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和措施
第一篇:煤矿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和措施
宣威市*****煤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考 核 办 法 和 措 施
编制单位:宣威市*****煤矿
编制时间: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宣威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考核办法和措施
一、为加强对我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队长、班组长及五大特员)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工作,督促各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发展,依据煤矿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各岗位职工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同时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三、考核对象
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队长、班组长及五大特员)以下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四、考核方法
1、煤矿成立以矿长为首的各分管人员逐级考核,组成考核小组进行最终考核。
2、所有被考核人员均采取考核人自我述职报告和综合评判的方法,每季度、年终进行一次;
3、述职报告:须按规定时间要求交书面述职报告给所属考核领导(本次考核期的工作完成情况等);
4、上级综合评价:采用级别评价法,即直接领导初评打分、考核领导复评打分的方法。
五、考核时间
1.季度考核:于每季度的倒数第四天前将个人本季度的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季度的工作计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下季度的3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
2.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个人全年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年度个人工作计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注:由煤矿相关人员将考核资料整理归入员工个人档案。以年度考核成绩为准核发年终奖金。试用期不参加年终考核。
六、考核内容 1.岗位职责考核
指对被考核管理人员要担当本职工作、完成上级交付出的任务中所表现出的业绩进行评价。基本要素由工作目标、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紧急问题的处理等构成。
2.能力考核
指对具体职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以及经验性能力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应变能力、创新能力等经验性能力以及从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效率、方法等。3.品德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工作责任感、工作勤惰、协作精神以及个人修养等构成。
4.学识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相关知识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学识、专业知识以及其他一般知识等。
5.组织纪律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纪律性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遵纪守律、仪表仪容、环境卫生等。
七、考核标准
1、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扣分记录,以自然年度1年为考核扣分周期,满分为12分。在考核周期内未扣完12分者,不计入下一次扣分周期;但是扣分记录将作为下一考核周期扣分参考条件。
2、根据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情节的不同,将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其对应的考核扣分标准分别为12分至9分、9分至6分、6分至3分、3分至1分,本考核扣分标准在阶段内只包括上限,不包括下限。
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一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12分至9分。(1)造成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造成连续三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拒不执行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指令,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情节严重的(扣矿长)。
(5)因同一采掘地点发现存在同样(或类似)事故隐患且一年内连续被监管(监察)部门下达2次以上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指令的(扣矿长1/
2、责任副矿长)。
(6)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性质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7)对他人检举揭发“三违”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扣打击报复者和相关人员)。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二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9分至6分。
(1)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或三人以上重伤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设计、施工、作业或弄虚作假,造成事故隐患突出的(扣矿长1/
2、技术负责人)。
(3)未按时完成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要求,又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验收申请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或瞒报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明确,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新增、替换采掘头面未经过安监部门审批擅自组织生产的(扣矿长、技术负责人)。
(7)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组织生产的(扣矿长1/
2、责任副矿长)。
(8)安全检查时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扣矿长)。
5、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三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6分至3分。
(1)因违章指挥或制止违章行为不力,造成轻伤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矿长1/
2、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严格执行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计、规程、措施安排作业的(扣技术负责人)。
(3)对“三违”或危及安全的事故隐患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按相关规定处理和汇报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和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的;不按规定组织班前安全会的;对各类规程措施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学习的(扣责任副矿长)。
(5)不按规定记载、汇报各类事故或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重要文件及指令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四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3分至1分。
(1)违反国家、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积极配合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轻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煤矿企业安全目标管理未层层落实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其它一般违章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7、煤矿企业管理人员有2种及以上违规安全生产行为的,应分别计算、累计扣分。
八、考核结果的应用(工资指基本工资)1.季度绩效考核
季度考核成绩将作为被考核管理人员年终评比以及职务和工资升降与奖金的重要依据。当煤矿编制内各级岗位遇有空缺或扩编增加员工额时,凡考核成绩优异人员将予先递补。
(1)考核成绩为A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5%;(2)考核成绩为B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2%;(3)考核成绩为C级者,享受全额工资;
(4)考核成绩为D级者,当月扣除工资额的50%,并给予留用三个月处理。如下季度考核不合格,给予辞退处理;(5)连续3个季度考核成绩为A,或全年累计3个A者,下年工资额增加5%;
(6)全年业绩考核成绩达到4个A者,下年度工资额增加10%。
2.年度绩效考核
年度考核成绩主要应用于被考核管理人员职位升降使用,煤矿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升降考核。(1)年度考核成绩为A级者,享受A类年终奖;(2)年度考核成绩为B级者,享受B类年终奖;(3)年度考核成绩为C级者,原有职务、工资不变,享受C类年终奖;
(4)年度考核成绩为D级者,给予降职或降薪处罚,不享受年终奖;
九、具体要求和规定
1、针对煤矿管理人员违章行为扣分的多少对其采取警告、严重警告、强制学习和考试、停职、不准在本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措施。
2、对累计扣分达12分的管理人员不准在本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将视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该人员相关的资格证书。
3、对累计扣分达9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停职3个月,并进行安全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4、对累计扣分达6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严重警告,将予以停职1月,并进行安全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5、对累计扣分达3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口头警告,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6、在一个考核扣分周期内安全管理人员累计扣分达到9分的,即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煤矿管理工作。
十、考核纪律
1.考核人考核时必须公正、公平、认真、负责,不可对相关部属予以过高评价;考核人不负责任或利用职务之便考核不公正者,一经发现将给予降职;
2.各管理负责人要认真组织、慎重打分。凡在考核中消极应付、敷衍了事者,一经查实,将给予免去全月奖金;
3.考核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被考核管理人员未按时交总结及计划者扣除考核总分的10%;不按时报送考核表考核人,扣其考核总分的15%;
4.扣分必须要有依据,做到认真、客观、公正; 5.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总分的50%扣分。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宣威市*****煤矿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煤矿审批意见:
考核责任人签字:
审批单位:
审批时间:
第二篇:阜康市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考核办法
阜康市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考核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市属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工作,督促各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煤矿安全发展,依据煤矿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水平,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并持续改进,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
市属煤矿企业
三、考核对象
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和通风副总及副矿级以上领导)以下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四、考核方式
对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考核主要以市煤炭局现场检查时发现问题隐患及隐患整改完成情况为依据,根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划分,对其安全生产全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进行评价和考核。
针对安全管理人员不履职行为主要采取警告、行政处罚和建议煤矿企业撤换不履职人员三种方式。
五、考核标准
对安全管理严格进行过程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职责不清的,对矿井法人代表和矿长各罚款1000元。
(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1、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进行报告并制定整改措施的,对矿长和总工程师各罚款2000元,业务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罚款1000元。
2、针对行业主管部门监察、监管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因自身原因未按期整改的,对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罚款800元,矿长罚款1000元,企业负责人1500元。
3、针对行业主管部门监察、监管过程中发现同类安全隐患和问题重复出现的,对矿长罚款2000元,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罚款1000元,企业负责人罚款3000元。
(三)安全技术管理
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规程、措施等未按规定进行编制、审批签字,对总工程师罚款1000元。(四)安全培训
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分管副矿长罚款1000元。
(五)未按规定履行入井带班制度
矿井安排不具备带班资格人员带班或井下生产作业时无矿领导带班的,对矿井处以10000万元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以5000元罚款、矿长2000元罚款;矿领导带班下井未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对矿长罚款1000元、当班领导罚款2000元。
(六)各类会议召开
不按规定组织召开每日调度会议、安全检查和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的;不按规定组织班前安全会的;对各类规程措施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学习的;对矿长罚款600元,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罚款300元.(七)上级文件精神落实
不按规定记载、汇报各类事故或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重要文件及指令的;对矿长罚款600元,业务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罚款800元,相关业务科室科长和责任区队队长罚款1000元。
(八)瓦斯防治工作
1、未按规定提足安全费用,瓦斯治理投入不足,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对矿井罚款30000元、对企业实际控制人罚款10000元。
2、未建立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或未严格落实制度的,对矿长罚款2000元,总工程师罚款1800元、业务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罚款1500元。
3、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的,对矿长罚款2000元,当班跟班矿领导罚款3000元,业务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罚款2000元,相关业务科室科长和责任区队队长罚款1500元。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对矿长罚款4000元,业务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罚款6000元,相关业务科室科长和责任区队队长罚款3000元。1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瓦斯超限的,建议企业撤换矿长和业务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同时此类人员不得在阜康市辖区煤矿担任安全管理岗位。
4、瓦斯抽采不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对矿长罚款3000元,业务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罚款4000元,相关业务科室科长和责任区队队长罚款2000元。
5、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对矿长罚款3000元,业务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罚款4000元,相关业务科室科长和责任区队队长罚款2000元。
(九)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执行
未建立和落实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矿灯发放记录、出入井检身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反映出入井人数不一致,调度中心不明确当班入井人数和带班矿领导、不清楚当班工作任务和完成情况的;对矿井罚款30000元,对矿长罚款8000元,业务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罚款6000元,相关业务科室科长和责任区队队长罚款4000元。
五、有关要求:
(一)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责任状要与各级管理人员经济收入挂钩,定期开展考核和奖惩工作。
(二)各煤矿企业要健全机构,确定专人,明确责任,针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每项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都要做好原始记录,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台帐,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奠定基础。
第三篇:参公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
参公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参公人员的管理,规范参公人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参公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云人〔2004〕21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公人员考核坚持民主客观、科学准确、公平公正、注重实绩、便于操作的原则,以日常考核为主,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参公管理人员。
第二章 考核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参公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学校二级班子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组织人事科,具体负责参公人员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参公人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实绩。
德: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创造性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廉: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章 考核计分和等次标准
第七条
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德20分、能20分、勤15分、绩35分、廉10分。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评定,按照上级人事管理部门规定的比例,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综合考核总分计算:全体参公人员打分所得分值占总分的70%,考核领导小组打分所得分值占赋分的30%。
综合考核分=全体参公人员打分平均值×70%+领导小组打分平均值×30% 第九条
被考核参公人员的考核等次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好,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并按需要保质保量完成加班任务,考核量化评分在90分以上。
(二)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较好,并按需要完成一定加班任务,考核量化评分在70至89分。
(三)基本称职:对表现较差,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考核量化评分在60至69分。
(四)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失职,造成较大失误,考核量化评分在59分以下。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条 参公人员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参公人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一条
参公人员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工资;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按德人发〔2010〕5号给予嘉奖;
(五)考核为称职以上的,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十二条
参公人员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三)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十三条
参公人员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四)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对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参公人员,实行离岗培训制度,离岗培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被考核参公人员对照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如实填写《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并在所属考核范围全体人员参加的考核评议会上述职,全体参评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对考核对象打出测评分,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按考核要求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科,最后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考核等次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参公人员,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公务员考核登记表》由各科室汇总报组织人事科。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后,本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书面申请,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本人。若复核结果仍为不称职等次,本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结束。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公务员考核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审核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七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参公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条
调入或者转入我校的公务员,由我校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入或者转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十一条
外出挂职锻炼的参公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我校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派出学习、培训的参公人员,由我校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病假累计超过考核半年(工伤除外)、非特殊情况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参公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参公人员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6月30日前解除处分的,参加当年考核确定等次;7月1日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正常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第二十六条
参公人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作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参公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具体考核实施细则及要求,每年考核时由学校行文规定。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四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考核办法和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考核办法和措施
一、为加强对我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队长、班组长及五大特员)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工作,督促各管理人员认真履
煤矿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和措施
本文2025-01-08 01:04:32发表“叙职履职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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