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公司2015年工作总结

栏目:公司工作总结发布:2025-01-08浏览:1收藏

第一篇:国有控股公司2015年工作总结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工作总结

2015年,****集团在区国资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区国资年初工作会议精神,在加强项目管控,园区建设,对外合作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进展,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下面,将我公司2015年主要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全年预计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集团公司全年预计利润*万元。全年预算*万元。

1、北京**汇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预计利润*万元,预计投资收益*万元,预计完成营业收入2663.15万元,预计上交税金 301.2万元,预计非经营性支出1625.66万元。

2、北京**嘉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预计利润191.99万元,预计完成营业收入23803.03万元,预计上交税金139.94万元。

3、北京华都酿酒食品有限公司及华都酒业营销公司(合并)。

预计利润-658.79万元,预计完成营业收入1076.8万元,预计上交税金 326.54万元。由于预计华都酒业(合并)与北京市糖业烟酒于2015年10月底合作成功,故只预计了2015年1-10月相关指标。

(二)组织召开北京**汇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年1月16日召开北京**汇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主要议程是:听取北京**汇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轻钢业务调整方案的报告;听取北京**汇新集团2015年财务预算报告;并通过了**汇新全资子公司嘉信公司出资参股成立小贷公司的决议。

(三)加强风险防控,金融业务稳步开展。2015年,围绕我公司的委贷项目开展工作,先后完成了佰嘉置业、泰瑞易盛、华联万事达等项目的合同签订、抵押登记、公证等手续,并均顺利放款。累计发放委托贷款7500万元。同时重点抓好在贷项目的贷后检查工作。业务人员对7个在贷项目分别进行了贷后检查,加强对大额项目的监管。我们还积极开拓新项目。截止10月份,金融管理部共考察委托贷款项目24个。和海鑫资产公司进行了数次沟通,希望通过不同形式进行长期合作,目前双方正在积极沟通中。在贷项目7个,委托贷款余额1.51亿元,当年累计实现利息收入1308.53万元。预计全年累计可实现利息收入1551.33万元。船舶租赁业务本金余额9598.79万元,当年累计实现利息收入439.85万元,累计收回本金1101.21万元。预计全年累计可实现利息收入879.70万元,累计可收回本金1609.46万元。

(四)全面完成华都酒业战略合作。为尽快扭转华都酒业亏损的困局,保留和发展昌平地区的白酒品牌。今年我集团在区国资委大力支持下,积极与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洽谈。经过双方多次接触和沟通现已完成项目合作,并签订了

安全基础建设,抓好各级领导职责。

三、党的组织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党的组织建设。认真做好集团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和发展党员工作,强化制度抓落实,把好党员发展的入口。今年共发展党员1名,完成年度党员发展规划。按区国资委党委的统一部署。集团党委对各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进行部署。各党总支部严格按规定的程序稳步实施,9月底前全面完成了集团各基层党支部的换届选举各项工作。

(二)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集团公司纪委,认真落实区国资委党委、纪委的各项指示精神,研究制定2015年公司纪检监察工作重点。突出抓好宣传教育,重点抓好“三重一大”相关规定的执行,切实落实上级纪委有关重点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检查以及自身建设。组织签订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观看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片,利用各种载体开展党风廉政宣教工作。

(三)严格监督 “三重一大”制度执行。重点监督公司在“三重一大”问题决策上,是否按照有关制度、程序进行决策,是否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决策。今年以来,重点监督并参与了公司委托贷款审查、重大资产重组等决策事项,公司在这方面执行较好。今年以来我公司各项经理办公会决定事项,均按照区国资委要求,按季度进行了上报。

四、2016年工作设想。

(一)当前正是处在京津冀产业结构及布局进行统筹一

第二篇: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

 对于国有控股公司中工作人员性质的认定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否定说。认为国有控股公司不是国有公司,其工作人员当然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二是肯定说。认为国有控股公司包括在国有公司的范围之内,其工作人员当然为国家工作人员。推荐阅读:国有控股 认定

目前,对于国有控股公司中工作人员性质的认定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否定说。认为国有控股公司不是国有公司,其工作人员当然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二是肯定说。认为国有控股公司包括在国有公司的范围之内,其工作人员当然为国家工作人员。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认识都不正确,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只能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首先,对国有控股公司是否为国有性质的认定,与对于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并不是同一个问题,前者与后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不能如此简单地加以认定,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可从以下两方面来加以说明:一方面,两者对刑法有关条款适用上的作用是不同的。把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国有公司来对待,其主要的的作用在于为司法机关惩治国有控股公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提供法律依据。而对于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其作用在于界定国有控股公司工作人员中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的范围。另一方面,对国有控股公司性质的认定问题,与对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两者对刑法有关条款适用上的后果也是不同的。国有控股公司以国有公司论,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主体,不一定能成为贪污贿赂犯罪主体。而国有控股公司不以国有公司论,其工作人员就不能成为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主体,但有可能成为贪污贿赂犯罪主体。

其次,笔者认为,国有控股公司是否以国有公司论,对于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在本质上不产生决定性影响。这是由两个因素决定的:一是国有控股公司中工作人员的人选属性。在这一点上,国有控股公司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国有控股公司工作人员中,有一部分工作人员的人选,由处于控股地位的国有投资主体委派作为自己的代表向公司提名。国有投资主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控制公司股东会的多数表决权,来达到自己委派提名的人选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占控制性比例,从而通过控制支配公司董事会来控制支配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人选和组成。国有投资主体通过委派自己的代表来实际行使控股权,被委派的代表有义务执行国有投资主体的意志和维护国有投资主体的利益。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国有股持股单位和股权行使方式规定:国有股持股单位可委派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股东大会议程上的事项。国有股持股单位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或提出罢免董事、监事的动议,并依持股比例参加投票、表决。还规定:受国有股持股单位委派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或代理人,应按持股单位的利益和意志行使权利。所以,国有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中,只有受国有主体委派的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除此之外,其他的工作人员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刑法第九十三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属性是从事公务。按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国有控股公司以国有公司论,那么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可表述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果国有控股公司作为非国有公司,那么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可表述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以上两种表述尽管方式不同,但对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来说,他们的本质属性是同一的,都是依法代表国家从事公务。

第三,对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工作人员性质认定产生各种不同的观点,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对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认识不一致,特别是对刑法意义上的“公务”的性质和含义的认识理解不一致所造成。“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工作人员区别于其他人员的根本标志。正确理解“公务”的性质和含义,关系到对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

从词义上讲,所谓“公务”,是泛指一切公共事务而言。它包括国家性质的公务和集体性质的公务两大类。国家公务,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文教、卫生、体育、科技等各个领域中实施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的活动。它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管理性特点。而集体公务,则是指集体单位、群众性组织中的公共事务。它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管理性等特征。然而,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概念,可清楚看出,刑法意义上的“公务”的性质、范围,只能是国家性质一类的公务,不包括集体公务在内。此外,在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时,还须严格划清“公务”与“劳务”的界限。笔者认为,所谓“劳务”是指一切以劳力为主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社会服务性的活动。劳务与公务的根本区别在于:劳务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管理性。从事劳务的人员不是国家管理意义上讲的管理者,而是被管理者。

从事公务的内涵在于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所以,判断国有控股公司工作人员是“从事公务”还是“从事公司管理事务”,主要是看行为主体是代表国家履行国家管理性质的行为,还是代表公司履行公司管理职能。国有公司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受委派人员,他们除了履行公司管理职能以外,还要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国家职能。所以,这些人员是从事国家性质的公务活动,按刑法规定,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其他管理人员,只履行公司管理职能,不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国家职能,所以,他们不是从事国家性质的公务活动,不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果这部份人员按国家工作人员论,既不符合刑法理论,又人为地扩大了打击面,不利于经济体制的改革。

第三篇:国有控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2012.10.19(总结)

国有控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股权转让方式

企业国有股权的转让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即可。如非上市国有公司股权转让有特殊规定,按照其特殊规定。国有股权转让以后也要符合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有关规定,其他非国有股权的转让依照公司法的规定。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

1、目标公司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采取技术折股、股权出售、奖励股权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激励,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二)建立了规范的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近3年净资产增值额真实无误,且没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实行股权出售或者奖励股权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加值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上,且实施股权激励的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

(五)实行技术奖励或分成的企业,用于技术奖励或分成的金额同时不得超过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

2、对象

国有企业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3、价格: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手续办理

(1)转让价格: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评估报告在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在获得相关转让批准机构

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2)价款支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3)手续办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4、程序:申请立项---批准立项-----中介机构---项目审计----资产评估---制定方案---备案登记

(1)申请立项: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转让股权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关于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告;2、中央单位或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3、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4、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

5、公司上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和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情况及以前国有股权发生变化情况;

6、受让方或划入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7、受让方与公司、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情况;

8、受让方在报财政部审批受让国有股权前9个月内与转让方及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中项的资料;

9、受让方对公司的考察报告及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适用于控股权发生变更的转让情形);

10、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2)批准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股

权比例变动,转让国有股权必须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审批程序予以审批。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转让产权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3)中介机构(选择中介机构):确定中介机构必须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4)项目审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5)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6)制定方案:(成都市的规定是转让方应当制定产权转让方案,转让方案经转让方内部决策程序通过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批准机构审批。)

(7)备案登记:(成都市的规定是要求产权转让项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的相关情况及资料(含电子文档)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增资方式

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增资没有特别的规定,按照公司法等关于增资的规定,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规定做了一些概括。

1、对象公司---人员---方式

高新技术企业的特别规定:(1)公司: 高新技术企业;(2)人员:关键研发人员;(3)方式:奖励股权(股份)或者按一定价格系数出售股权(股份)、折价入股。

2、价格价格确认---价款支付--手续办理

(1)价格确认:

企业在实施增资扩股过程中,吸收为股权(股份)投资,对价格系数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净资产收益率和未来收益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高新技术企业在增资扩股过程中,对关键研发人员奖励股权(股份)或者按一定价格系数出售股权(股份)。奖励股权(股份)和以价格系数体现的奖励额之和,不得超过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奖励股权(股份)的数额不得超过奖励总额的一半;奖励总额一般在3到5年内统筹安排使用。

高新技术企业与个人约定,待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投入企业实施转化成功后,按照其在近3年累计为企业创造净利润的35%比例内折价入股。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且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实现转化前净资产总额30%以上的,对关键研发人员可以根据其贡献大小,按一定价格系数将一定比例的股权(股份)出售给有关人员。

(2)价格支付(资金来源):企业不得为个人认购股权(股份)垫付款项,也不得为个人融资提供担保。个人持有股权(股份)尚未缴付认股资金的,不得参与分红。

(3)手续办理:,对职工个人合法拥有的、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依法吸收为股权(股份)投资,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企业在对个人用于折股的知识产权进行专家评审后,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由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等类似机构和个人双方共同确认。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4、程序实施方案---批准立项---备案登记

(1)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激励标准、激励计划、绩效考核、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不得对同一研发人员或者同一知识产权重复实施不同形式的激励政策。

(2)批准立项:并且应当拟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经股东会或履行股东职能的相关机构审议通过后,与激励对象签订协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增加资本重大事项。

(4)备案:公司增发股票,国有股东应在此项工作完成后即将有关情况报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三、税费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按照《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执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适用于国有控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篇:公司2011财务工作总结-被控股公司

2011财务部工作总结

2011年在公司领导正确带领下,我们的工作着重点于公司的经营方针、策略、宗旨和效益目标上,紧紧围绕这一重点展开工作,紧跟公司各项工作部署,积极应对工作中复杂多变的情况,顺利完成了公司全年的各项财务经济指标。

总结这一年不难发现财务部的综合工作能力相比2010年又迈进了一步。虽然2011已接近尾声,但财务部的工作还不能停止。回首一年来财务部的工作颇有感触,财务部人员结构、岗位分工、工作内容等诸多方面虽说没有进行较大的调整和变化,但面临新形势、新目标、新挑战等等许多新的任务和情形,本财年的整体工作也给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但是财务部并没有畏缩不前,而是在公司领导的指引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部门员工凭着应有的职业热情和责任心,全面完成了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现将2011的工作做如下简要回顾和总结,有不当之处还请领导批评指正。

一、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各项指标情况: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 万元,与2010年相比同比增长了 万元。增长幅度为 %,预计实现利润 万;预计资产总额达 亿元。

二、财务核算与管理工作

核算工作是财务部门大量的基础工作,资金的结算与安排、费用的稽核与报销、会计核算与结转、会计报表的编制、税务申报等各项工作开展都能有序进行、按时完成。

1、资金收付安全、高效、有序展开。

在公司发展势头迅猛的态势下,集团下派的经营任务不断加重,使得2011年公司的各项工作呈现了翻倍增长,直接导致公司资金收付、费用报销工作量的几何式增加。面对如此繁重的财务日常工作,财务部能够轻重缓急妥善处理各项工作,本着“认真、仔细、严谨”的工作作风,在财务工作安全方面一丝不苟,严格按照公司流程及规范进行收、付款、现金及支票管理。

各项资金收付安全、准确、及时,没有出现过任何差错并不断追求更高的工作效率。

在国家经济紧缩,IT业展现平稳发展的大背景下,劳动力价格的上涨使企业经营压力倍增。为了加速资金流动,财务部将目光投向了收益率较高的银行理财产品,先后购买了保本保收益的7天通知存款、21天结构性理财、日积月累、汇利丰、安心得利等短期、节假日型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在3%以上,2011年理财产品利息收入共80,848.54元,赋予公司闲置资金更大的使用价值的同时也为公司创造了收益。

2、严格执行公司及财务制度,规范票据管理工作。

财务部有个很重要的职能就是监督职能,但监督需要很强的制度性和原则性支持,不能凭空做出任何结论和判断,这样是很武断的,是很不严谨的,是没有说服力的,所以我们始终以公司及财务制度为行为准则,在处理报销单的审核等工作过程中做到严格把关,加强资金使用的筹划工作,合理控制费用。同时为了加强会计报销工作的规范性,把公司的管理机制执行到位,财务部针对相关制度和流程着重对员工进行了系统培训和详实解释,对实际工作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为保证公司利益,财务部接收每一张发票均要通过相应省市国税、地税网站或纳税热线等方式严查真伪。财务部全年通过费用报销共接收11,000多张原始凭证,年终审计意见表示全部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发票。通过对票据的规范管理工作,从根本上维护了公司合法利益,同时提高员工在票据方面的法律意识,普及了票据使用的基本常识。

3、报表及财务说明的编制

每月月末按照投资集团的要求编制、填报财务12张通用报表、29张附注报表、辅助系统中12张月报的制作、发布及新增附注报表47张。我们积极响应集团财务处室的要求,每月及时、准确、无误的按时完成报表的填报的任务。编制公司内部的财务报表及编写月度财务情况说明,及时为公司领导提供财务数据及合理化建议。通过统计、对比报表中的数据及其相互勾稽关系以及分析各项财务指标,编写财务情况说明,能够做到真实、准确、客观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收入、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成本费用及税金缴纳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并与领导进行沟通解决。

4、税务工作

税务工作方面财务部克服了诸多困难,每月按时申报税务机关所需各种纳税报表,合理避税、正确计算并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税款。按要求完成了发票抵扣情况,参加了西城区重点税源企业专项会议并学习相关资料的编制方法。通过及时学习财税法规,了解到国家最新税收政策并结合公司自身行业性质,用足国家给予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并成功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共为企业节约税款总额: 万元即:

(1)国家对技术开发合同实行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加税,2011公司发生技术开发合同总金额为:万元,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万元,根据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去地税进行技术开发免税备案成功为企业办理了免征税款 万元(元),适时为公司减轻了税负。

(2)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征10%及对软件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实行加计扣除50%的优惠政策,在2011企业所得税共享受减征税额: 万元;收到2010企业所得税退税收入 万元。

(3)国家对软件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公司2011年共享受退税收入: 万元

5、审计工作

在年终集团审计处内审及财务处外审中,积极配合集团及审计师事务所人员的工作,在审计中,严格按规定办事,实事求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非

原则问题仔细地向经办人员说明,及时地进行了整改并告知解决问题的办法,降低了涉税风险。为年终国资委、财政部报表的填报及明年的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6、统计审核工作

2011年我公司被北京市海淀区统计局随机抽样执法检查,这也是公司自成立以来参加的第一次统计重点执法检查,尤其是这次检查对公司报送的各项数据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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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公司2015年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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