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结算制度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8浏览:1收藏

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卫生院

医疗保险结算制度

(一)门诊的费用结算

1、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统一采用社保(医疗卡)或现金支付方式结算。由被保险人每次到门诊就医时,出示本人医疗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或直接支付现金结算。

2、属于特殊病种的门诊结算,收费员应核对被保险人的特定病种医疗卡,把相关的诊疗数据通过大医保结算系统上传到社保结算中心,根据返回的信息结算。

(二)住院的费用结算

1、被保险人入院时,接诊医生和住院收费处应核实被保险人的医疗卡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被保险人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并将资料及时上传医保局。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上传资料的,应在获得有关资料的同时,报医保局备案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2、被保险人出院时,应根据医保有关规定,通过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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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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