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务公开制度》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8浏览:1收藏

厂务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公司法》和《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按照中共中央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促进企业党风建设和领导人民廉洁从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厂务公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知实效、有利改革发展稳定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

第三条

厂务公开在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企业行政是推行厂务公开的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厂务公开的规章制度,审定重大公开事项,指导协调厂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督导考核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以及兼并、破产、重组方案;企业投资和重大企业改造方案;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参加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债权人会议的职工代表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重大事项。

第六条

生产经营重要情况。主要包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大额资金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等情况。

第七条

涉及职工利益事项。主要包括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企业用工、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福利;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企业年金的缴费情况等。

第八条

领导班子建设和廉洁从业事项。主要包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情况;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等。

第九条

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应工出国(境)(简称“三公”)经费预算情况、执行情况。

第十条

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有特殊规定的,以及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知识产权等内容的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主要形式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厂务公开的主要形式。各单位要按照《工会法》、《公司法》、《劳动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认真落实职代会制度严格按照职代会的各项职权,规范有序公开各项规定的内容。同时,要将职代会有关事项的审议结果和通过决定的事项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开。

第十二条

日常会议形式。职工会闭会期间可以采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厂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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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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