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五篇范文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8浏览:1收藏

第一篇: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浙江信息 职业学院 中层领导 干部轮岗交流 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干部成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轮岗交流是指学院党委根据中层干部队伍建设需要,为使干部能在多个工作岗位接受锻炼,提高其管理能力和领导水平,以干部的任期情况为主要依据,有计划地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二)坚持德才兼备、人岗相适原则;(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坚持因才施用、工作需要;(六)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干部交流有计划地在学院党政机关与教学单位、教辅单位之间,党群部门与行政部门之间进行。交流范围为学院中层实职领导干部。

第五条、干部交流轮岗的对象

(一)需通过轮岗交流经受锻炼,丰富经验,提高水平的年轻干部。

(二)在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后勤处)任职时间较长的干部;(三)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需要交流的干部。

(四)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六条、对需要交流轮岗任职时间的规定(一)担任中层领导职务,在同一职位任职满 3 年的应进行轮岗交流;任职满 6 年的,必须交流轮岗;(二)在同一部门连续担任正副职务满 8 年的一般应进行轮岗交流。

(三)经学院党委研究,认为需要交流轮岗的岗位和对象。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进行交流。

(一)接近退职年龄的,原则上不作交流。

(二)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三)经考核考察确定不称职的。

(四)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其它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 程序与实施 第八条 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组织

人事处根据实际需要,有步骤地分期分批组织实施。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轮岗交流方案,提出轮岗交流对象和范围;(二)征求轮岗交流对象所在处室及个人的意见;(三)党委研究确定轮岗交流方案;(四)轮岗对象填报个人意向,组织群众推荐;(五)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六)与轮岗交流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七)办理工作交接或调任手续。

第九条 交流干部实行任期制。按有关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进行审计。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条 为保证干部轮岗交流工作顺利进行,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学院党委作出的干部轮岗交流决定,服从组织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调整的干部,应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二)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一周内必须到新岗位上班,拖延、拒绝上岗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职业学院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职业学院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干部成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轮岗交流是指学院党委根据中层干部队伍建设需要,为使干部能在多个工作岗位接受锻炼,提高其管理能力和领导水平,以干部的任期情况为主要依据,有计划地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人岗相适原则;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坚持因才施用、工作需要;

(六)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干部交流有计划地在学院党政机关与教学单位、教辅单位之间,党群部门与行政部门之间进行。交流范围为学院中层实职领导干部。

第五条、干部交流轮岗的对象

(一)需通过轮岗交流经受锻炼,丰富经验,提高水平的年轻干部。

(二)在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后勤处)任职时间较长的干部;

(三)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需要交流的干部。

(四)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六条、对需要交流轮岗任职时间的规定

(一)担任中层领导职务,在同一职位任职满3年的应进行轮岗交流;任职满6年的,必须交流轮岗;

(二)在同一部门连续担任正副职务满8

年的一般应进行轮岗交流。

(三)经学院党委研究,认为需要交流轮岗的岗位和对象。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进行交流。

(一)接近退职年龄的,原则上不作交流。

(二)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三)经考核考察确定不称职的。

(四)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其它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

程序与实施

第八条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组织人

事处根据实际需要,有步骤地分期分批组织实施。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轮岗交流方案,提出轮岗交流对象和范围;

(二)征求轮岗交流对象所在处室及个人的意见;

(三)党委研究确定轮岗交流方案;

(四)轮岗对象填报个人意向,组织群众推荐;

(五)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六)与轮岗交流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七)办理工作交接或调任手续。

第九条

交流干部实行任期制。按有关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进行审计。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条

为保证干部轮岗交流工作顺利进行,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学院党委作出的干部轮岗交流决定,服从组织安排。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调整的干部,应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二)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一周内必须到新岗位上班,拖延、拒绝上岗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为建设一支廉洁、高效的领导干部队伍,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丰富干部的工作经验,根据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及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一)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同一岗位连续任党政正职5年或副职5年以上的,必须轮岗交流。

(二)副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凡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5年及其以上的,原则上实行轮岗。轮岗在同一机关内部或根据人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部门之间交流。实行轮岗的职位、数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组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程序和方法

科级干部轮岗,由机关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方案,报局党组研究批准后实施。

(一)排查任职情况。对本单位中层干部任职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准确掌握情况。

(二)普遍征求意见。党组集体研究拟定轮岗方案后,普遍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安排专人与被轮岗对象谈话。

(三)公布调整方案。在普遍征求意见、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方案,按干管理权限报批后在本单位职工大会上公布。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宏观指导,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机关人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意见按干管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推行轮岗,要注重实效,保证质量,防止形式主义和简单化。既要按规定年限轮岗,又要考虑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严明纪律、防止和纠正借轮岗搞不正之风的行为,确保轮岗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市司法局局管科级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我局干部队伍管理,促进机关干部作风转变,根据温委发[2012]107号和温委办发[2012]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着眼于干部的培养锻炼和潜在能力的开发,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努力做到配置合理、人岗相适、各得其所,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激发工作活力,推动机关效能建设,为我市司法行政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交流对象

局管在职科级领导干部(包括局机关在职中层干部和市劳教所局管正科级领导干部)。

三、交流条件

1.在同一中层岗位任职满6年的;

2.在同一处室连续任正副职满9年的;

3.在同一中层班子中连续任领导职务满9年的;

4.为优化处室领导结构而需要调整的;

5.具有发展潜力,需多岗位锻炼的;

6.涉及职能变动及内设机构调整的;

7.因工作需要及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离改任非领导职务不满2年的中层干部可以不交流。

四、工作程序

1、调查摸底。对局机关在职中层干部和市劳教所局管正科级领导干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对需要交流的岗位及相关人员情况进行初步分析,掌握情况。

2、制定方案。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在充分沟通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轮岗交流工作方案,经局党委研究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实施。

3、动员部署。组织召开局机关全体中层干部和市劳教所局管正科级干部参加的动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宣布局管科级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方案。

4、研究决定。局党委召开专题会议,根据局管科级干部调查摸底情况、工作需要、岗位特点以及轮岗交流人员的特长等,通盘考虑,讨论决定局管科级岗位人选,并予以公布。

5、任职报批。轮岗交流人员任职岗位确定后按干部任免程序和要求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予以公布任职。

6、到岗履职。任职决定公布后,轮岗交流人员应迅速将以前承担的工作进行清理,并由分管领导主持,搞好工作交接。在做好交接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到岗。

五、任期管理

轮岗交流后,对所有局管科级领导干部重新发文任命,任期三年,距退出领导岗位年限不满3年的中层干部,其任期按实际任职年限计算。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干部轮岗交流,是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用好干部、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途径。全体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干部轮岗交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清干部轮岗交流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自觉增强政治意识、组织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大局观念,服从组织安排,确保交流轮岗工作顺利进行。

2、严肃纪律,履职尽责。交流轮岗人员要严肃纪律,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要以大局为重,严格执行局党委交流轮岗的决定,服从组织安排。凡组织决定交流轮岗的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新的岗位履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服从组织决定;对拒绝服从组织决定的,予以免职。对交流轮岗工作中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3、平稳过渡,做好交接。干部轮岗交流后,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对以前承担的工作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对之前任期内未完成的工作要负责全力落实,确保做到交接到位、不留后遗症,并在接到任职决定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到新岗位任职,确保各项工作的平稳开展。

第四篇: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制度

新发乡教育管理中心中小学校长、教师轮岗交流

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我镇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干部教师的合理流动机制,不断均衡协我乡学校发展,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师资源配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根据《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优质学校教师到薄弱学校支教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教通【2015】37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近年来中小学教师交流制度建设、骨干教师支教、特岗教师设置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交流原则

合理配置师资,促进中小学教育均衡发展。

二、交流方式

1、交流以轮岗方式进行,轮岗期间人事隶属关系不变,轮岗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2、因工作需要或个人申请,经教育管理中学同意后可在全乡小学范围内交流。

3、按照统筹兼顾原则,采用个人申请与组织统一安排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列入应交流范围的教师,要根据学校实际和自身情况自主申请轮岗交流。

(2)交流学科应尽可能做到全覆盖,小学语文、数学、科学,相对薄弱学科应重点进行交流;

(3)各校要根据来校轮岗的骨干教师情况和本校交流报名情况,确定数量相等、学科对应的非骨干教师作为轮岗交流的对象;

(4)校级领导、中层干部交流对象由教育管理中学统筹安排;

(5)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审查或因病不能保证正常工作及孕产期的教师暂不交流。

(6)鼓励优秀教师、县级以上骨干教师申请到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为一年。

(7)从2015年起,凡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在任现职期内,必须要有1年及以上在村级学校任教的经历。

(8)服务期满后,原则上安排回原学校任教。

三、交流对象和比例

1、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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