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大全
第一篇:企业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大全
企业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一、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有毒有害等危险岗位安全检测规定,明确公司环境监测项目、指标、监测周期,规范监测分析方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有毒有害等危险岗位安全检测、噪声、及其它危害因素的监测。
三、
职责
安环部负责有毒有害等危险岗位安全设施的配置与管理;组织制定公司环境监测项目、并联系有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监测;负责每年的职业危害计划制定和具体落实。
四、
噪声监测
4.1 监测方法
GBZ/T 189.8--2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八 部分
:噪声。
4.2 监测地点
生产装置及附属设施所产生噪声源的地方4.3 监测周期
每年一次
4.4 监测指标4.5 公司噪声指标≤ 80dB
五、化学有害因素7.1 检测方法
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7.2 检测地点
生产车间、储罐区、化验室及附属设施7.3 监测周期
每年一次7.4 监测值标
所检测化学毒物规定接触限值
六..由安环部负责协调专业检测机构每年对公司区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点检测。对全体员工进行告知,并存档。
七..由安环部进行监督,车间组织学习使每一位员工对所处的工作环境了解,充分利用好个体保护用品。
八..根据尘毒物质经营逸散和产生噪声范围,工人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工作实际接触因素、噪声地点作为监测点。
九..。
凡属同种物质存在同一区,不应以作业岗位确定监测点,应按实际情况确定检测点。
十..。
在同一地点有两种毒物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毒物的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
十一..尘毒监测点及噪声监测点一经确定,即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督记录。
十二..尘毒、噪声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动时。
必须安环部审批。
第二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XX公司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第1版
发布日期: 2013.01.20 实施日期:2013.01.20
XX公司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GBZ188-2007《职业健康技术规范》、GBZ/T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及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
3、职责:
3.1、公司生产副总负责组织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3.2、公司安环科、生产车间负责配合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分级和检测工作。
3.3、公司总经理负责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4、公司安环科负责抽查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的检测记录。
4、内容 4.1、分布区域
4.1、安环科、生产车间应根据产品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原材料的各种因素,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以及接触的化学品进行校对,明确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和分布区域,并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核后,由生产副总负责组织检测工作。4.2、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划分 职业病危害场所的划分应按以下要求:
4.2.1、一种生产作业如同时产生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以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工作场所种类。
4.2.2、在同一车间(空间)内,存在同一性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采取流水方式,且每道工序的作业点及作业人员又相对固定,每道工序可以为一个工作场所。
4.2.3、在同一车间内(空间)内,存在同一性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规模较小或作业工人同时完成多道工序作业,则以整个广房(空间)为一个工作场所。
4.2.4、凡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一般以单台划分场所,多台设备产生同一性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又相互影响时,可划为一个工作场所。
4.3、监测点的设置
4.3.1、工作场所设置监视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工作地点,综合考虑空气中待测物浓度、逸散方向、接触时间和接触方式等因素。
4.3.2、同一工作场所,不同有害因素,应分别设置监测点。4.3.3、仪表控制室和员工休息室,至少设置1 个监测点。
4.3.4、粉尘、毒物的监测点设置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第7章的规定,粉尘的监测点设置还应符含GBZ/T192.1-2007中附录B的规定。
4.3.5、物理因素监测点的设置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噪声工作场所监测点的设置应符合GBZ/T189.9-2007中3.3 的规定。高温工作场所监测点的设需应符合GRZ/ T189.7-2007 中第4章的规定。4.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监测点确定应符合《卫生部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附件4 的规定。
4.5、监测点确定后,应绘制监视)点方位平面图。4.6、监测频次
4.6.1、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公司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进行粉尘、空气中的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公布。
4.6.2、高温作业的监测时间应符合GBZ/T189.7-2007中第5章的规定。4.7、各类监测结束后,公司生产副总应做出综合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整改措施与实施方案,并保存评价档案。
4.8、公司办公室根据监测结果,全面衡量公司职业卫生体检的频次和项目,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提出调整或改进建议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
5、变更与修订
5.1、公司生产副总应关注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变更或修订情况或者是作业场所工艺的调整、配方的改变,设备设施的增加等情况,对照其更新过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评价本制度的合法性与适时性,及时变更或修订本制度。
第三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CGYC/AG-B-29 为加强对工作场所职工卫生危害场所的管理,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并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我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区进行划分,针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存在三氯氧磷、三氯化磷、偏二甲肼、N-甲基苯胺、MDI、HDI、甲苯、苯酚、甲酸中毒及苯酚、MDI粉尘危害因素,主要场所分布如下:
(1)三氯氧磷、三氯化磷、偏二甲肼、N-甲基苯胺、MDI、HDI、甲苯、苯酚、甲酸有毒有害场所分布地点:
1)二车间操作岗位检测内容:甲苯、N-甲苯胺、三氯氧磷、甲酸、噪声
2)三车间操作岗位检测内容:甲苯、噪声
3)四车间操作岗位检测内容:三氯化磷、苯酚、4)烘干房操作岗位检测内容:粉尘、噪声
二、危害因素接触限值标准
1、按照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因素》、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值标准为:偏二甲肼≤0.5㎎/m3、N-甲基苯胺≤0.04mg/m3、甲苯≤500mg/m3、三氯氧磷≤0.3mg/m3、三氯化磷≤1mg/m3、甲酸≤10mg/m3、MDI≤0.055mg/m32、按照GBZ/T189.8-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规定,车间噪声≤85dB;粉尘≤8 mg/m
三、检测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由安保科负责,
企业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大全
本文2025-01-08 00:46:47发表“章程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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