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2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8浏览:1收藏

第一篇:学校规章制度2

学校规章制度2

取消入学资格后,其中原为高校应届毕业的学士或硕士,按照现行就业政策就业;原为在职人员者,退回原单位;原为待业青年的,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三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健康复查,发现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经校医院诊断证明,经过短期治疗能达到健康标准者,校医院提出意见,报研究生教育中心核准,最多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一年,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年度新生报到前二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报研究生教育中心批准,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院系办报到.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院(系)提出意见,研究生教育中心核准,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按自动退学处理.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纪律与考勤

第五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六条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与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1,研究生课程首次考试累计三门以上(包括三门)不合格者,不得进行重修和补考,取消研究生学籍.课程两门不合格或一门不合格,重修后仍不合格者转为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不发放普通奖学金,若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取消其研究生学籍.

2,博士生有二门专业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一门考试不合格,重修后仍不合格者取消学籍.

3,研究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核者,应事先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因病必须有校医院证明),经分管院长批准,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备案后,方可缓考.其中学位公共课的缓考须经研究生教育中心批准,考前未经批准,以旷考处理.一学期旷考二门以上(包括二门)课程,取消研究生学籍.

4,考试作弊和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确有悔改表现者,在研究生课程学习阶段结束后经个人提出申请,学院领导同意,研究生教育中心核准可给一次补考机会.对考试作弊者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条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研究生除教学计划中安排的教学实践外,提倡兼作三助工作(助教,助研,助管),其在三助工作中之成绩,作为对其全面考核之重要参考因素,并发给一定的酬金.

第八条在学期间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按《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结婚问题的规定》办理.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条本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导师调动工作或导师及所在院系认为确实不适宜在本专业培养等特殊原因者,可以转专业.

在校内转专业,由所在院(系)提出意见,征得欲转入院(系)同意,报研究生教育中心批准.并对转专业学生进行转入专业水平考核,合格者才可转入.

研究生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第一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诊断证明,确需停学休养或较长时间治疗者,经研究生教育中心核准后,准予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休学期满而未康复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十二条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休学在半年之内普通奖学金照发,超过半年的其余月份,按80发给.

第十三条患传染病休学的研究生,由县以上医疗机构检查证明,各项化验结果恢复正常三个月之后于该学期末前申请复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准予复学.其他因非传染性疾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 期满,确已恢复健康,要求复学,必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两周提出复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经校医院复查确认,所在院分管院长批准并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备案,即可办理复学手续.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十四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第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院(系)提出,研究生教育中心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予以退学.

1,研究生休学期满,既不申请复学,又不办理继续休学或累计休学一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

2,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事假超过四周者;

3,本人有正当理由申请退学者;

4,自

费出国者;

5,不愿意继续在本专业学习者;

6,中期筛选或综合学科考试不合格者.

第十六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导师和院(系)提出意见,研究生教育中心核准,取消其学籍.

1,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者.

2,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十七条

退学或取消学籍研究生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1,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退回原单位.

2,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或硕士研究生纳入本校下年度本科生和硕士生就业计划,因病休学满一年不能复学或患上述精神病等疾病的回原户口所在地.病愈后由当地劳动部门参考其学历和实际情况按现行就业政策指导就业.

3,入学前是其他人员的回家自谋职业.

4,自费出国取消学籍又回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5,退学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发给退学或取消学籍证明.

自规定离校之日起,停止研究生待遇,学习满一年以上考试成绩合格或已取得20个学分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研究生不发给以上证明和证书.

6,退学和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毕业与就业

第十八条研究生在毕业离校前均须由院(系)在德,智,体方面作一次全面鉴定,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明确今后努力方向,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研究生达到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有关培养过程的要求,论文答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而又继续修改论文重新答辩者发给结业证书.

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的质量作出是否授予该生学位的建议,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生各方面的情况,作出是否授予该生学位的决定,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研究生必须根据国家就业政策,本着双向选择和学以致用的原则,选择就业单位.要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第二十一条定向委培研究生,其毕业去向按定向委培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弹性学制,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一般为2至3年;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一般为3至4年;硕-博连读一般为5至6年;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一般不超过4年;非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6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研究生提前或延期毕业.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办法

(2003年6月修订)

根据原国家教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教财[1994]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目的在于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

一,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凡是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gt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均达到要求.

二,普通奖学金的发放范围和发放办法

1,在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

2,参加国家统考,统一分配的脱产学习人员.

3,按照有关协议规定需要享受普通奖学金者.

4,普通奖学金每月发放一次.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停发普通奖学金.1,定向委培,合同中规定不享受普通奖学金的自筹经费的研究生,在学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2,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费或公派出国,从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3,毕业研究生,从学校规定派遣时间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4,原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在延长学习期间(超过三年的部分)不享受普通奖学金,也不参加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5,试读生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6,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中国海洋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

(2002年9月)

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优秀人才,激励先进,逐步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凡具有中国海洋大学学籍的在校二,三年级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有资格参与评选.在本年度受处分或仍在处分期内者不能参与评选.

二,类别和比例:

优秀研究生包括: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

优秀研究生比例为在校研究生的10;优秀研究生干部比例为在校研究生干部的15.

三,评选条件:

1,优秀研究生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爱国守法,模范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gt认真学习马列主义理论,积极参加政治活动,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及良好的思想品德;

(2)学习成绩优异,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全部优良;学位课考试平均成绩在本专业名列前茅;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修养,表现出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学习期间有论文发表在核心刊物或国际性学术刊物上;或论文虽未发表,但学术结论或结果已被有关部门鉴定或验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较大的经济价值,研究生为主要完成人;研究生作为正式代表参加全国性或国际学术会议,宣读论文或论文被收入会议论文集者;

(4)积极参加社会活动,表现出良好的道德风貌和合作精神;

(5)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身体素质好.

2,优秀研究生干部

凡在校,院(系)及班级党,团组织,研究生会和学校社团组织担任一定职务的学生干部,具备下列条件者:

(1)具备“优秀研究生”的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

(2)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热心社会活动,工作积极肯干,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

(3)严于律己,关心同学,自觉维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抵制有害于研究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建议.

四,组织实施:

评选工作坚持公正合理,实事求是,保证质量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优选的办法,具体步骤是:

1,院(系)根据评选条件,广泛听取意见,实行民主评选或无记名的方式确定推荐人选,上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五,奖励办法:

评选出的各类优秀研究生由学校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存入个人档案.

六,评选时间:

评选工作每年度组织一次.一般在每年年初评选上年度的优秀研究生.

七,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和实施.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选办法

(2002年9月修订)

为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财[1994]50号《普通高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国家统一招收的二,三年级全体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包括委培生).

二,类别:

优秀奖学金分综合优秀奖,单项优秀奖及优秀研究生干部奖三种.单项优秀奖包括创造发明奖,学习优秀奖,文体与社会活动奖三种.三,奖励金额和比例:

综合优秀奖:博士1800元/人;硕士1400元/人;博士,硕士研究生获奖比例皆为国家统一招收二,三年级学生总数(委培生除外)的10.

单项奖:500元/人;优秀研究生干部奖:500元/人;博士,硕士研究生获奖比例皆为国家统一招收的二,三年级研究生总数(委培生除外)的15.

四,评选条件:

1,综合优秀奖学金

获综合优秀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是优秀研究生获得者.

2,单项优秀奖学金

(1)创造发明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就可获奖)

我校研究生在评奖年度有下列成绩者:

(A)有创造发明,较大发现及较大技术革新,获得某项专利,或在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

(B)提供了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重大经济价值的信息和建议,并被有关部门采用;

(C)在某一领域有开拓性的研究成果;

(D)科研成绩比较突出,作为第一作者,博士生有2篇(含2篇)以上,硕士生有1篇(含1篇)以上的论文发表在核心学术期刊上.(2)学习优秀奖

修完全部必修课程,各科成绩平均9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0分.(3)文体与社会活动奖

(A)在文艺,体育方面有一技之长,并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用自己的特长为同学们服务,在同学中有良好的影响;

(B)代表研究生参加校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和比赛,成绩优良.

3,优秀研究生干部奖

获优秀研究生干部奖的必须是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获得者.

五,组织实施

1,评选步骤

(1)在研究生综合考评基础上,经指导老师推荐,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学习成绩表,论文或论文的复印件以及相关证书);

(2)由各院(系)分管院长(系主任),党总支副书记,研究生秘书等人员组成审核小组,对个人申请进行审核,提出获奖名单,并对奖励类型提出推荐意见,把有关材料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3)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上报材料复审,确定获奖名单和奖励类型,报主管领导批准;

(4)召开表彰大会,并将获奖者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的奖学金评定: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2)未通过国家英语六级的三年级研究生及培养方案中所规定课程有一门以上不及格的研究生不得参加综合优秀奖学金的评选.

3,评定时间安排:

优秀奖学金在进行综合考评的基础上,每年度评定一次.各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将评定情况上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中国海洋大学“优秀研究生论文奖”

及“优秀研究生论文指导奖”评奖办法

(2001年5月)

为了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取得高水平的创造性成果,激励研究生指导教师勤勉治学,为国家培养造就出现代化建设急需的优秀人才,经学校研究,决定设立“中国海洋大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和“中国海洋大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奖”,用于奖励获奖研究生和获奖研究生指导教师.

一,评奖范围

前一年度获得学位的博士生和硕士生的学位论文.

申报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及其相关成果如为基础研究必须有2篇以上(含2篇)发表论文被SCI收录;应用研究其发表论文应有1篇及其以上被SCI收录或2篇及其以上被EI收录或有省部级以上验收,鉴定的成果,专利等;文科应有论文被CI收录或其他成果.否则不具有申报资格.

申报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其相关成果如为基础研究必须有2篇以上(含2篇)文章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应用研究应有省部级以上验收,鉴定的成果,专利等.

二,评选标准

博士生和硕士生学位论文

1,论文选题为本学科前沿,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研究方向明确;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较大创新;

3,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和良好的应用前景.4,论文休现作者具有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表现出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5,材料详实,推理严谨,文字表达准确,论文格式规范.

三,评选程序

优秀研究生论文的评选程序

1,研究生论文作者经指导教师推荐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并提交《中国海洋大学优秀研究生论文申报表》,参评论文及有关材料;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实事求是,严格标准,守缺毋滥的原则,进行限额推荐.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学校下达名额的优秀论文数,被推荐的参评人向学校交纳评审费.各院系若无优秀学位论文,允许空缺;

3,学校请校外专家对被推荐论文进行通讯评议(盲评)(博士论文除原论文评部人外请3位专

家评议,硕士论文为2位专家),并根据评议意见进行筛选.提请学校组织的专家评议组进行评审.专家评议组由15人组成,专家组成员来自各学位授予点,有博士点的院系一般应为博士生指导教师.专家评议组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评审出获奖论文及其等级(评议小组2/3以上成员同意为通过).

四,评奖时间

1,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于每年9月底前将被推荐人的申报材料报送中国海洋大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专家评议组于每年10月底前进行评定.

3,学校于每年在适当时候向获奖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颁奖.

五,奖励办法

1,“中国海洋大学优秀研究生论文奖”,优秀博士论文以当年获得学位人数的10~20进行评定和奖励,其中一等奖为2~5,二等奖为8~15;优秀硕士论文以当年获得学位人数的5~10进行评定和奖励.

2,对获奖博士颁发“中国海洋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奖”证书及奖金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2500元;对获奖硕士颁发“中国海洋大学优秀硕士论文奖”证书及奖金1500元.

3,对获奖博士生指导教师颁发“中国海洋大学优秀博士论文指导奖”证书及奖金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2500元,并在次年的博士生招生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招生;对获奖硕士生指导教师颁发“中国海洋大学优秀硕士论文指导奖”证书及奖金1500元.

4,从获奖论文中遴选产生“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参选论文和“山东生优秀研究生论文”参选论文,获奖者可重复获得奖金.若入选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学校再加奖10000元(导师,学生各半).

5,奖金每年由学校拨专款发放.六,解释与实施

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解释和实施.本办法从二零零一年开始施行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2003年6月修订)

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原国家教委,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及《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三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事迹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又犯错误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毕业年级研究生的察看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参加邪教顽固分子,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欺诈,抢劫,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有严重越轨行为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上述研究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降一个等级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令,触犯国家刑律者: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被判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未造成致伤后果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包括:

(1)动手打他人者;

(2)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或造成后果者;

(3)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他人伤害者;

(4)组织,策划殴斗者,持械伤人者,勾引校外人员参与殴斗者,加重一级处分.

2,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造成致伤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偷窃,诈骗或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有流氓行为,道德败坏,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1,有流氓行为但情节较轻,经教育肯于悔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注:流氓行为是指用下流语言或动作损害他人人格和人身的行为或出于流氓动机实施其他下流行为)

2,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凡参与观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和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对酗酒及酗酒滋事者的处分:

1,酗酒情节严重而又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酗酒后辱骂他人,扰乱或破坏正常秩序者,给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

3,酗酒后打人或损坏公私财物者,比照第六条或第七条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有考试(考查)舞弊行为者,按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1,考试(考查)舞弊者(包括舞弊双方或协同舞弊的各方),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两次舞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2,窃取试题,私自改分,改卷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因个人舞弊造成集体重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一学期内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算)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相应处分:

1,旷课20学时(含20学时)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2,旷课50学时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旷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在餐馆,餐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2,在集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场合,以鼓倒掌,起哄,打口哨等方式故意扰乱会场或集体活动秩序者;

3,在食堂就餐时夹楔,起哄,扰乱食堂秩序者;

4,漫骂师生员工者;

5,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休息者;

6,因成绩,论文答辩,毕业分配等原因寻衅滋事者;

7,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8,违反学校安全防火和用电规定者;

9,随意损坏消防器材,广播和通讯器材者;

10,损毁学校各部门张贴的通知,通告,布告者;

11,违反图书馆,教室,宿舍,食堂,校园管理规章制度<gt;者;

12,在校园内打麻将者;

13,私自占用和串换宿舍者;

14,在公物上乱刻乱画者.

第十五条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无理取闹的;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3,屡犯不改或第二次受违纪处分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诚恳;

2,主动交待自己的违纪行为;

3,有立功表现.

第十八条一人有违反本条例二款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决,在较重一款的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九条违纪研究生受处分后的处理:

1,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按《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发放办法》的规定停发普通奖学金;

2,受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者,当年内不予评优秀奖学金;

3,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在学期间一律不评优秀奖学金;

4,受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者,不授予学位,只发给毕业证书.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只发给学历证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发给学历证明.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善后问题按《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处理.第二十条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

第二十二条处分违纪研究生的批准权限及程序:

1,处分违纪研究生,必须有完备的材料(包括能认定违纪事实的证明材料),证据;本人的交待,检查材料;调查报告;培养单位意见;处分研究生审批表等,严格履行各项手续.

2,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处分,由各院(系)讨论决定,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备案.3,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院(系)提出意见,报研究生教育中心批准.

4,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报国家教育部备案;对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主管高校部门审批.

5,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件,需要处分学生的,由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协调;如协调后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报主管校长裁定.

6,研究生教育中心有权对各院(系)处分学生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有权重新复议或直接处理.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结婚问题的规定

(2003年6月修订)

根据原国家教委教学[1994]4号文通知及国家鼓励晚婚精神,研究生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准结婚,对年龄偏大,有特殊情况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党总支审查同意,研究生教育中心核准后报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

(一)硕士生上学期间,一般不准结婚,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符合晚婚条件,并进入三年级,方可申请结婚.入学前有工作经历的,年龄偏大的,视具体情况而定.(二)博士生符合晚婚条件,可申请结婚.

(三)非定向女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生育,如在入学前结婚怀孕,则在入学后必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至少一个学期.

(四)定向委培女研究生,怀孕必须提供医院证明,办理休学手续.若怀孕后,不按规定办理休学离校手续者,予以退学,取消其学籍.

(五)因特殊情况学校准予结婚的研究生,学校一律不解决住房问题,并不准在研究生楼住家属,违者按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管理规定执行.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校徽,研究生证管理办法

(2003年6月修订)

1,研究生学生证是证明研究生身份的,校徽是研究生的标志,必须妥善保管.研究生证,校徽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损坏,不准转借,送人,研究生证不得擅自涂改.

2,研究生校徽丢失一律不补发,研究生证丢失最多补发两次,第一次丢失罚款二十元,再丢失加倍罚款.补办学生证必须本人亲自办理不能找人代办.

3,研究生如将研究生证,校徽转借他人,送给他人或一人使用两个研究生证,校徽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警告和记过处分,并记入本人档案.

4,研究生证上信息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如要更改必须到研究生教育中心管理部办理更改手续.由于家庭所在地变动确实需要更改时,必须由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变动证明.更改研究生证需交成本费十元.

5,研究生因毕业,转学,退学,开除学籍,自费出国留学,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等原因离校时,应办理离校手续并将研究生证,校徽交到研究生教育中心注销,方能离校.如果丢失或损坏校徽,罚款十元.丢失或损坏学生证,罚款二十元.

6,补办研究生证手续为:填写《中国海洋大学补发研究生证申请表》,连同一张一寸照片和20元的手续费交到研究生秘书处,再由研究生秘书审核同意后于每年4月20—25日,9月20—25日交研究生教育中心管理部制作研究生证,并于4月28日和9月28日由研究生秘书领取补办好的研究生证(以上工作遇工休日顺延).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

兼任教学助教工作的规定及实施细则

(2003年6月修订)

研究生兼任教学助教是研究生兼做“三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研究生教育中实践教学的重要形式,对改善高校师资结构,授课人员结构,提高研究生生活待遇,完善人才培养素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及实施细则.

一,岗位

第一条由院(系)根据教学需要向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或高等技术职业学院提交,申报本单位需要的研究生兼任助教的岗位数量及岗位要求,经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审核岗位并批准后,由研究生教育中心汇总向各院(系)下发研究生兼任助教岗位一览表.

二,申请

第二条在校硕,博士研究生均可申请担任教学助教岗位,根据学校公布的助教岗位填写《教学助教申请表》,并由导师签署意见,交所在院(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汇总平衡.研究生可以跨学院申请教学助教岗位.研究生第一学年一般不宜担任教学助教.

第三条申请时间在每年六月和十二月份各一次.

三,录用

第四条对研究生教学助教的录用,各院(系)可根据《申请表》和教学助教的岗位数,教学任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及研究生在校期间的表现等进行聘用,聘用名单报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或高等技术职业学院审批.同等情况应优先录用博士研究生.研究生教学助教录用情况由有关院(系)报教务主管部门,财务处,研究生教育中心和人事处备案.跨院(系)聘用研究生兼任教学助教由有关院(系)及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共同研究决定.

第五条研究生被录用为教学助教后需签署合同.合同一式六份,一份留院(系)所,一份归研究生本人,其余四份分别报财务处,研究生教育中心,人事处,主管部门(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或高等技术职业学院)各一份.此工作由各院(系)办理.

第六条聘用研究生兼教学助教,每学期聘用一次.

第七条各院(系)录用的教学助教应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试验,指导实习等工作.在开学前,各院(系)应自行制定助教上岗培训计划,如指导撰写教案,试教等,还要为研究生助教配备指导教师,以保证教学质量.

第八条录用兼任教学助教的研究生数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一般不超过研究生数的1/3,要选择学业优秀的研究生担任教学助教,以免影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四,酬金

第九条为了不影响研究生的学业,被录用为教学助教的研究生一般承担1/2以下教师工作量,并按20~30元/学时付给酬金(根据课程性质,重复班按80增加).

第十条聘用酬金由学校列支专项经费开支;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做兼职助教的酬金,按照同一标准由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发放,每月领取一次.

五,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1)参加上岗培训和上岗情况;

(2)在教学助教工作岗位上履行合同,完成任务,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学效果等.

第十二条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要根据合同由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和研究生教育中心共同组织,兼任教学助教的研究生本人首先要自我考核,写出小结,主讲教师写出考核评语,听取学生和同行的意见后,写出考核意见.考核结果计入研究生档案.

第十三条考核标准

(1)优秀:工作认真负责,为人师表教学效果优秀的研究生可领取规定的研究生兼任教学助教酬金,并在下学期助教聘用中优先录用,优秀人数应控制在20以内.优秀兼职助教可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和表彰.

(2)合格:能履行合同并完成任务教学效果良好的研究生可领取全部酬金,并可继续聘用.

(3)不合格:凡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的研究生应给予批评,以后不得再聘用为教学助教.

六,其他

第十四条研究生兼任教学助教是学校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确保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各院(系)应对该项工作加强管理,并为研究生教学助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研究生兼任教学助教,是研究生教学实践以外的教学活动,硕士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实践后才能兼任助教工作,教学实践不得列入兼任助教内容.

第十六条本规定及实施细则由研究生教育中心,人事处,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

兼任管理人员的规定及实施细则

研究生兼任管理人员是研究生兼做“三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培养研究生能力的重要形式,对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生活待遇以及改善我校管理队伍人员结构和增强管理队伍活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及实施细则.

一,岗位

第一条人事处根据学校管理人员流动编制的需要及各要求设定岗位,确定学校有关部门需要管理人员的岗位,名额及条件,提供给研究生教育中心具体操作与实施.

第二条研究生教育中心将岗位,名额与聘用条件提供给各学院研究生秘书,通知研究生进行申请.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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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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