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制度
基层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X县城关街道X社区股份经济联合社。本社成立于x年X月X日
本社住所:X县城关街道X社区。
第三条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成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资产运营与管理、收益分配、资产评估制度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本社在城关街道党工委和X社区党支部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城关街道和X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成员
第六条
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七条
XX年X月X日X时为本社成员资格界定基准日。界定本社共有成员X名。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自动取得本社成员资格:
1.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及其衍生的新生农业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出生时,父母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基于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或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且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持农业户口的一方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离婚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6.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7.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校学生,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8.经过正规程序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户口迁出,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
4.已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在编在册离退休人员,享受财政保障待遇的。
第十条
本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年满18周岁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社经营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三)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按股份享受股利分红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定);
(二)关心支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资产
第十二条
本社的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
(三)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第十三条
本社清产核资基准日为X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246.655万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为X万元。债务总额43万元。
第十四条
本社集体土地总面积为2046亩。(其中农用地2000亩、建设用地46亩。)
第四章
股份量化
第十五条
本社依据产权制度相关政策,经会议研究实行折股量化到人,符合成员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六条
股权界定基准日为2019年4月15日24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通过成员身份界定,本社共有1501名股东(社员)。本村股权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动态股以产改基准日为依据,每五年变动一次。
第十七条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设置集体股和人口股。按照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确定股权量化到人。本联合社总股本采用虚拟股的形式设置1501股,其中个人股1501股(每人1股)。价值按照清产核资后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数1501股)计算。后期分红每股价值根据当年分配收益总额/总股数(1501股)计算.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的主要职权为: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批准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讨论决定理事、监事的报酬。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讨论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作出决定或决议时,须经参会成员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每年12月中旬召开。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必须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有2/3以上成员提议;理事人数不足章程规定的2/3时;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1/3时;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推选产生,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每个小组推选10名代表。
第二十四条
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成员代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有1/5以上的成员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5名理事组成,是本社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的执行机构,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1名。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为:负责召集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制定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或决议;决定组织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决定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决定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保值增值方案;制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理事会议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组织实施成员
基层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制度
本文2025-01-08 00:21:25发表“章程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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