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制度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8浏览:1收藏

破坏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制度

为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支持、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公众举报乱捕滥猎滥食、乱挖滥采、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线索,提高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奖励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林护发〔2021〕2号)和省、市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是指举报本县范围内涉及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林业局执法大队查处涉及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嫌疑人,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二、奖励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

对于匿名举报的,在查处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违法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五)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六)同一举报人在不同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三、奖励条件

举报涉及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材料;

(二)举报内容未被林业局、公安机关等部门掌握,或者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责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涉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案件,成功进行了查处。

四、奖励范围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线索。

(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加工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线索。

(三)非法采挖、砍伐野生植物违法犯罪线索。

五、奖励标准

(一)为查处涉及野生动植物行政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人员,奖励500元。

(二)为查处涉及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人员,奖励2000元。

六、申报奖励流程

(一)举报人举报涉及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线索时,立案查处部门在立案审批表中应如实填写案件来源,并报局办公室、财务备案。

(二)立案查处部门应在案件结案后的7个工作日内报请领导审批。

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财务股负责奖励金发放手续。

(三)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凭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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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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