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职工处分规定》心得体会(精选合集)
第一篇:学习《职工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学习《职工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使遵规守纪成为全体职工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习惯,近期,集团公司、股份公司重新修订了《职工处分规定》。根据中心关于印发《学习贯彻〈xx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处分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我通过参加大队的集中学习和开展自学的方式,逐条逐句的学习了该规定,收获颇深,受益匪浅。
规定是规范职工的行为,是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是企业不断发展的重要内容。纵观所有大小生产经营管理案例,我们不难发现,都是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有章不循,违规违纪造成的。俗话说:“国有国法,行有行规”。所有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管理秩序,确保企业稳健可持续发展,为企业为社会负责,为员工个人及其家庭负责。
员工行为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企业文化的核心要素。如果缺失规范和约束,其运行就会迷失方向,偏离目标,遭至败损。坚持合规办事,坚决剔除凭感觉办事、凭经验办事、凭习惯办事、凭行政权力办事的陋习,任何工作的开展都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要在思想道德上筑起一道预防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牢固防线。
作为xx的一名党员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制度执行力,思想上认清合规经营、合规操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行动上要以规章制度为标尺,来衡量工作内外的一切言行。要正确处理工作责任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对待个人得与失的关系。同事相互信任,在处理业务解决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形成自觉提醒和监督的意识,养成相互监督的习惯。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处分规定》就是xx企业管理的基础。离开这一基础,一切工作都会失去立足点和切入点,学会用规章制度约束自己,用安全规范的操作保护自己,用血的教训时刻提醒自己,才能实现本质安全,才能更好地助推企业发展。因此,我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找准工作立足点,增强工作纪律意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树立对企业转型的信心,增强维护企业利益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第二篇:职工处分规定
医院职工处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院纪院规,维护医院正常的教学、医疗和管理秩序,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全院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违者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第三条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以纠正违纪、违规行为,促进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为目的,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
第五条 职工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职工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第七条 职工处分的期限为:
1、警告,6个月;
2、记过,12个月;
3、记大过,18个月;
4、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职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行为的,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执行其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九条 职工2人以上共同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1、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1、主动交代违纪行为的;
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3、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二条 主动交代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职工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三条 违纪的职工在医院对其做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应当给予处分的,由医院根据其违纪事实,给予处分。第十四条 受到行政处分的职工需要给予党内纪律处分或者其他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或机构提出建议。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5、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6、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7、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1项、第2项或者第3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有前款第6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领导干部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做出的重大决定, 造成不良后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命令的;
3、拒不执行医院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
4、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5、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6、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7、在干部、职工的考试、招聘、录用、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调整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利用工作之便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的;
8、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定,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给国家、医院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
2、对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
3、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4、领导干部对本单位职工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姑息迁就,造成不良影响的;
5、违反国家和医院有关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6、违反医院关于公章使用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医院的收入;将隐瞒、截留收入以各种名义私分的;
2、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公款私存的;
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5、严重违反规定乱收费;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各类收入票据;
6、挥霍浪费国家和医院资财及其它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十九条 违反医院规定,擅自利用医院的无形资产、器材、仪器、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谋取个人或者小团体利益,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经教育拒不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第二十条 破坏、偷盗医院财物;非法占用公共财产,不归还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第二十一条 侮辱、诬告、陷害他人,诽谤他人名誉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2、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3、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4、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领导,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寻衅滋事、吵架斗殴或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医院工作人员,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或社会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拒不承担赡养、抚养义务的;
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包养情人的;
4、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它相类似的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5、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及其它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 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和医院有害信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条 在医疗活动中违反规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处理如下:
1、认定为I级医疗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2、认定为II级医疗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3、一年内发生两次III级医疗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处管制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劳动教养或者管制期间表现不好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未列举但危害国家和医院利益,确需追究纪律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本章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五条 医院管理权限内的职工处分,由医院决定。第三十六条 职工涉嫌违纪,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医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职工在违纪违法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职工的调查、处理:
1、由院支部委员会对需要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务会讨论决定;
2、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必须在报院务会议讨论前与被调查教职工本人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3、院务会议做出的处分决定由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职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第三十八条 职工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
1、职工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2、受处分职工处分期满,应向所在科室书面汇报受处分期间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处分期间工作表现情况,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由其所在科室对其在处分期间的思想、工作等情况进行考核,符合前款第1项的,提出解除处分建议意见,报院办;
3、院办会同职工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院务会,院务会研究做出对该职工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由院办将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九条 受处分职工在处分期限内无悔改表现的,可以适当延长处分的期限;在处分期限内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医院规章制度的,加重处分。第四十条 对职工违纪行为的调查,应当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诈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第四十一条 参与教职工违纪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与被调查的职工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单位有权要求其回避:
1、与被调查的教职工是近亲属关系的;
2、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3、与被调查的职工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第四十二条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自调查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决定;案情复杂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做出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四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的30天内书面向院办申请复核、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受到处分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五条 院办受理的申请复核或者申诉的案件,经复查、复核后,应当维持原处分决定的,由院办向申诉人回复;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处分决定的,由院办提出建议,报院务会议复议,重新做出决定。
第六章 处分期间的待遇
第四十六条 按照岗位聘用有关规定,受处分人员两年内不得申请高聘专业技术职务(含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十七条 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参与考核,但在受处分的一年内,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的一年内参加考核,不能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不得晋升薪级工资;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对其他违犯党纪国法及院规、院纪者,若国家、医院有明确规定考核为不称职者,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四十八条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第四十九条 受记过以上处分的教职工的工资确定,工资、津补贴发放和停职审查期间的人员工资待遇,按国家及辽宁省有关规定执行。院内绩效工资等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受处分职工解除处分后,重新起算考核年限,工作考核合格的,其晋升和奖励不再受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工资档次、原级别、原职务。解除降级处分后,其工资、级别按新的级别执行;解除撤职处分后,其工资、级别、职务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第五十一条 职工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停发所有待遇,其与医院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十二条 职工处分决定发生变更,需要调整该职工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职工处分决定被撤销的,恢复该教职工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职工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按医院有关规定予以补发。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有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职工,在医院做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一般不再给予处分;但情节较重或严重的,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四条 职工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医院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归公上缴医院。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执行,凡医院其它已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若与国家出台的新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医院授权院办解释。
第三篇:学习《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学习《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
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近日,我所组织全体民警学习了《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在此基础之上,我大队再次组织全大队民警系统学习了《处分规定》的重要内容及意义,现将心得体会书写如下:
一、《处分规定》颁布与实施的重要性
近些年来,监狱劳教(戒毒)系统大力加强民警执法能力建设,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中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等现象仍时有发生,急待有一部适合新形势新变化的专门规章加以规范,以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管理。《处分规定》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相衔接,又突出监狱劳教职业特点,特别针对监狱劳教机关易发的固疾与顽症,设计了加强内部管理的相关惩戒性规定。它有利于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防患于未然,又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进一步健全执法标准,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升了执法能力。从而为打造一支更具执行力、战斗力的监狱劳教警察队伍奠定了基础。
二、认真学习《处分规定》的必要性
《处分规定》从细处着眼,从实际出发,明确了我们特殊的纪律和要求,强调了违纪后的严重后果。自2012年7月1日实施后,与我所的每位民警均息息相关,对我们的戒毒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处分规定》中的六种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时刻提醒着我们要用心工作,注重细节,增强责任意识。因此我们从思想上要克服消极情绪、从行动上认真地系统地学习《处分规定》。
三、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处分规定》精神
从民警队伍建设来讲,《处分规定》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从自身来讲,我必须思想上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平时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日常值带班工作,不定期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依法、依规、依理、依情地处理好各种问题。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应依法服从上级的作出的决定、命令,服从指挥;在值班、执勤时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擅自安排人员会见等等。
总之,通过对《处分规定》的学习,我从思想上得到了充分的认识,在行动中得到了规范,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处分规定》办事,确保场所持续安全稳定。
第四篇:公司职工处分规定
公司职工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习《职工处分规定》心得体会(精选合集)
本文2025-01-08 00:38:12发表“学习培训心得体会”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sowenku.com/article/65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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