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传染病疫情应急防控信息报送制度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8浏览:1收藏

小学传染病疫情应急防控信息报送制度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按上级部门相关要求,特建立传染病上报制度,内容如下:

1、班级内发生传染病,班主任在第一时间教务处,上报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联系方法、所患疾病、发病日期、诊断单位。

2、教工发生传染病,学科或部门负责人在第一时间报教务处,上报内容同1。

3、学校方在接到上报疫情后在第一时间上报疾控中心,根据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4、传染病患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进行隔离治疗,传染期内不得复课复工。

5、对于班级或科室内发生疑似传染病的,班主任、部门负责人在第一时间报教务处,经查确有传染病可能的,同3进行处理。

6、对于瞒报,谎报,漏报,迟报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相关法律及规定有关责任人将被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及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一)报告病种

1、法定报告的甲类和按照甲类控制的乙类传染病。

学校内发现甲类(霍乱、鼠疫)传染病疑似或确诊的散发病例,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疑似或确诊散发病例。

2、法定报告的乙、丙类传染病。

(1)呼吸道传染病。学校内在疾病最长潜伏期内发生麻疹2例及以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例及以上,丙类传染病中流行性感冒、风疹、流行性腮腺炎10例以上。

(2)肠道传染病。学校内在疾病最长潜伏期内发生急性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5例及以上、痢疾及丙类肠道传染病10例及以上。

3、非法定报告的传染病。学校班级内出现集聚性水痘、手足口病等非法定传染病病人以及集聚性不明原因疾病病人,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发热事件。

同一班级内在1天或3天之内突然出现有3例以上的体温大于38度,并伴有头痛、咽痛、肌肉酸痛等类流感症状的病人应向学校保健教师报告;同一学校内在1天或3天之内突然出现有5例以上的体温大于38度,并伴有痛、咽痛、肌肉酸痛等类流感症状的病人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5、食源性疾病学校在短期内发生因食品原因引起的恶心、呕吐、腹痛、腹泻,伴有发热症状的病人10例及以上,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二)报告要求

1、学校校长、老师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为传染病信息报告的责任人。学校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应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和传染病报告登记簿,加强对师生健康情况晨检或巡查,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及时报告。

2、学校师生中一旦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学校保健教师应做好学校传染病病人登记,在第一时间内以电话和网络形式报区教育局办公室或体卫科艺科,同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发现学校内上述传染病暴发或流行、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集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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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传染病疫情应急防控信息报送制度

小学传染病疫情应急防控信息报送制度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按上级部门相关要求,特建立传染病上报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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