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8浏览:1收藏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制止各种乱收费滥罚款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或减负办统一印制和发放,由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执收单位进行财务往来结算等应当使用财政票据的财务行为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三、财政票据包括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单位资金往来票据、中小学收费票据、农村合作医疗票据及其他财政票据。

四、财政票据的购领、核发、使用、保管、销毁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财政票据实行专人、专帐、专柜管理。

应确定专门的票据管理员,票据管理员要建立规范的票据管理台帐,财政票据要存放在保险柜中进行保管。

六、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发放使用相关票据,严禁超用途、超范围违规发放使用票据,严禁转借、转让、买卖、代开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非本级预算单位不得发放财政票据。

七、应根据当年本镇各种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做好次年度的用票计划,并在每年的11月底以前向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八、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领购制度,一律凭《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有关业务。

九、加强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财务人员的培训,保证其正确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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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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