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82(五篇)

栏目:公司工作总结发布:2025-01-08浏览:1收藏

第一篇: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总结

,我公司在董事会的正确领导和决策下,全体同仁抢抓国家应对金融危机采取的扩大内需、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机遇,通过进一步转变观念,认真分析当前的形势,努力克服各种不利因素,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克难奋进,基本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公司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大项目投资,我公司房地产

开发投资额达45744万元,比增长%。其中,万景风情别院总投资13578万元,总建面积66337平方米;万景书香临舍总投资7419万元,总建筑面积30995平方米;万景南浦新村代建安置房总投资5922万元,总建筑面积53798平方米;望江新村廉租住房总投资8088万元,总建筑面(来源:公务员在线 http://www.)积40090平方米;江东新村廉租住房a区总投资10737万元,总建筑面积45164平方米。

二、推进楼盘建设

万景风情别院年二月开工建设,年十月全部竣工。万景书香临舍年九月开工建设,目前大部分楼盘已建成,其余楼盘有望于合同确定的时间即二0一0年六月竣工。万景南浦新村代建安置房年三月开工建设,年十二月全部完工。该项目除5号楼外,其他7幢楼全部移交给了龙桥工业园区。望江新村廉租住房年八月开工建设,因选址变更,由区武装部的左侧变更为区武装部的右侧,需重新设计规划并进行滑坡治理,延误了区政府会议纪要要求的交房时间。目前,该项目第1、第2、第3、第4、第6、第7号楼正在抓紧建设。预计1号楼待水电气安装完毕,今年12月底基本可以入。第2、第3、第4、第6、第7号楼预计在春节前全部完工。该项目己完成投资额3384万元。江东新村廉租住房a区施工用水设施安装到位,已完成土石方8万立方米。于年八月二十五日开工建设,现已同区电视台江东工作站、中国电信涪陵分公司、长航局等单位达成了管线拆除协议。施工用水设施安装完毕,已完成土石方8万立方米。万景未来印象项目已完成了招投标工作。9月10日,公司与45户拆迁户达成拆迁协议。9月15日,动工拆迁。(更多精彩请与网客服联系)

三、保证工程质量

为确保施工质量目标的实现,公司把工程质量作为整个

第二篇: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年终工作汇报

过去的一年,按照市委、市政府“三年**夺冠、七年华北领先”的战略部署,建投集团公司攻坚克难,开拓创新,投融资平台进一步做大,城市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

一、整合国有资产,提升综合实力

2014年是集团公司快速发展战略崛起的一年。经过多方考察,聘请南京中国现代集团作为集团公司的投融资顾问。同时,经过反复调研、多方论证制定了“6-3-4-1“国有资产整合方案。先后将市招待处、城乡供水总公司、美环生活垃圾处理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市政工程公司、洁杰环保公司六家公司企业股权,以及文化艺术中心、保障房、裕华市场门市房三处资产划转至集团公司;通过无偿划转和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原钢铁市场、党校、荣盛机械厂东侧及北侧等四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在充分整合国有资产的基础上,通过财政注资2亿元,公司从原有注册资本1.2亿元,总资产3.6亿元的企业,成功打造成为注册资本9亿元,总资产31亿元,拥有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填埋、保障房、市政建设、城镇化等十家子公司,两家参股公司的集团公司,整体实力跃居全省县级平台公司前列,极大提高了集团公司整体实力,为今后的融资工作,市政工程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二、拓宽融资渠道,保证建设资金 为确保**市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圆满完成2014年任务目标,集团公司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多渠道拓展融资方式,累计融资30.32亿元,其中资金到位13.12亿元,已审批或达成意向资金17.2亿元。

其中民生银行4亿元土地储备贷款,建设银行3亿元贷款项目,上海远东、平安、海通恒信和中国环球等多家租赁公司4.03亿元融资项目,联合**省金融资产交易所、兴业银行沧州分行三家共同推出的“冀金宝-金优选-**建投城镇化建设”理财产品募集资金1.69亿元,以及为交通局大广南引线工程单位担保贷款0.4亿元,均已到位,资金到位总计13.12亿元。另外,国开行棚户区改造贷款7.2亿元项目,已通过国开行总行审批,正在走放款流程;集团公司8亿元企业债项目,已经通过省发改委审核,目前已取得国家发改委同意上报函,正在加审2014年集团公司财务;农发行地表水厂2亿元贷款项目,省农业发展银行已同意,正在组卷。已审批或已达成意向,未到账资金共计17.2亿元。

三、助力十月突破,加快城市建设 为助力“十月突破”,完成市委、市政府 “三城同创”战略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我公司于2014年6月开始负责**市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为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交予的工作,我们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定程序,打造**“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克服了时间紧、任务重等客观因素,积极协调项目谋划部门、规划部门、招投标主管部门(发改、住建、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完成城市道路、园林景观、亮化、绿化等重大城市建设项目23个,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交予的工作任务。

通过不懈努力,2014年我公司被评为十月突破“城市建设先进单位”。

四、争取上级资金,加速转型发展

集团公司经过资产整合,融资拓展,整体实力不断增强,得到了上级部门的认可,通过积极争取,成为**省县城建设投融资改革和转型发展试点单位。获得了2013-2015省财政厅奖励的“专项补助资金”每年1000万元。

集团公司在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改善人居生活环境的同时,结合集团公司融资资金使用,形成了投资、融资、建设“三位一体”的良性发展循环模式。为进一步探索**经济建设、实现城市跨越发展、加速集团公司转型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为**国家级园林城市创建、京津冀明星城市创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过去一年,我们披荆斩棘,夯实基础。新的一年,我们凝神聚力,砥砺前行。

第三篇:重庆市涪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涪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由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申请、配租、租赁、退出(含出售)及监督管理。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安置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原则:

(一)分级管理;

(二)租金按市场指导价先收后返;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证人制度;

(四)退出房屋交回政府。

第四条 区房地产业管理局为保障性住房管理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中心为保障性住房管理具体实施机构。

区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物业服务费标准、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核定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区级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区级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资格复审工作和区财政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李渡新区、各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住房保障工作。

李渡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级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保障性住房小区建立社区居委会或居民小组,负责保障对象社会事务管理。保障对象户籍地社区应当配合保障对象居住地社区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廉租住房申请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规定标准;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区非农业户口;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和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三)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

(五)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由住房保障机构预先公告)。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和公示。李渡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就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满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中心。

(三)复审和公示。区住房保障中心和区低保中心分别对申请人家庭住房、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复审,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在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登记,并在区房管局网站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房管局申诉。

(四)轮候。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将其登记在轮候库中等候配租。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第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人口;

(二)本区无私有产权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区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退转军人;

(三)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四)能够提供保证人;

(五)在本区建立社会保障关系。

第十一条 保证人应当是信誉良好的单位和个人。有工作单位的,可由其工作单位作为保证人;无工作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可作为保证人;本区户籍有稳定收入且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自然人也可作为保证人。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以家庭或个人名义进行申请。家庭申请的其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合伙申请的,每个合伙人均为申请人;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第十三条 每个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区只能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区或乡镇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和常住人口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六)保证人的担保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由住房保障机构预先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工作地在乡镇的申请人可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在申请地和区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等候配租。

(二)工作地在各工业园区的申请人可向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在申请地和区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等候配租。

(三)工作地在城区的申请人可向区住房保障中心提交申请。区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地和区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等候配租。

第四章 配

第十六条 区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实行租赁补贴方式或实物配租方式保障。对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方式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对已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式保障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实行实物配租方式保障。

第十七条 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保障性住房房源情况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区住房保障中心、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保障性住房房源情况分别编制实物配租方案报区房管局批准后实施。

(一)廉租住房配租。各乡镇建设的廉租住房分别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配租,并将配租结果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城区建设的廉租住房由区住房保障中心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配租。

(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各工业园区和乡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配租,并将配租结果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城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住房保障中心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配租。摇号或抽签配租全过程接受区监察局、区房管局、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并将结果在区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下列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经区政府批准优先实施住房保障:

(一)对以下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人员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按规定落户在本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在本区工作的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一、二级残疾人;直管公房D级危房租赁户。

(二)对以下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人员优先配租廉租住房:在本区工作的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象;

一、二级残疾人;直管公房D级危房租赁户。

第五章 租赁和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的租赁期限为1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的租赁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第二十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提前3个月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及承租人应交纳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标准按房屋市场租金指导价的60%执行。第二十三条 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按区域分别确定,每年公布1次。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取方式实行先收后返、即收即返。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依照租赁合同约定按市场租金指导价交纳后,住房保障机构在当日内按照市场租金指导价与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差额予以返还。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3个月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每年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住房保障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专业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负责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相关工作,并按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其招投标方案和考核办法由区房管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住房保障机构按时收取保障性住房的租金。租金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其与公开招标确定的物业服务费差额部分及公共部分的水、电费用按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由财政承担。水、电经营单位对公共部分按民用生活用水、用电标准收取水、电费。第三十条 保障性住房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维修,确保保障性住房住用安全。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保障性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费以及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等相关费用。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租赁合同约定的各项规定,不得违反约定事项。

(二)承租的房屋用于自住,不得将承租的房屋空置、转租、出借。

(三)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不得改变住房结构和用途。

(四)遵纪守法,不得在承租的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

(五)争做文明市民,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公共设施。

(六)服从小区各项管理规定。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三条 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家庭住房定期复核情况,按规定对保障对象进行配租面积(户型)、租赁补贴标准、租金返还额度等进行调整。对审核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调整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并收取租金。

第三十四条 经审核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责令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及时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过渡期间按市场租金指导价交纳租金。过渡期满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因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城区或乡镇获得其他住房且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六条 终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5年后,在政府保障性住房房源有富余的情况下可选择购买承租的住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采取定期走访或抽查等方式,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保障性住房检查使用情况,有关单位和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九条 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建立住房保障档案,详细记载保障性住房配租和住用情况、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租金交纳情况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第四十条 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建立住房保障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在住房保障机构、街道办事处办公地设立举报信箱,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网上投诉信箱。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第四十一条 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接受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机构不予受理。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已经登记但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租赁补贴方式保障的,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对已获得实物配租方式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指导价补交以前的租金差额。住房保障机构在3年内对上述人员的申请不再受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恢复或赔偿。影响房屋住用安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住房保障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一)转租、出借的;

(二)改变住房用途的;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在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提供虚假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应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拒不退出的,依法按强占国有资产行为处理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公司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5年内不得参与保障性住房管理。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保障性住房承租人代理保障性住房的转让、出租或者转租。有前述行为的由区房管局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第五十条 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指经住房保障机构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行到房屋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政府按规定标准给予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指住房保障机构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城区指敦仁、崇义、荔枝、江东、江北、李渡、白涛、龙桥街道和李渡新区。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房地产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涪府发〔2007〕99号)同时废止。主题词:城乡建设 保障性住房△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26日印

第四篇:重庆市涪陵区旅游发展规划

重庆市涪陵区旅游发展规划(修编)(2011-2020)(北京大地风景旅游景观划院)

新修编的《规划》,确定了以“枳巴文化”为涪陵旅游主要文化内涵,以涪陵城区为核心,以长江、乌江为轴线,以白鹤梁水下博物馆、816地下核工程遗址公园等资源为依托,以文化体验、山水观光、养生度假、会议会展、乡村旅游五大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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