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制度》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8浏览:1收藏

工程结算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

结算:指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根据合同、竣工图纸、变更签证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编制的最终工程造价文件,为项目造价及付款提供确定的数据。

第二条

目的规范结算工作流程,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所有地产开发的项目凡需签订合同的,均需进行结算,包括固定总价合同。

第四条

职责

部门(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

施工完成后按建设单位要求提报结算资料及填写《工程结算申请单》;

项目部

1.确认施工单位结算前需移交建设单位的资料是否按要求完全移交;

2.审核结算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

3.审核实际施工内容与合同约定内容是否相符;

4.审核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相关扣款,包括罚款;

5.收集、审核结算资料及《工程结算审批单》,填写《工程结算资料交接单》,将所有结算资料移交工程管理部;

工程管理部

审核项目公司申报资料

财务管理部

审核是否存在建设单位代缴等相关扣款;

成本管理部

1、编制项目《工程类型合同年度结算计划》及《工程类型合同季度结算计划》;

2、根据工程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对结算申请的审核意见、施工单位提报的结算资料、按结算计划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

第五条

工作程序与方式

1.根据合同规定,竣工项目满足结算条件后,施工单位收集整理好结算资料后,申请工程结算,根据《工程结算申请单》要求,报建设单位审核;

2.工程管理部收到结算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对需审核内容逐项进行确认、对结算申请做出审核意见;

3.成本管理部收到经上述部门(单位)审核完毕的结算申请及资料后,对结算资料对应造价进行审核,负责编制结算,与施工单位核对并确认造价;填报《工程结算审批单》、《工程结算审定表》进行审批,施工单位签字盖单,作为双方结算的最终结算文件。

4.工程结算完成后成本管理部将施工单位最终确认的结算文件分至相关各部门(单位)进行存档,最终结算文件存档单位包括但不少于以下部门:施工单位、成本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及档案室。

第六条

工程结算计划管理

1.结算计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

成本管理部应于项目开发计划执行书下达之日起20日内编制《项目工程类型合同年度结算计划》;并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编制下季度《项目工程类型合同季度结算计划》

2.结算审核参考时限表:

结算项目

审核时间

工程总包施工合同

100天

工程指定分包施工合同

60天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45天

工程咨询服务及其它合同

20天

第七条

工程结算的质量控制

1.结算计划的可行性

结算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到合同结算的复杂性,制订切实、合理的审核完成时间。

2.结算资料的及时、完整、准确性

结算资料应力求及时、完整、准确,如因合作单位提交的审核资料不够完整、准确,所引起的不良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3.合同结算报告的组成部分

合同结算报告是合同签署、履行和结算全过程的完整回顾和总结,应当包括合同标的概况、合同签订与结算金额、合同结算审核过程、合同相对方履约情况评估、合同遗留事项及待付款项说明等内容。合同结算报告应成为以后类型似标的招标或直接委托确定标底和选择投标单位的依据。

第八条

结算资料管理

合同结算审核的所有资料均应提供原件并附结算资料清单,对于非原件资料应由工程管理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在资料清单中说明。全部结算文件审核批准加盖结算单位公章后,由成本管理部专人经办移交档案室、财务管理部等存档。

第九条

工程结算审查内容

成本管理部对结算所需资料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中标通知书;

2.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评标过程中的对清标文件确认和澄清;

3.施工合同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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