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规范执行“三个规定”,筑牢廉洁执法“防火墙”,——学习“三个规定”的心得体会(含5篇)
第一篇:严格规范执行“三个规定”,筑牢廉洁执法“防火墙”,——学习“三个规定”的心得体会
云南省看守所召开全体民警对“三个规定”执行情况学习贯彻落实的部署会议,旨在把脉前进方向、厘清工作思路,严格规范执行“三个执行”,筑牢廉洁执法的“防火墙”。通过学习,我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三个规定”精神实质,将纪律规定印在心中、挺在面前,坚决筑牢思想防线。
一、“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执法的有力制度保障
《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将各级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案件办理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等,定性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并要求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司法机关每季度向党委政法委报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的要求。即: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对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的责罚和如实记录的保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禁止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具体情形:泄露办案工作秘密,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请客送礼,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等,并明确了违反该禁令的处罚措施。“三个规定”掷地有声、切实可行,为把权力切实关进“牢笼”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遵循。
二、“三个规定”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执法权的坚实保障
“三个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堵塞漏洞、精准施策,把“严”的要求贯穿始终,一抓到底,抓出实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通过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狠抓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制度,理顺工作机制,扎实补齐短板。同时,通过激励民警如实记录和抵制干预过问行为,加强制度设计与解读,健全对记录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民警的保护和激励机制,确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执法职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违规过问案件问题发生,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大通报力度,引导民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三、“三个规定”是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基石
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坚决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要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就要严格落实记录报告制度,对需记录和报告的事项,监督民警如实记录、及时报告,确保民警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坚持严查重处,对插手、干预司法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有违规接触交往行为的案件“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健全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说情、打探、泄露、干预案件,不当接触交往当事人等违纪违法行为,出现不按规定记录,迟报、漏报、瞒报等违规情节的,通过通报、曝光、纪律处分等手段,进行严肃处理。通过组合拳组合阵的形式解决沉珂痼疾,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
总之,“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公安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二篇:关于如何用好“三个规定”,筑牢公正司法“防火墙”讲稿
关于如何用好“三个规定”,筑牢公正司法“防火墙”讲稿
当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已进入查纠整改环节,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的首要问题。为进一步加深对“三个规定”的学习理解,强化纪法意识,筑牢思想防线,有力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这一顽瘴痼疾,现将对“三个规定”内容进行宣讲。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防止干预司法活动作出重要指示,下面让我们来重温一下时间线:
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表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2015年3月24日,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谈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这个就是出台“三个规定”的背景。
二、重大意义
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危害。落实党中央部署,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明确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进行记录和责任追究,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重点整治的六大顽瘴痼疾之首,要求进行专项整治。对防止干预司法、推进严格执法、维护法治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将各级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案件办理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等,定性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并要求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司法机关每季度向党委政法委报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的要求。即: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对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的责罚和如实记录的保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禁止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具体情形:泄露办案工作秘密,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请客送礼,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等,并明确了违反该禁令的处罚措施。“三个规定”掷地有声、切实可行,为把权力切实关进“牢笼”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遵循。
(二)“三个规定”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坚实保障
“三个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堵塞漏洞、精准施策,把“严”的要求贯穿始终,一抓到底,抓出实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通过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狠抓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制度,理顺工作机制,扎实补齐短板。同时,通过激励干警如实记录和抵制干预过问行为,加强制度设计与解读,健全对记录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法官的保护和激励机制,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违规过问案件问题发生,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大通报力度,引导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三)“三个规定”是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基石
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坚决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要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就要严格落实记录报告制度,对需记录和报告的事项,监督干警如实记录、及时报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坚持严查重处,对插手、干预司法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有违规接触交往行为的案件“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健全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说情、打探、泄露、干预案件,不当接触交往当事人等违纪违法行为,出现不按规定记录,迟报、漏报、瞒报等违规情节的,通过通报、曝光、纪律处分等手段,进行严肃处理。通过组合拳组合阵的形式解决沉珂痼疾,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
“三个规定”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可以说,“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是司法人员依法办案的“保护神”,更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安全阀”!
三、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
第一个规定:2015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个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三个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四、适用范围
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适用范围: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适用范围: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适用范围:“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
五、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
(一)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的行为包括: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包括: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三)司法人员,不当交往的行为包括: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六、政策界限
(一)记录方式
对于干预、插手司法的各类行为,司法人员负有如实记录的义务。承办人是记录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报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二)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措施
对违反“三个规定”的司法人员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四)过问、打听他人业务行为区分
过问、打听等行为不都是错的,比如司法机关领导干部、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或重大事项相关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的,这些行为都是正当的,但应当依照程序进行。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仅以口头或者短信、微信、电话等形式私下提出的,由承办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记录在案后,依程序办理。
(五)不填报的后果
承办人员如实填报的,受法律和组织保护,用张军检察长的话就是“披上了一身防腐蚀、防围猎的铠甲”。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承办人员如果不填报,则默认为个人“零报告”,如以后发现有应填报未填报的情况,按照瞒报行为严肃依纪依法处理;如果不如实填报,经抽查、倒查发现的,视情节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当然,如果是主管领导授意不填报或者不如实填报的,则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对如实填报的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将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配套措施
一是保密措施。承办人可以只向部门负责人报告记录的数据,而将记录的详细信息密封送检务督察部留存,由检务督察部专人管理。填了多少人来过问、谁过问,一律不公开。二是监督机制。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干预和插手案件或重大事项的行为以及承办人相应的记录情况,都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绩考核体系并作为巡察、督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以及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综上,此举措与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相一致,主动填报、及时“补报”的机会一定要珍惜。
七、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及以案释法
(一)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王某违反“三个规定”案
某直辖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接受窦某请托,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力,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案件提供帮助,收受现金10万元;接受李某请托,为李某亲属赵某涉嫌强奸案的处理提供帮助,收受5万元;给辖区基层院有关人员打电话,要求给予2名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此外,王某还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王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
以案释法:王某作为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无视“三个规定”要求,多次接受他人请托,收受他人贿赂,利用职务影响力,帮助他人减轻或逃避处罚,干预、插手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最终身陷囹圄而追悔莫及。
(二)某市人民检察院陈某违反“三个规定”案
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间,某市级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分别3次向辖区基层检察院王某等4名检察官打电话,就正在办理的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缓刑,柳某虚假诉讼、诈骗、寻衅滋事案能否关照一下,陈某非法持有枪支案能否在陈某送监前安排其亲人会见等3起案件进行询问,4名检察官或告知会依法办理,或明确予以拒绝。2019年8月,王某等4名检察官对陈某的违规过问、干预案件行为作了记录报告。陈某因违反“三个规定”及其他违纪问题,被免去法警支队政委职务,并被开除党籍。某市检察院在大会上对王某等4名检察官自觉抵制打探案情、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等行为,并主动记录报告进行了充分肯定。
以案释法:陈某接受案件当事人或亲友请托,多次违规过问或干预下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受到严肃处理。王某等4名员额检察官,对来自上级检察机关的部门负责人的违规过问或干预案件行为予以拒绝,并作了补报,不仅没有被追究责任,还受到了上级院的表扬。陈某与王某等4名检察官的行为形成鲜明对比,值得每一名政法干警深思和借鉴。
(三)某市人民检察院刘某等人违反“三个规定”案
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某接受请托,请求该市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田某,帮助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到较轻的追诉,争取判处缓刑。田某要求该院公诉科科长、该案公诉人高某某在案件办理中找从轻减轻情节。后田某、高某某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在起诉书中认定“张某某等因合法生产而非法储存爆炸物”,并向法院出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建议。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刘某又请托该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赫某某找区法院院长王某某(此二人另案处理)帮助张某某判处较轻的刑罚,后该院对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张某某等判处缓刑。2019年5月,刘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2019年10月,刘某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田某某、高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以案释法:刘某不仅对请托事项不记录不报告,还接受请托利用职务影响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检察院办理案件。案件起诉后,刘某又找到法院有关人员,为犯罪嫌疑人请托说情。田某、高某某面对上级院领导提出的违规违法要求,没有坚持原则进行拒绝并记录报告,而是积极迎合领导甚至违法办案,最终受到“双开”处分。一起从违反“三个规定”开始,最后导致检察机关、法院多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甚至犯罪案件的发生,再次彰显了严格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重大价值和意义。
(四)某县人民检察院吴某违反“三个规定”案
某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长吴某碍于同学和朋友情面,明知吴某发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却接受犯罪嫌疑人吃请、收受贿赂,私自以“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名义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我科认为嫌疑人吴某发犯罪情节轻微,可作不起诉或者免于(予)刑事处罚的处理”的《检察建议》,县公安局对吴某发案作撤案处理。在明知县公安局撤销案件行为不合法的情况下,未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责,纠正违法撤案行为。吴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9年4月,吴某被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以案释法:吴某作为检察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面对朋友情、同学情,丧失了立场和原则,违反规定私下会见犯罪嫌疑人、特殊关系人,接受他人财物。本应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却毫无职业操守,徇私枉法,私自出具帮助嫌疑人免于刑事追究的《检察建议》,且主动放弃立案监督职责,使得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可见,只有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才能够有力保障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八、有关要求
广大领导干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深刻理解落实规定的重要意义,自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三个规定”要求上来,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政治责任,把落实“三个规定”作为检验是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尺,不断增强落实好“三个规定”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要坚持领导带头。发挥好“头雁效应”,要以“关键少数”的率先垂范,带动绝大多数的自觉履行,严格贯彻执行“三个规定”有关工作要求,牢固树立红线意识,筑牢过硬纪律,确保“三个规定”成为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执行的一项政治规矩、政治纪律,以严明的纪律、强有力的措施、刮骨疗毒的勇气促进“三个规定”得到全面贯彻、全面落实。
三要广泛深入宣传。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各类宣传手段,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开展“三个规定”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政策的知晓率和支持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党委政府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坚决态度,为促进公平廉洁执法司法、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要坚决贯彻落实。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把握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深刻认识到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重要性,不断深化对“三个规定”的认识,确保学深悟透、真信笃行,做到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入脑入心、守住底线。在全县营造依法依规办事、保障公平正义、纯洁司法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三篇:三个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1.发生金融资金案件;2.安全检查或稽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3.收到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4.对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进行责任查究时。
二、邮政企业或邮储银行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对方相关领导及专业部门通报情况:
(一)金库、邮储网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
(二)有明显的安全防范漏洞,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随时可能出现较为严重的后果时;
(三)出现资金差错,需要立即查清或对相关账目采取控制措施时;
(四)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作案嫌疑,需要对当事人或资金账目进行控制时;
(五)发生有必要通报对方的其他情况时。审计部门检查频次及检查范围、内容:
(一)检查频次1.省一级分行对所辖市(地)分行和未设市(地)分行的市(地)邮政局的邮政金融工作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一级支行、未设一级支行的县邮政局及全省网点进行抽查。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一级分行对所辖一级支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对网点每季至少检查一次2.市(地)分行审计部门对所辖一级支行和未设一级支行的县(市)邮政局的邮政金融工作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实行全市集中式稽查方式的市(地)分行,对全市辖属网点每季至少检查一次。未实行全市集中式稽查方式的市(地),其所辖县(区)已设邮储银行一级支行的,对本行及网点邮政金融工作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其所辖县(区)未设邮储银行一级支行的,所辖网点由县(区)邮政局每季至少检查一次,邮储银行市(地)分行对网点进行抽查。3.未设市(地)分行的市(地),市(地)邮政局对所辖县(区)邮政局邮政金融工作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县(区)邮政局对辖属网点每季至少检查一次。邮储银行一级分行对市(地)邮政局、县(区)邮政局和网点邮政金融工作进行抽查。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1.检查范围包括邮政储蓄业务、汇兑业务、代理业务、国际业务、信贷业务、公司业务等邮政金融业务。2.检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
业务准入和ATM、POS入网资质的审查是否符合规定。(2)储蓄人员配备和人员轮岗的执行情况。(3)权限管理、账户挂失等方面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4)库存现金盘点、资金划拨等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5)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稽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两次通报批评后仍明知故犯的,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未按规定检查本行及辖属机构邮政金融业务各岗位履行职责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对现场检查的情况进行记录,填写工作底稿、稽查报告书的或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或者未及时将二类和代理网点审计情况报告同级邮政企业的。
(三)对审计(稽查)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和各种隐患、漏洞未及时下发整改通知或者未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的。
(四)未按规定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或者没有复查记录的。
(五)未按规定
及时向上级稽查机构及时报告重大违规问题或者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案件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的。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测试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或隐患,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重大隐患应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隐患的性质、整改的依据、整改的期限等。
(四)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现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五)上级检查部门对下级进行安全检查时,有权调阅资金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安全检查记录和报告书、隐患整改通知书和整改情况回单、领导对整改建议的批示等。安全检查情况互通(一)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领导、安全保卫、审计稽查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安全检查和业务稽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二)邮政企业或邮政储蓄银行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对方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1.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时。2.有明显的安全防范漏洞,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随时可能出现较为严重的后果时。3.出现资金差错,需要立即查清或对相关账目采取控制措施时。4.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作案嫌疑,需要对当事人或资金账目进行控制yǒu时。5.发生有必要通报对方的其他情况时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各相关岗位人员对下列邮政金融资金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理、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贪污、挪用、诈骗邮政金融资金案件。盗窃、抢劫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其他邮政金融资金案件。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分为特别重大案件、特大案件、重大案件、较大案件和一般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或者伤5人以上,或者亡3人以上的抢劫、盗窃案件。特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伤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抢劫、盗窃案件。重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抢劫、盗窃案件。较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无人员伤亡的抢劫、盗窃案件。一般案件,是指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无人员伤亡的抢劫、盗窃案件。对失职人员的责任查究分为:1行政处理。单位和部门负责人适用:通报批评、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操作人员适用:通报批评、调离关键岗位、解除劳动合同。2经济赔偿。赔偿金额可从责任人工资性收入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责任人上一工资性收入(包括全年工资和全年绩效奖金)月平均数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实施责
任查究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2、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1未按规定保证安全防范设施所需的资金投入,安全防范设施不达标,导致案件发生的。2邮政企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职能和配备安全保卫人员的,邮政储蓄银行未设立内控机构和内控人员的,致使邮政金融安全检查不落实的。3发生案件迟报、漏报、谎报或隐瞒不报的。4阻挠、抗拒案件调查和处理的。5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6对检举人员、检查人员、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7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8对发现的隐患,未制定或落实整改措施和要求的。9同一县局或同一级支行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案件的。审计(稽查)人员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按要求完成审计任务,对本人已实施的审计内容负责。
(二)按照规定记录审计情况,填写工作底稿、审计报告书等,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对二类和代理网点的审计情况,及时报告邮政企业。
(三)按要求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行为填写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四)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做好复查记录。
(五)及时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
(六)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案件(事件)情况,属于二类和代理网点的,应报告邮政企业。案件调查处理“五不放过”原则:是指责任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处理不放过,损失没挽回不放过,整改没到位不放过,教训没吸取不放过。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检查证件(检查证件由省、区、市邮政公司统一印制)。邮政企业安保人员对一类网点和点钞室、金库内进行检查时,应有同级银行人员陪同。邮政银行在对二类网点和代办网点检查时,应有市、县邮政局保卫或视察人员陪
同。案件报告:案发快报。案情报告。案情分析和整改措施报告。整改措施落实复查报告。处理结论报告。发生金融资金案件必须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直接
严格规范执行“三个规定”,筑牢廉洁执法“防火墙”,——学习“三个规定”的心得体会(含5篇)
本文2025-01-08 00:26:33发表“学习培训心得体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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