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8浏览:1收藏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为确保消防安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2、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3、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有关人员必须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4、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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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为确保消防安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1、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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