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
为更好地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原则,规范局内重大问题请示报告的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按程序规定逐级请示报告
(1)各科室遇到本科室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和事项,要及时向科室主要负责人请示报告。
(2)各科室遇到本科室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或超越本科室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3)分管领导对超出分管范围和事关全局工作的事项,要向局长请示报告。
(4)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请示报告。如遇特殊情况、急办事项且无法向直接上级请示报告时,可以越级请示报告,但事后应及时向直接上级汇报请示报告的内容及处理情况;特殊情况下,上级可委托下级代表 自己行使职权,答复或办理某些具体事项。
(5)局领导班子成员如代表本局在某些场合发表正式意见、讲话或在报刊上发表文章,事先须经请示局长同意。各科室工作人员未经请示领导同意或授权,不得代表管理局发表意见、讲话或文章。
(6)本局需要向上级机关、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和问题,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班子其他领导汇报。
(7)不得就同一问题多头请示报告。
(8)各科室应首先拿出初步意见以后向分管领导请示工作,再向主要领导汇报。
二、重大事项和问题坚持先请示后办理原则
(1)重大事项和问题是指除正常业务工作开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以外,还包括:
①接待或邀请上级机关、领导和兄弟单位人员及友邻单位人员;
②组织或参加可能在社会或本局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③接待、安排社会传媒机构或人员采访、报道涉及本局工作的事宜;
④涉及本局工作和人员的突发事件,本局人员及家庭的重要情况及其它重大问题。
(2)发生重大问题时,如情况紧急、急需决断且无法请示报告时,可先行处理并设法请示报告;问题处理后应迅速向上级报告,按上级指示执行。
(3)凡局内各科室向局长或上级机关、领导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问题,都要形成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
请示报告制度
本文2025-01-08 00:37:55发表“章程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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