抚顺两市在沈抚新城建设上开展的横向式联动监督。沈阳、抚顺同为超百万人口的大型城市,同为国家的重工业基地,工业门类齐全、产业关联度强、资源互补性大。由于两市政策不同,发展规划和方式不同,在沈抚新城建设上出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对此,沈阳、抚顺两市人大常委会经沟通协调,开展了横向联合监督行动,先后两次对沈抚新城建设情况进行考察,听取两市政府关于沈抚新城建设情况的专题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两市政府解决了交通、供水、通讯等20余项实际问题,推进了沈抚新城建设。在横向联动模式下,两市之间形成优势互补,以此达到“互利双赢”的结果。

三是职权综合运用的“组合拳”模式。联动履职除了层级和区域之间的配合外,还有一种各级人大常委会广为应用的方式--法定职权之间的综合运用,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组合拳”模式即监督权、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四大法定职权之间的综合运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围绕大气污染防治议题的一系列创新举措,是广义“组合拳”的一个范例。狭义“组合拳”模式即监督工作的“组合拳”。通常是指针对所监督的某事项,将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考察调研、执法检查、询问质询、工作评议等具体的监督方式综合运用起来,形成合力的一种方式。**年,深圳市福田区人大针对前期对区政府实施《环保法》情况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区政府实施《环保法》情况开展专题询问,探索推出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联动模式,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彰显监督权威,有力推动中心城区生态文明建设。此举便是对创新多种监督方式综合运用,打好监督“组合拳”的有益尝试。此外,该区人大还将专题调研、预算监督、跟踪监督等灵活组合,拓展了人大监督的力度和广度,实现了监督效果成倍叠加。在人大的监督推动下,该区各部门强力推进污染防治攻坚,中心城区走上了高质量发展之路。同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做出三项联动监督的创新之举,针对扶贫脱贫攻坚、大气污染防治、优化营商环境三大重点领域的法律法规同步开展“捆绑式”监督,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专题询问和代表评议、常委会满意度测评等多种监督方式,采取三项监督联袂开展、四级人大联动实施、五级代表联组参与的形式,实现全省11个设区市的全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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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代表履职不要只盯着手机

第一篇:监督代表履职不要只盯着手机监督代表履职不要只盯着手机郭文婧2013-4-13 5:42:52来源:2013年04月12日 10:12:22 法制日报记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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