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一条
总经理为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下设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第二条
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第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设立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对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教育。
第五条
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第六条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七条
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第八条
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
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第二章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疾,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第三条
当从业人员出现咳嗽、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隐患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四条
处理食品前、便后,用肥皂、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先洗手消毒,不得留长指甲、男同志不得留长胡须,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内吸烟吐痰。
第三章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
凡进入本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取和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标志、注册商标证等证明文件以及购销发票并保存复印件,应加盖其印章,每年核对一次,留存建档,妥善保管,以便工商部门和消费者查验。
第二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四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六条
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七条
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必须详细造册登记,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机关,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商处理。
第四章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购销台帐制度
第一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购销台帐制度。进货查验记录、购进和仓储台帐按照食品品种记载以下内容:
(一)名称、商标、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生产厂家、供货单位、送货人、进货时间、联系电话、购货发票等;
(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标志和注册商标证、销售发票或凭证等。
(三)其它应当记载的内容。
第二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在索要随货交付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购货凭证的基础上,索要供货商和送货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材料,记录送货车牌号及联系电话,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三条
发生食品质量事故,按照进货查验记录、购销台帐或销售凭证等证据资料,追究相关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公司进货查验记录、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五章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购进食品时做到:
(一)不从无主体资质的供货单位或个人进货;
(二)不购进食品质量资质证明不全的食品;
(三)不购进质量不合格食品和有问题的食品;
(四)不购进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
(五)进货时查验食品质量及来源,进货台帐记录详细和真实,进货凭证和台帐相符;进货凭证保存不少于两年。
第二条
销售食品主动开具销货凭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售后服务规定,积极配合工商、消协做好消费投诉工作。
第三条
建立食品预警制,过期或变质食品主动及时下柜销毁,对经有关职能部门鉴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柜。保持经营场所整洁,营业证照齐全,食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第四条
发生食品质量问题愿承担以下相应责任:承担公开承诺的社会责任,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其它责任。
对所经营的食品向消费者做出质量承诺,并在经营场所醒目的位置张贴。
第六章
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经营单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条
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重点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粮食、蔬菜、肉、禽畜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
第四条
本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五条
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
与本经营单位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经营单位。
第七条
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第七章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对下列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清理登记,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
本经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本文2025-01-08 01:10:39发表“章程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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