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改革与完善[五篇模版]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8浏览:1收藏

第一篇: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改革与完善

浅谈法治中国构建视野下的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改革与完善

摘要:我国现行审计监督权隶属于行政权的现状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存在天然的冲突,为更好的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服务国家民主法治建设,推动国家治理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我们必须结合中国国情,按照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改革和完善逐步改革和完善我们现行的审计监督制度。

关键词:法治中国构建改革完善审计监督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这为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改革完善提供了依据。从本质上说,国家审计是国家民主法治的工具,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强化审计监督极大的推动了国家民主法治建设,而国家法治建设也为国家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现行的国家审计监督权隶属于行政权的现状与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对政府权力制约、执法程序公开透明等基本要求不相适应。因此,构建与法治中国相适应的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一、法治中国建设与国家审计关系述评

国家审计作为综合经济监督部门与法治中国建设密不可分,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法治中国建设为国家审计提供了法律保障,决定了我国国家审计监督权的性质,是当前我们国家审计机关的重要任务,两者共同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法治中国建设为我国国家审计道路、理论、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我国1982年《宪法》明确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确认了人民管理国家的地位,同时我国确定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人大常委会,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保证了人民意志的至高性和权威性。我国的国家审计制度是在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政体中实施的,我国的国家审计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宪法确认的行政权中的一种监督权力,因此,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我国实行的是行政型国家审计,具有宪法上的行政独立地位。同时,我国国家审计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工作,这使我国的行政型国家审计从总体上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相适应。与西方国家的审计监督制度相比,我国国家的审计监督权的地位和作用具有中国特色,并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审计道路、理论、制度.(二)法治中国建设为国家审计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审计产生之始,就是以一种法律制度形式出现的。这种法律制度,是由宪法确定的,我国国家审计活动也必须依法进行。首先,我国国家审计监督权来自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我国的《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审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审计工作,不得超越职权乱作为,也不能履职不到位不作为。其次,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充分保障审计程序的正当性。再次,审计机关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审计公开制度,给予被审计对象法定的异议权、抗辩权和司法救济权,允许被审计对象提出抗辩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我国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国家审计的实施提供了前提和基础,为国家审计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三)国家审计充分发挥审计职能作用极大推动了法治中国建设。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成立三十一年来,紧紧围绕党委、政府改革发展大局,不断加大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查处力度,注重发现涉嫌违纪或者犯罪的案件线索,积极构建与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严厉查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违纪违规问题,促进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树立法律权威,严肃财经法纪和制度规范,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的意识和能力,维护经济秩序和国家法律尊严。同时,审计机关通过对掌握的大量微观经济数据的综合分析,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站在宏观和全局的高度揭示和反映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和制度性漏洞,提出建设性建议,从而促进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最后,审计部门通过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计监督,促进构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的意识,促使党政领导干部在制度法律的范围内谨慎用权。

二、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现状分析

回顾总结我国目前的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相关制度安排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已经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机关独立性较弱。目前我国国家审计体制影响了审计机关的独立性。首先,国家审计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既要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又要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由于国家审计机关是属于同级政府的一个工作机构,其人事任免权、调动权,掌握在该级政府手中。尽管现行《审计法》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审计独立性。但同样不可回避的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国家审计机关与当地的经济利益存在着密切联系,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作用事实上往往被同级政府所弱化,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国家审计的监督作用有可能被削弱,这种征求“意见”并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政府行政权力对审计的干预。其次,国家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行政的干预,其中有些甚至是不正当的行政干扰,在这种条件下,国家审计机关很难客观公正地评价政府和其它公共受托机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待完善。自2003年国家审计署发布了第一号审计结果公告以来,我国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不断完善。但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首先,审计结果公告内容受限制。目前的审计体制下,审计经费、人事制度受政府牵制。审计结果公开前通常要征求政府意见,政府极有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公告的内容层层把关,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经常无法向社会公告。其次,审计结果公告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审计法》第36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一个“可以”表明审计结果公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再次,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不健全。目前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属于部门规章的立法层面,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明显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且规定都比较原则,仅为制定审计公告规范性文件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对具体实施审计公告缺乏可操作性。

(三)审计权力监督机制欠缺。近年来。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运行环境不断得到改善,国家审计监督制度在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化、推动反腐倡廉建设、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国家审计监督权虽然本身肩负着监督和防止其它国家权力滥用的职责,但是其本身没有天然的免疫力。从权力制约上讲,国家审计职权虽有利于对外部权力的制约,但是却不利于国家审计权自身的制约,我国国家审计不仅有检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而且还有处理和处罚权,审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这不利于国家审计权的自律。甚至也可能产生审计权的消极和腐败。

(四)国家审计机关的执行力较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计决定执行力较弱。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未规定被审计对象不执行审计机关审计决定应该受到处罚和问责,审计决定的执行力不够。二是审计机关整改力度不够。实践中我们发现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问题后整改情况较差,对于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投资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由于一些体制机制原因根本无法整改。三是有效的审计问责机制尚未建立。目前我国审计问责的主体、问责依据、问责处理等方面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造成审计机关的威慑力不够,影响审计机关权威。四是审计执法主体地位问题。《审计署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在其编撰说明中指出,法律、法规都明文规定执法主体不是审计机关,在当前有关法律制度中还未就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特别加以明确的情况下,以暂不适用这些规定直接进行处理处罚为妥。另外,根据《审计署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明确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可以作为审计机关处理(处罚)依据请示的批复》意见,审计署也同样支持了编撰说明中的观点。按照这种观点,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将一定程度的弱化,不利于审计机关的长远发展。

三、构建与法治中国建设相适应的国家审计监督制度

我国审计监督制度囿于先行政治体制和权力结构的限制,其职能作用无法较好的发挥,我们必须对我国先行审计监督制度进行循序渐进的改革,逐步塑造为民服务的审计理念,通过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结构的重新配置,以使其逐步适应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

(一)逐步塑造为民服务的审计监督理念。审计机关是在政府领导与控制之下,对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以及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等审计对象进行审计监督,实际上是代表政府监督政府和政府首长所管理的下级对象,审计机关则不可能对本级政府实施监督,使其脱离于监督体系。这种监督体系往往缺乏公开透明的程序,不符合法治中国建设的要义。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在他的名著《社会契约论》中指出“立法权力属于而且只能属于人民。”国家审计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的利益,对人民财产的受托者政府进行监督,从而保证所有“纳税人的钱”被合理有效地运用。“人民审计为人民”国家审计监督权根源在于人民权利的让予,权力最终服务于权利。人民赋予了国家审计监督权应有的权威性,其目的在于监督行政权在经济活动领域的合理合法运行,从而维护和保障人民权益。因此,审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理念,“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依法、合理、高效地完成审计任务。

(二)逐步改革现行审计监督制度模式。转变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模式,必须立足现状改革,逐步实现两个转型过渡。第一个过渡,即在现行行政型审计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强化统筹审计工作理念,对审计组织方式、审计管理模式、审计技术手段等方式做一定的渐进改良,从而一定程度上克服现有体制的弊端,从整体上认识和把握审计系统,推动整个系统审计工作有序开展。在此基础上最终实现第二个过渡,即向“审计监督为民服务,为国家治理服务”的人民监督模式转变。这一转变首先需要一系列配套机制的改革,特别是法律制度的实施。通过修改宪法、法律中的有关条款,确立新的配置模式。其实是要推进审计理念的转变,将“向人民负责”、“服从法律的理念”牢固树立于审计人员的心中。我们在改革过程中也不能盲目模仿某些国际流行的模式,要切合我国经济政治发展的实际稳步推进,从一些具体能够发挥实效的改革措施着手,为审计建设制度的改革奠定基础奠定基础。

(三)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统一性原则。我国审计机关层级较多,每年都会形成大量的审计结果信息。如果各地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公告上缺乏统一领导,各自为战,审计结果公告的目的则会适得其反,甚至产生不稳定因素。二是效果性原则。向社会披露审计发现的带有规律性、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和大案要案,以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和重视。三是谨慎性原则。由于审计监督的特点,审计结果发现的问题大多属于违法违规等性质的事实,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因此,哪一类审计结果可以公布,哪一类审计结果不可公布,都应该遵循谨慎性原则,慎重考虑审计结果发布后产生的社会影响。四是保密性原则。遵循保密性原则,是建立审计公告制度,做好审计结果公布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必要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现象发生。

(四)逐步完善监督国家审计监督机制。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国家审计监督权也不例外。因此,有必要完善监督国家审计监督权的机制。国家审计机关是审计其他法定被审计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政府机关,审计机关自身的财务收支由谁来审计目前没有这一机制。笔者认为,可以充分调动社会中介组织的力量,如由相关组织聘请注册会计师定期对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检查结果直接向监管审计机关的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监督国家审计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审计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审计人员独立性要求,首先,需要建立国家审计人员定期轮岗制度,避免审计人员长期在某一审计管辖范围内工作,与被审计单位的领导人建立某种默契,防止审计人员与被审单位形成密切的关系,产生权力寻租现象。其次,建立国家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制度和奖惩制度,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审计,依法行政。

(五)不断提升审计工作执行力。审计机关的执行力是审计机关将战略与决策转化为实施结果的能力,表现出来的就是整个组织的战斗力、竞争力和凝聚力。我们要提升审计工作执行力必须提高审计组织的合力,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执行力建设。通过引导示范,将执行力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使强化执行力成为一种导向、一种风气。二是完善考核工作机制。适时建立执行力考评考核制度,细化执行力考核办法,把目标任务分解到部门、具体到项目、落实到岗位、量化到个人、明确到期限,形成主要领导总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三是强化监督机制。完善工作执行的程序性规定和违反制度的惩戒性规定,建立责任、考评、问责等为一体的督办机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肆意规避等行为,坚决追究责任,营造良好的责任落实氛围。四是与纪检监察、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建立更加便利畅通的沟通协查机制,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使审计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能够得到更好的处理落实,以增强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

第二篇:完善管理机制 强化审计监督

完善管理机制 强化审计监督

加快推进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

近年来,为了落实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指示精神,宁乡县认真分析新形势下村级财务管理的新特点,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强化审计监督,加快推进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完善代管模式,健全规章制度

2001年,宁乡县开展了村帐乡镇代管工作。这是一种单一的账务代管的村级财务管理模式。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管理模式日显不足,特别是与上级要求还有差距。因此,从2006年6月开始,全县逐步改革原有的模式,实行账务、资金“双代管”的新模式。实行“双代管”的乡镇,以经管站为依托,成立会计核算服务中心,负责会计核算和流动资金管理。各村将委托“双代管”的事项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以村委会的名义重新签订委托书。村上不再设会计和出纳,只设一名报账员。在此基础上,乡镇会计核算服务中心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资金帐户,统一报账时间(段)、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在会计核算手段上,实行会计核算电算化,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与此同时,县经管局对原有的财务制度进行完善,在全县统一建立健全了13项财务管理制度,以确保对村级财务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

二、建好理财组织,加强民主管理

为了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的民主管理,我县采取的工作方法是:抓好重要环节,带动民主管理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实。通过两年多的努力,全县村级财务民主管理达到四个100%,即100%的村建立了民主理财小组,100%的村民主制定了费用开支标准,100%的村实行由理财小组在入账前对收支凭证进行审核,100%的村每年年初由理财小组对上财务进行清理。

1、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提高民主理财能力。去年,我县结合第七次村委会换届,各村全部建立了新一届的民主理财小组,尽量把村上那些懂业务、有威信、做事公道正派的人选入理财小组。同时,县经管局逐乡镇指导,各乡镇经管站具体组织,分乡镇对理财小组长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能力。

2、制定费用开支标准,民主决定审批权限。规范化建设一开始,我们便逐步纠正部分地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制定村级费用开支标准的作法。现在,全县各村全部实现了由村民代表大会制定村级费用开支标准,以此作为理财小组和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审核监督的依据。不仅如此,各村还全部做到了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审批人和审批权限。审批权限一般按开支金额由小到大分为审批人审批、支村两委班子集体审批、村民代表大会审批三个层次。

3、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收支凭证民主审核。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使村级重大财务事项日益增多。这些重大事项的决定,如果不充分发扬民主,既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又得不到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基于这方面的重要性,我县绝大多数村都实现了重大财务事项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在收支凭证审核方面,为了做到凭证入账前由理财小组审核盖章,我县采取了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先在工作基础较好的黄材、白马桥、煤炭坝、玉潭四乡镇试点,然后组织全县相关人员前往现场参观学习,由试点乡镇领导、经管站长、村干部、理财小组组长现身说法,介绍经验。现在,全县各村已全部实行收支凭证入账前由理财小组审核盖章。

4、定期组织清理,及时公布清理结果。每年年初,各村理财小组对本村上财务进行清理。这作为一项重要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在我县已实行多年,形成了惯例,而且纳入了全县半和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检查的必检内容。清理结束后,由理财小组写出书面结论,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公布,同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有的甚至还将清理结论印发到户。

三、拓展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

以前我们的财务公开内容主要是季度、会计报表和财务清理结论。从2007年开始,按照有关政策

和农民群众的要求,我们统一部署,在财务公开中重点增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重大财务事项等群众非常关注的内容。在公开形式上,我们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原来公开信息容易损毁的黑板报式的公开栏改为玻璃橱窗式的公开栏。而且将公开栏划分为八个固定的小栏目,公开资料由理财小组和会计核算中心审核盖章,相关责任人员签字后直接张贴上栏。特别是在收支明细的公开上,我们还采用群众易于接受的出长单的形式,分季度将资料详细连续地公开出来。这样,既保证了公开资料的长时间保存,又保证了公开信息的全面完整,还保证了农民群众对公开信息的动态了解。

四、规范决策程序,抓好一事一议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是村级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我县的一事一议工作开展时间早,涉及面广。为了把这一工作抓出特色,抓出成效,我们着重从四方面努力。

1、积极引导农民参与民主议事。我们通过下发文件、召开会议、业务培训、媒体宣传等形式宣传一事一议政策精神,增强了农民参与民主议事的主动性和执行民主决议的自觉性。全县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都是在各村充分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预案,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决议的。

2、认真审批筹资筹劳申报方案。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形成后,填写申报审批表,连同会议记录和表决签名原件报乡镇经管站初审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方案,提出处理意见,退回乡村进行完善,限期再行申报。去年,全县共有32个乡的238个村的一事一议方案通过了审批,筹资人口69万人,筹资总额908万元,筹劳27万个工日。

3、努力构建筹补结合的长效机制。县人民政府专门下文出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措施。议定项目投资总额10万元以下的筹一补一,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筹一补三,50万元以上的筹一补五。同时,我们还大力倡导社会各界捐助村级公益建设,着力发展集体经济,提高自我发展和自我建设的能力,分级制定村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完善各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中,将新农村建设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奖补资金捆绑使用,实现整合资源、提高效益的目的。

4、确保一事一议筹补资金专款专用。一事一议方案审批后,由各村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开,分解造具到户名册,逐户填入《农民负担与补贴监督卡》,发卡到户。各乡镇经管站对筹补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帐管理。各民主理财小组加强对项目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工程较大的实行公开招标。项目完工后,由理财小组对资金的收取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及时公布。县纪检、财政、经管、水利等部门还联合组织对一事一议筹补项目进行督查。年底,县经管局对所有一事一议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五、强化审计监督,加大查处力度

从2004年开始,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我县实际,我们开展了改过去以乡镇经管站为主为以县经管局为主的农村审计工作,并把它作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促进农村发展稳定的重要措施来抓。

1、加强领导,明确重点。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农村审计工作,多次听取汇报,作出重要批示。县委、县政府先后三次下文,进行工作部署。2006年5月,县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了县经管局关于农村审计工作的专题汇报,并明确提出,要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重点审计,同时还要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如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2、规范程序,依法审计。我县的农村审计工作一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有序开展。审计前,审计组向被审单位下发书面通知,张贴审计公告。审计中,审计人员严格执法,认真调查,主动听取理财小组和群众的意见。审计后,审计组写出审计报告,县经管局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对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作出经济处理决定;对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违反党纪政纪和触犯刑律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3、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农村审计工作要顺利开展,除了得到群众的支持外,还必须要求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我县的农村审计工作正是由县经管局具体负责,在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共同配合下开展起来的。特别是县纪委把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纳入了对县直有关单位和乡镇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内容,并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指导和协调审计工作。

4、狠抓落实,注重整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下达后,我们不仅要求被审单位抓好落实,而且还要求将审计结论向群众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县经管局还制定了审计跟踪回访制度,对被审单位执行审计

决定和落实审计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回访,帮助被审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对因客观因素导致问题没有落实的,由被审单位说明情况,作出承诺,限期落实整改。

通过近三年全面开展的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县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已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进一步维护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了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

一是遏制了农村腐败现象,保护了集体和农民的利益。通过改革管理模式,落实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加强审计监督,把村集体财务置于群众监督和部门职能监管之下,有效地堵塞了财务管理漏洞,规范了农村基层干部的经济行为,从而遏止了农村腐败现象,减少了集体资产流失,保护了农民利益。近几年,全县通过农村审计查出的违纪违规金额就达1015万元,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15人,依法判刑的5人。其中有一个村通过审计挽回固定资产损失159万元,挽回流动资产损失24万元。

二是加强了基层民主建设,激发了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热情。通过规范化管理,全县普遍建立了比较健全的村民议事和民主理财制度。特别是近年来我县通过民主决议、专账核算、民主理财、专项审计等一系列措施开展了一事一议等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大大激发了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热情。去年,全县通过一事一议向村民筹资908万元,筹劳27万个工日,并以此争取各级财政奖补和社会捐助1290万元,争取银信贷款等2148万元。这些全部投入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共完成村级公路硬化316.4公里,整修村道67公里,加固清淤山塘96口,整修渠道16.5公里、水坝6座,新建桥梁1座。

三是改善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实行规范化管理后,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得到了落实,因而群众意见少了,对基层工作的支持多了;干部压力小了,为民办事的意识强了;干群关系日益密切了,和谐稳定的气氛更加浓厚了。

四是强化了经管部门职能,提升了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水平。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使我县经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在基层干群中的威信树立起来,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水平得到了提升。

第三篇:我国会计制度改革不足与完善

我国会计制度改革不足与完善(1)[摘 要] 会计改革是一个内涵丰宫、外延广泛的范畴,其中会计制度改革是会计改革的实质和核心。我国会计制度改革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行业会计制度的具体行为规范不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现行会计制度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国际化进程缓慢,规范的协调性差等方面。应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构建企业会计制度,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完善会计制度,加快我国会计规范的国际化进程,强化约束和监督机制。

[关键词] 会计制度;改革;不足;对策

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在会计领域迈出了改革的步伐。会计改革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范畴,它包括会计制度的改革、会计手段的改革、会计管理体制的改革、会计教育的改革以及会计观念的变革等,其中会计制度改革是会计改革的实质和核心,它不仅是会计改革成败的决定性因素,而且反映着会计改革成效的优劣。

一、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足

(一)行业会计制度的具体行为规范不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

1.不能适应企业经营多元化发展的要求。随着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和风险机制的日益形成,多元化经营将成为企业经营的必然趋势和战略选择。多元化经营必然使企业涉足于各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而执行现行会计规范要求企业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分别设置账户,并采用不同的会计程序与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不仅增加了多元化经营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影响核算效率和质量,而且难以保持口径一致与反映综合的财务会计信息。

2.不利于会计信息的行业比较和分析。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使得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会计处理所依据的原则、程序、方法各不相同,这就必然导致会计信息在行业、企业之间失去可比性,不便于投资主体对潜在投资对象的比较、分析和选择,最终不利于资金的合理流向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3.不便于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企业各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依据是财务会计信息。然而,一方面各投资主体出于增加投资收益、回避投资风险的考虑,会不断的改变投资对象,使资金经常性地从一个行业转向另一个行业,或同时分布于若干不同行业;另一方面不同行业又执行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主体要实施财务监督就必需熟悉不同行业的会计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这无疑加大了财务监督的难度,影响财务监督效率。

(二)现行会计制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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