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安全规章制度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8浏览:1收藏

第一篇:文物安全规章制度

地产建设有限公司文物安全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对文物资源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文物法,本公司特制定以下文物安全规章制度,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五项安全制度

一是领导带班制度。值班要保证每时每刻都有领导,杜绝只留名不留人现象,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

二是安全巡查制度。值班人员要加强对重点区域不间断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置;

三是值班和交接班登记制度。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有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忠于职守,不得擅自脱岗,要做好交接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

四是领导抽查制度。主管领导要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的防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五是安全检查签字备案制度。安全检查要做到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登记在册,有据可查。

领导责任制度

1、贯彻执行文物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各项安全情况。

2、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3、为单位的安全保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安全责任制,实施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组织各项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以及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领导带班制度

1、文物安全工作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把文物安全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带班制。

2、带班领导在带班时间内,安全保卫消防工作都由带班领导负责。

3、坚持值班领导带班检查安全工作,严禁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如有事须请假换班。

4、值班领导值班期间如遇重大安全事故无法处理,及时上报主要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5、带班领导带班期间,要对重点防范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作到防患于未然。

6、安全检查登记在册,做到有据可查,并在值班交接时签字,做到谁签字谁负责。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1、为切实抓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2、健全、充实文物保护机构,主要领导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亲自挂帅,狠抓落实。

3、坚持“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头、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做到警钟长鸣,确保文物万无一失。

4、各岗位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物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文物安全会议精神。

5、认真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文物保护安全工作预案,岗位安全作业规程,落实好安全措施。

6、搞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对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掌握各种文物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值班巡逻人员在上岗期间擅离职守,有章不循,违反规定或因失职而导致发生事故案件者,依法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2、对本来可发现不安全的因素,由于工作不认真而没有发现或已经发现不安全因素,既不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又不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而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者,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3、由于设施、设备的损坏,警告标识的不明显而造成游的伤害,依法追究管理人员、保卫人员以及值班领导的责任。

4、认真落实责任制,将事故责任层层分解到岗、到人。

5、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事故经过及处理;事故原因及责任;今后防范措施

安全奖惩制度

表扬和奖励

1、热爱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2、见义勇为,保护财产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

3、及时发现文物安全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4、在文物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批评和处罚

1、严重违反文物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2、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者。

3、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以整改者。

4、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者。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并严格执行。

2、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燃着的烟头及时扑灭,电源及时切断。

3、消防安全领导组要定期、不定期地对重点要害部位进行消防 安全大检查,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排除与整改。

4、消防安全领导组、保安部不定期地检查消防器材,电器设备,线路是否完好有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在古建筑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由正式电工负责安装维修,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6、电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带电工作。

7、古建筑内电线一律采取铜芯绝缘导线,并穿管敷设,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物安全保卫人员“四懂”“四会” 四懂

1、懂火灾危险性;

2、懂防火措施;

3、懂灭火方法;

4、懂组织逃生方法。四会

1、会报火警(119);

2、会使用消防器材;

3、会扑救初起火灾;

4、会引导逃生;

第二篇: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章制度

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章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和完善文物安全责任制,严肃追究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文物安全事故是指:

(一)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级风险单位的文保单位,发生被盗、火灾、水毁、倒塌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被盗、大范围破坏、重大火灾、大面积水毁及倒塌等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

(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考古工地,发生1

件(含)以上一级珍贵文物、2

件(含)以上二级珍贵文物、5

件(含)以上三级珍贵文物被调换、被盗、损毁、流失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相关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致使科学价值较高的古墓葬、古遗址等遭受重大破坏(含历史风貌)的;

(五)法院、检察院以及文物、公安、工商、海关等行政部门,对依法没收、扣押、追缴的文物未依法登记造册妥善保管,致使发生涉案珍贵文物损毁流失、后果严重的;

(六)政府相关部门因工作监管不力,致使省级以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古墓葬、古遗址、地下文物本体及历史风貌遭受破坏、后果严重的;

(七)其它原因造成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严重损毁、流失的。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文物安全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签订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责任主体:县级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文物保护责任的社会组织等。

第五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文物安全管理职责实施监督监察。

第六条

县级政府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将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作为政府考核内容。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安、工商、海关、国土、城乡建设、规划、宗教、环保、旅游、文化、发改等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第九条

县级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收购、陈列展览和安全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核拨专项经费。

第十条

县级政府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主管负责人,文物、公安、工商、国土、环保、宗教等相关部门的主管负责人,文物收藏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管理单位主管负责人,对本辖区、本单位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工作负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县级政府应履行以下督导职责:

(一)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文物事业单位等协同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古遗址、古墓葬日常管理及被损毁后的抢救性保护工作;

(二)组织公安(消防)、文物、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内部及周边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集中整治工作;

(三)督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严格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技防、消防、雷防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加强文物保护机构、编制及经费保障工作,督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落实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及业余文物保护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要及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完善记录档案,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政府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建立县、乡、村、保护员四级文物安全保护网络。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机构、指派机构及专人负责看管。

第十四条

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依据风险等级及相关规定完善技防、消防设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节假日领导带班制度,重要部位落实24

小时值班、巡查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落实文物安全检查、报告制度。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实施文物安全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

次。其中,国保、省保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必查项目。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主管文物人员,对辖区内文物安全检查每月应不少于1

次,并酌情加大检查力度、增加巡查次数。

第十六条

文物、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要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加大对文物违法案件的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盗窃、盗掘、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扣押、追缴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自没收、扣押、追缴之日起5

日内移交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暂存保管。结案后30

日内,应当依法无偿移交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属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文物,应当无偿返还。

第十八条

本辖区内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县级政府应当迅速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45

日内完成,并向上一级政府提交调查报告,遇特殊情况需延长调查时间,由调查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管理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及处置重大文物安全事故,或者隐瞒、谎报、拖延报告以及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擅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造成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造成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管理单位、文物收藏单位未按规定配备防火防盗设施、未制定应急预案、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文物仓库管理员等离任时未按规定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实物与档案不符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致使发生文物保护单位、古遗址、古墓葬(冢)、古建筑等严重损毁、历史风貌严重破坏等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致使涉案文物被调换、损毁、流失,后果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县级政府及乡(镇、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文物保护职责而未履行,致使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问责。

第二十五条

文物收藏单位技防设施不达标,其收藏的珍贵文物拒不移交至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代管,造成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问责。

第二十六条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文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致使本辖区、本单位内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问责。

第三篇:文物管理所规章制度定稿

长城第一墩文物管理所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目录

一、所长工作职责

二、副所长工作职责

三、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四、五、六、七、八、九、十、保卫部主任工作职责 滑索部主任工作职责 保卫部人员岗位职责 滑索部人员岗位职责 讲解员岗位职责 售票员岗位职责 驾驶员岗位职责

十一、长城第一墩文管所务会会议制度

十二、长城第一墩文管所党支部会议制度

十三、兵营管理制度

十四、滑索管理制度

十五、食堂管理制度

十六、夜间值班制度

十七、文物安全巡查制度

十八、备注

长城第一墩文物管理所所长工作职责

一、在文物局及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第一墩文管所的全面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全面完成文物保护及各项工作任务。

二、坚决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文物安全工作,加强文物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加强对职工的文物保护,三、负责组织召开所务会议,主持制定所内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加强管理,抓出成效。

四、负责人事管理工作,抓好全所职工的思想作风建设,组织全所职工学习文物保护知识、以及旅游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队伍建设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五、负责外联工作,切实搞好其他文博单位和业务单位的关系,加强业务合作与交流,处理好文物保护、研究、开发和利用的关系,促进文博事业的发展。

六、维护班子的团结,坚持原则,明辨是非,分工合作,顾全大局,不闹无原则纠纷,不搞小团体主义,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互帮互助,步调一致,搞好工作。

七、关心职工生活,倾听职工意见,秉公办事,不拘私情,奖惩分明,扶正祛邪,团结团体职工,一心一意搞好工作,使第一墩文管所的文物保护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八、勤政廉洁、公道正派、严于律己、率先垂范,要求职工做

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

一、紧密联系群众,倾听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下情上达,协助领导,做出正确的决策,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二、认真执行上级机关和所务会的决议,做好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补充完善工作,督促、检查和落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负责公文、函件的收发和报送,负责职工的考勤、考核表册的汇总,上报工作。

四、做好接待、票务、库房、车辆、食堂、水、电、维修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办公用品购置和发放。

五、做好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负责单位各区域卫生清扫检查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保卫部主任工作职责

一、在所长领导下,主要负责所内安全保卫工作,确保财产及游客的人生安全,负责交接班日志的填写及保卫工作的安排。督促、检查部门工作人员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甘肃省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三、负责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做好人员配置和任务分配;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所领导汇报,确保景区内无安全事故发生。

四、负责组织保卫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文明执勤,礼貌待客,严明纪律,依法办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在检票工作中,要热情耐心,使用文明用语,杜绝不文明行为和服务忌语,服装整洁,挂牌上岗,防止错检、漏检,以身作则,带领本部门人员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

六、负责作好景区区域内的治安巡逻和执勤工作,认真作好滑索、第一墩、吊桥等危险地段的防范巡查工作,有险情发生,应迅速进行营救。

七、认真落实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事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安全措施,强化对要害部位和贵重物品的安全防范;定期对消防器械和报警器具、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或更换,时刻保持警惕,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八、经常同关城派出所取得联系,及时汇报治安工作情况,并随时取得派出所的支持。

九、带领本部门工作人员做好所辖区域的环境卫生。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滑索部主任岗位职责

一、在所长领导下,负责制定和落实滑索的各项安全检查制度和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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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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