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78

栏目:学习培训心得体会发布:2025-01-08浏览:1收藏

第一篇:人民陪审员学习培训心得体会

我国陪审制度具有较长的司法积累,在清末修律时期,沈家本在其主持编制的刑、民事诉讼法中借鉴西方经验规定了陪审制。现行人民陪审制源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当时的人民陪审制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成为我国实践司法民主之先声。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制得以沿用和发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在审判组织部分作出了适用陪审制度的规定。XX年,自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起,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始在我国正式实施。应当说,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正是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积累和司法理论不断发展的成果,反映了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以及公众对此项制度的良好愿望:一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把社会道德标准带入法庭,与专业法官思维互补,有助于强化司法民主,促进产生更加符合公众标准、公正理念的裁判;二是具有专业背景的陪审员可以发挥专业优长,协助法官解决审判中的专业性疑难问题;三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构建社会和谐;四是人民陪审员能在审判活动中直接监督法官,增强审判程序的透明度,保证司法廉洁;五是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能够缓解司法资源的紧张状况,减少法官的劳动强度,提高司法效率。从现实来看,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和司法实践,这些愿望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实现。但要从根本上落实《决定》精神,笔者认为,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民陪审制度作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一、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素质,杜绝“陪而不审”,陪审员的素质是其胜任陪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法学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学科,如果陪审员的综合素质不高,势必会因为专业的局限,使其只能做陪衬,浪费了国家的人、财、物力。因此当务之急必须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1、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人民陪审员进行审判活动的思想观点、政治立场,以及政策水平与素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陪审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是其参与案件审判公正与否的前提条件。因此必须培养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要有廉洁公正的作风,维护党的方针、路线与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会各种先进的思想和理论。当今时代,对人才的要求是“德才兼备”,有德无才不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但是有才无德则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同时人民陪审员也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

2、人民陪审员要有健康的心理素质。所谓陪审员的心理素质就是其心理素养,即审理案件所依据的心理状态。在审判工作中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健康的心理素质。它要求“无求、无畏、有情、力学”等,即分别为:不奢求别人给予,敢于伸张正义,有大无畏的精神,刚正不阿,不急噪,随时都具有清醒的头脑,能冷静的分析问题,能尊重人民赋予的权力,寓情于人民之中。不被世俗所侵蚀,不被权力、利益所动。能坚守人文精神与关注弱势群体;能不断学习,常学不倦。能积极、主动的学习各种先进的理论和知识,为人公道、正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等。

3、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素质。知识是人类社会认识世界的成果和智慧的结晶。只有掌握了知识,才能认识世界。文化素质是当代人的基本要求。如果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素质太低,对法律一窍不通,那么他面对法官、律师的“法言法语”将很难理解,即使多次解释也很困难,从而导致审判效率的不高。更为严重的是可能会左右法官的正确思维,造成司法不公。这将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在强调人民陪审员的民众参与性的同时,还必须要求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一般应为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至少不低于高中文化,这将有利于案件的审判,有利于司法公正。

4、人民陪审员要有较好的业务素质,扎实的专业知识。这是改变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的重要前提。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学专业知识,对实体法与程序法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对审判理论和实务有深入的研究。才能使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人民陪审员必须要求通过择优选举,不能吸收那些毫无专业素质的人民陪审员。同时,人民陪审员也必须努力学习各种先进的理论和业务技能,借鉴好的审判经验。这也是法律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同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相符合的。在对要求提高审判人员专业素质的呼声里,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素养也是形势所迫。

二、完善有关制度、立法。

1、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其内容是规定国家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民主重要内容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前三部宪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未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对1982年宪法进行的3次修正中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员制度。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只是作了粗线条的规定,也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在当今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治国方略、以民主政治建设为基本纲领的形势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地位却从宪法原则下降为基本法的原则,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种缺陷。

2、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模糊。《决定》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且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但《决定》的这些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决定》中并未规定什么案件必须由陪审员参与审理。这就导致实践中那些案件由陪审员参审不好掌握,而实践当中往往是将该项制度置于“可有可无”的境地,甚至法院将人民陪审员作为一种审判力量不足时的补充,更有甚者将其作为一种廉价的“劳动力”,得不到起码的重视。而“社会影响较大”也不容易准确理解和把握。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是当事人可以要求也可以放弃的一种法定权利,还是法院的权利没有明确。在实践中也没有相关的诉讼程序加以保护,如在开庭通知当中没有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权利,有很多当事人实际上也不知道还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权利,这是一种立法程序上的缺失。如果符合陪审条件案件的当事人要求采用陪审的方式进行审理,法院是不是有权拒绝?或者相反,在当事人与法院就是否适用陪审员出现意见分歧时,是以当事人的意见为准,还是以法院的意见为准,《决定》没有规定,只能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适用,实践中各种做法都有。

3、改变法院决定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会的体制。在《决定》施行前,我国在确定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时,多数的做法是由法院自行指定。一些法院出于方便安排陪审工作等考虑,将陪审任务固定交给少数积极性较高的人民陪审员,导致他们变相成为“编外法官”,失去了这项制度应有的群众性,为体现程序公正,《决定》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规定,基层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高级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通过其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在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这就意味着人民陪审员能否参审、何时参审、审何案全由法院决定。

4、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难见陪审员。在《决定》实施前,中级法院有自己的陪审员名册,所以有一些案件由陪审员参加。如嘉兴中院审理的轰动全国的大学生周一超因乙肝歧视而杀害人事干部一案,就有陪审员参加,事后还接受了媒体采访,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社会公众对该死刑判决未有激昂的反映。《决定》施行后,中级法院不再有自己的陪审员名册,须从基层法院的陪审员名册中选取,手续比较繁琐,陪审员参加审理也不方便,因此陪审员在中级法院审理重大案件中的缺位在全国都是一个普遍现象,某些虽已结案即仍然没有尘埃落定的案件,可能也有这方面的因素。比如,就有人质疑为何广州的许霆案、上海的杨佳案没有陪审员参加?

5、人民陪审员不可能成为审判委员会成员亦不可能参与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而审判委员会往往改判合议庭的决议。

第二篇:人民陪审员学习培训心得

我国陪审制度具有较长的司法积累,在清末修律时期,沈家本在其主持编制的刑、民事诉讼法中借鉴西方经验规定了陪审制。现行人民陪审制源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当时的人民陪审制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成为我国实践司法民主之先声。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制得以沿用和发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在审判组织部分作出了适用陪审制度的规定。XX年,自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起,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始在我国正式实施。应当说,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正是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积累和司法理论不断发展的成果,反映了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以及公众对此项制度的良好愿望:一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把社会道德标准带入法庭,与专业法官思维互补,有助于强化司法民主,促进产生更加符合公众标准、公正理念的裁判;二是具有专业背景的陪审员可以发挥专业优长,协助法官解决审判中的专业性疑难问题;三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构建社会和谐;四是人民陪审员能在审判活动中直接监督法官,增强审判程序的透明度,保证司法廉洁;五是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能够缓解司法资源的紧张状况,减少法官的劳动强度,提高司法效率。从现实来看,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和司法实践,这些愿望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实现。但要从根本上落实《决定》精神,笔者认为,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民陪审制度作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一、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素质,杜绝“陪而不审”,陪审员的素质是其胜任陪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法学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学科,如果陪审员的综合素质不高,势必会因为专业的局限,使其只能做陪衬,浪费了国家的人、财、物力。因此当务之急必须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1、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人民陪审员进行审判活动的思想观点、政治立场,以及政策水平与素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陪审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是其参与案件审判公正与否的前提条件。因此必须培养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要有廉洁公正的作风,维护党的方针、路线与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会各种先进的思想和理论。当今时代,对人才的要求是“德才兼备”,有德无才不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但是有才无德则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同时人民陪审员也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

2、人民陪审员要有健康的心理素质。所谓陪审员的心理素质就是其心理素养,即审理案件所依据的心理状态。在审判工作中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健康的心理素质。它要求“无求、无畏、有情、力学”等,即分别为:不奢求别人给予,敢于伸张正义,有大无畏的精神,刚正不阿,不急噪,随时都具有清醒的头脑,能冷静的分析问题,能尊重人民赋予的权力,寓情于人民之中。不被世俗所侵蚀,不被权力、利益所动。能坚守人文精神与关注弱势群体;能不断学习,常学不倦。能积极、主动的学习各种先进的理论和知识,为人公道、正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等。

(1)(2)(3)

3、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素质。知识是人类社会认识世界的成果和智慧的结晶。只有掌握了知识,才能认识世界。文化素质是当代人的基本要求。如果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素质太低,对法律一窍不通,那么他面对法官、律师的“法言法语”将很难理解,即使多次解释也很困难,从而导致审判效率的不高。更为严重的是可能会左右法官的正确思维,造成司法不公。这将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在强调人民陪审员的民众参与性的同时,还必须要求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一般应为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至少不低于高中文化,这将有利于案件的审判,有利于司法公正。

4、人民陪审员要有较好的业务素质,扎实的专业知识。这是改变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的重要前提。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学专业知识,对实体法与程序法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对审判理论和实务有深入的研究。才能使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人民陪审员必须要求通过择优选举,不能吸收那些毫无专业素质的人民陪审员。同时,人民陪审员也必须努力学习各种先进的理论和业务技能,借鉴好的审判经验。这也是法律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同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相符合的。在对要求提高审判人员专业素质的呼声里,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素养也是形势所迫。

二、完善有关制度、立法。

1、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法律中未作规定。法律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其内容是规定国家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民主重要内容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法律,前三部法律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现行的1982年法律却未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对1982年法律进行的3次修正中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员制度。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只是作了粗线条的规定,也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在当今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治国方略、以民主政治建设为基本纲领的形势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地位却从法律原则下降为基本法的原则,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种缺陷。

2、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模糊。《决定》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且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但《决定》的这些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决定》中并未规定什么案件必须由陪审员参与审理。这就导致实践中那些案件由陪审员参审不好掌握,而实践当中往往是将该项制度置于“可有可无”的境地,甚至法院将人民陪审员作为一种审判力量不足时的补充,更有甚者将其作为一种廉价的“劳动力”,得不到起码的重视。而“社会影响较大”也不容易准确理解和把握。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是当事人可以要求也可以放弃的一种法定权利,还是法院的权利没有明确。在实践中也没有相关的诉讼程序加以保护,如在开庭通知当中没有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权利,有很多当事人实际上也不知道还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权利,这是一种立法程序上的缺失。如果符合陪审条件案件的当事人要求采用陪审的方式进行审理,法院是不是有权拒绝?或者相反,在当事人与法院就是否适用陪审员出现意见分歧时,是以当事人的意见为准,还是以法院的意见为准,《决定》没有规定,只能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适用,实践中各种做法都有。

3、改变法院决定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会的体制。在《决定》施行前,我国在确定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时,多数的做法是由法院自行指定。一些法院出于方便安排陪审工作等考虑,将陪审任务固定交给少数积极性较高的人民陪审员,导致他们变相成为“编外法官”,失去了这项制度应有的群众性,为体现程序公正,《决定》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规定,基层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高级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通过其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在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这就意味着人民陪审员能否参审、何时参审、审何案全由法院决定。

4、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难见陪审员。在《决定》实施前,中级法院有自己的陪审员名册,所以有一些案件由陪审员参加。如嘉兴中院审理的轰动全国的大学生周一超因乙肝歧视而杀害人事干部一案,就有陪审员参加,事后还接受了媒体采访,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社会公众对该死刑判决未有激昂的反映。《决定》施行后,中级法院不再有自己的陪审员名册,须从基层法院的陪审员名册中选取,手续比较繁琐,陪审员参加审理也不方便,因此陪审员在中级法院审理重大案件中的缺位在全国都是一个普遍现象,某些虽已结案即仍然没有尘埃落定的案件,可能也有这方面的因素。比如,就有人质疑为何广州的许霆案、上海的杨佳案没有陪审员参加?

5、人民陪审员不可能成为审判委员会成员亦不可能参与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而审判委员会往往改判合议庭的决议。

第三篇:人民陪审员培训(模版)

郧县人民法院

副院长ⅹⅹⅹ在人民陪审员培训会上的

讲 话

同志们:

在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高度重视和各部门领导、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半年多的充分准备,来自我县各个部门和各个层面的思想政治过硬、道德品德良好和文化素质较高的 17名人民陪审员,经过严格选任程序,经第十五届县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产生。这是ⅹ县法院审判活动中的一件大事,也是ⅹ县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人民陪审制度的落实对推进司法民主,促进我院的整体工作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此,我代表院党组和全体干警对依法任命的17名人民陪审员表示衷心的祝贺和热烈的欢迎!

为使大家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认真参与审判工作,今天安排两名同志对大家进行岗前培训,以其相互学习,相互提高。在此,我代表院党组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意义

陪审制度是人类社会为追求司法民主化而创造的一种制度文明,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我国的陪审制度与普通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不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的审判权 利。作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举措,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首先,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包括管理作为国家事务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事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新的历史时期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发展,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和实践“公正廉洁、司法为民”要求的重要方面。

其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是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与基本诉讼制度。人民陪审员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同时,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及时化解纠纷,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第三,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人民群众,来自于社会的各个层面,陪审员参与法院的案件审判,对于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在合议庭内部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保证司法廉洁具有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还有助于抵御各种外界因素对司法审判的干预,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第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司法具有权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人民陪审员大多在群众中间享有较高威望,他们参与审判,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使得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形成确信,进而自觉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第五,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广泛的教育功能。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是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主要体现在培育公民的政治素质,增长公民的法律知识等方面。公民作为陪审员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对法院工作会有全面、深入、客观的了解,并通过他们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对于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都是有益的。

吸收公众参与审判,与法官共同行使国家审判权,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征。作为中国诉讼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其更现实的价值还在于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社会阅历、熟知社情民意等方面的独特作用,通过普通公民对司法权运作的直接参与来抵制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丰富法官在审查案件事实、具体适用法律中的思维、判断,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二、ⅹ县法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结构特点

ⅹ县法院此次任命的人民陪审员有六个特点:一是涵盖面较广,分别来自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等单位和部门;二是年龄结构合理、具有代表性,年龄最大的 53岁,最小的25岁; 三是政治思想过硬,党员(含预备党员)有16人,无党派1人;四是专业结构合理,既有政府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也有农村基层干部,专业结构配备合理,顺应了当前案件多样化的特点;五是文化素质较高,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有16人,占总人数的94.1 %。六是多数陪审员原工作单位的工作对象均是矛盾集发性群体。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思想意识不断开放,移民外迁、土地建设开发、城市建设拆迁、企业改制、“三农问题”、个私经济及婚姻家庭等领域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也日益严重,县经济开发区、信访局、劳动局、环保局等部门是接触这些矛盾问题的“近水楼台”。这些单位中一些热心于排解个私经济矛盾、婚姻家庭纠纷和未成年人的教育的同志被选任到人民陪审员的队伍中来,这部分同志工作积极性高、有工作经验、深知问题的症结,在案件的审理中往往可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同时由于人民陪审员来我县的各个部门和各个层面,他们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在陪审活动中会更注重以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能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使裁判更加合理、合情、合法。

三、对当好人民陪审员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应当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陪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陪审员到法院陪审要 占用一些工作时间,参加培训活动又可能占去部分业余时间。所以,必须取得单位领导的支持和家庭的理解、支持。要坚持以本职工作为主,到法院执行陪审工作时,根据预约提前安排好本单位工作,使其不受影响或少受影响。

二是要处理好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关系。作为陪审员,一定要配合审判长工作,开庭前要向审判长了解主要案情,征求审判长的意见,服从庭审安排;庭审中要专心致志,按照分工,适时发问,既要防止陪而不审,又要避免主次不分,甚至喧宾夺主。评议时应当认真吸取审判长对案情及涉及法理的分析,既要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还要注意听取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互相尊重,共同协作,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到正确、及时、合法地行使审判权。

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有为”和“有位”的关系。当人民陪审员,首先自己就得把陪审工作“当回事”,兢兢业业地去做,认认真真地学,用心研究案件,善于总结经验,就一定能当好人民陪审员。人民把审判权赋予了我们,给了人民陪审员一个特殊而重要地位。我们一定要珍惜这个为人民服务的机会,努力有所作为。

四是要正确处理好发扬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与遵守陪审纪律,维护人民陪审员形象的关系。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参加合议庭,与审判员共同审判案件,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办案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的情况,从而形成对审判工作较深层次的监督和制约。人民陪审员既是广大人民司法需求的代表者,又是司法公正、实行司法公开的执行者,理所应当地自觉遵守人民法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人民陪审员的形象。(二)要不断强化“四个意识”

一是要强化廉洁自律意识,确保公正执法。人民陪审员要严格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心存正义、信守廉洁、敬法慎独,自觉维护司法形象,确保司法公正。特别是要严格遵守《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

二是要强化学习意识,不断提高办案技能。人民陪审员在以后的陪审工作中,要树立起勤于学习的理念,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尽快熟悉诉讼程序,尽快适应审判工作。

三是要强化修养意识,注重自身形象。人民陪审员在参与陪审案件期间,要注重自身形象,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自觉约束业外活动,树立良好个人形象。特别是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建立好与律师的隔离带,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

四是要强化为民意识,用好手中的权力。人民陪审员要时刻牢记司法为民宗旨,强化为民勤政意识,对参与的陪审工作,要积极投入,为人民用好审判权。

(三)要充分发挥“四个作用

人民陪审员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长,对合议的案件,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上都要充分发挥作用,与审判人员取长补短,更好的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是要充分发挥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加强民商事纠纷的调解力度,努力化解各种矛盾,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要充分发挥来自学校,了解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展规律的优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引导,做好庭审和庭后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三是要充分发挥拥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优势,为法官在办理房地产、劳动争议、医疗事故等纠纷案件中提供可行的专业知识帮助;

四是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法官的守法意识,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同志们,作为人民陪审员,你们即将担责履职,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希望你们不负众望,无愧重托,努力学习,苦练内功,充分发挥陪审员的职能作用,创造性地进行陪审工作,为民主法制建设,为法院审判事业的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最后,祝大家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工作顺心!谢谢各位!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四篇:人民陪审员心得体会

【篇一】

我叫xx,是幼儿园的教务主任。xx年,我成为前锋农场人民法院的一名人民陪审员。虽然由于工作原因,参加陪审的工作次数较少,但通过一次次的庭审让我觉得“受益匪浅”。正是由于周围人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使得我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始终保持热心不变。对于我个人而言,每一次庭审都是一次很好的学习机会,一次品尝人间百态的机会,一次神圣的实践机会。我把每一次陪审都看作是一次积累,一次心历,一次成长。下面我从二个方面谈谈一些这项工作的一些经历和认识。

一、陪审工作带给我的收获

作为陪审员参加陪审是必须履行的职责、义务,每当我在接到法院的参加开庭通知后,我都调整安排好自己的其他工作,及时抽出时间参加庭审,在每一次参与案件审理后,我都进行总结、反思,举一反三。这些案件使人警醒,引人深思,从中学到的不仅仅是人民陪审员职业道德和行为操守,更重要的是学到了为人处事的原则和做人的基本道理。我每出一次庭总会有新的收获,这种收获不是能用金钱来衡量的,也是用金钱买不到的。我把审判庭视为法制和道德教育的课堂,反思过去工作,增强了工作的责任感。工作之余我经常在思考要将陪审工作与本职工作更好的结合到一起,相互促进。

二、结合自身特点做好陪审员工作

1.参与热情高,保持高度的“耐心、爱心、公心”。

“耐心”,一个案件因为其本身的复杂时间会较长,记得有一次的合议庭,一天的庭审时间还没有结束,坐的腰酸背痛,但我们要保持不急不躁的心情,认识做好自己的陪审工作。

“爱心”,泰戈尔曾经说过一句话:“只有热爱人的人才能审判人”我觉得法律是无情的,但作为人民陪审员要有一颗爱人的心,可以走到弱势群体中间为他们送上几句安慰的话和建议,让审判过程既符合法律规范又照顾人们的感情需要。

“公心”,要有一份社会公德心,法律公正心,要客观、理性的对待每个人及案件。

2.处理好本职工作和陪审工作。

首先,要妥善处理本职工作和陪审工作的关系。如何处理本职工作和陪审工作的关系是每个陪审员都会遇到且必须面对的问题。陪审工作是兼职,本职工作固然不能放弃,陪审工作也不能随便应付了事。承担起陪审员角色所应尽的社会责任。因此,要尽量做到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两不误。其次,要处理好与其他合议庭成员的关系。在参加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既要敢于发表自已的见解,又要尊重合议庭其他法官或其他陪审员的意见。

3.要加强学习,勇于实践。

在担任人民陪审员以前,我没有任何审判工作经验,我意识到,要在审判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就要不断加强学习,提升自我。首先利用闲暇在网上学习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为自己充电;

不断关注司法实践中案例的分析,对自己看到的、听到的案件都有意识地去作出自己的判断,同时把自己的生活经验和法律知识结合起来;

注重加强与法官经常性的沟通和交流,在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主动向法官们学习,了解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定性,不断积累经验,提高陪审水平。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光有满腔热忱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努力学习法律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本领。实践出真知,这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审判工作作为一项社会关系实践活动,就是要通过不断实践,通过实践的积累,学以致用,才能有质的提高。在过去的一段时期里,网络社会上曾有人提出:“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不如不陪”的观点,这种观点虽然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种偏见,但也指出了人民陪审员在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不足。我们要在实际工作中做多学、多问、多听、多看,并且通过仔细观察和学习审判长、审判员如何抓住案件的审理重点,如何分析和认定证据,如何适应法律等审判技能,最终消化为自身能力。

三、法律的公正与自律

1.在陪审过程中,我经常以普通民众的经验判断事实,以传统朴素的伦理道德阐述法律,使胜诉方了解自己为什么会被支持,使败诉方明白为什么会输掉官司。通过与法官零距离、面对面的接触,不仅可以亲身经历一场法治的洗礼,学会用法律的理念、思路和方法思考问题,而且会将自己的感受和收获,向身边的人广泛传播,形成很好的辐射效应,从而减少公众对司法的猜疑、不满和误解,增进对司法的信任、理解与支持。

2.人民陪审员不是一种荣誉,更不是一种权力或者社会上一些人所谓的资源,而是一种责任,是人民和法律赋予的一项神圣工作。打铁还要自身硬,作为一名“不穿制服的法官”,也要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和审判机密。依法办案是法官裁判案件必须不折不扣执行的原则,同时也要求人民陪审员应当在法律框架内注重维护公平、公正,注重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和善于化解矛盾。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与法官的思维互补,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通过一年多的陪审活动,近距离接触到感受到了法院在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司法为民工作上取得的成效,无论是在庭审程序上还是在实体判决上,都能严格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我亲眼看到了法官、书记员繁重的审判任务与工作的辛苦,他们的高质量、高效率、高负荷工作,我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对他们的工作精神表示非常钦佩与赞叹。

作为“编外法官”,我真的是从心里很喜欢人民陪审这份工作。在这里我交到了朋友,交流了感情。从陪审经历中的收获是我无形的财富,使我受益终生。今后,我将继续履行好陪审员的职责,认真做好陪审陪议,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将成为我人生经历的一段美好回忆。今后,我将继续以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追求,牢记人民的嘱托,不辱使命,做出让人民更满意的成绩。

【篇二】

自被聘任为xx市中级人民法院陪审员以来,我深感责任重大,这份责任感不仅来自自身的工作经历,更是来自对法律的敬畏,对维护社会公平的正义感。

这一年来,两次亲身参与了庭外调解,法庭庭审的全过程,亲自见证了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履行法律程序,公正断案。在办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审判员严格履行办案流程,对案件涉及内容进行详细询问,对提供案件证据进行仔细核实,法庭辩论过程发生无意争执,审判员及时进行有效引导,将案件审理引向争执焦点问题上,保证案件审理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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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78

第一篇:人民陪审员学习培训心得体会我国陪审制度具有较长的司法积累,在清末修律时期,沈家本在其主持编制的刑、民事诉讼法中借鉴西方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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