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推荐5篇]
第一篇:交通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交通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公开的原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有关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提高xx市交通运输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实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推进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充分发挥交通运输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安徽省交通厅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细则(试行)》,结合xx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市交通运输局机关各科室及依法行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职权的局属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交办发〔2014〕58号)》,对政府交通运输信息进行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第四条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以向社会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下列部门(单位)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交通运输相关信息:
(一)xx市交通运输局机关各科室;
(二)xx市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
(三)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第七条所列部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领导、机构设置、机构职能、下属单位、单位人事任免、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招考和录取信息;
(二)政策业务文件及政策解读信息;
(三)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工作部署、改革措施和重大决策;
(四)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办理流程、监督制度、执法结果;
(五)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及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招标采购公示、中标情况、从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公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实施情况、安全生产情况;
(七)领导活动、部门动态、新闻发布会、专题活动等日常工作情况;
(八)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九)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十)交通运输廉政制度建设情况;
(十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
(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交通运输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有关交通运输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
第九条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需根据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内容的不同特点,采用与信息内容相适应,便于公众及时知晓和理解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条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的形式需注重实效,有利于监督。
第十一条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依据本制度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xx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xx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网、xx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微博公开;
(二)在办公场所或辖区内公众经常聚集的场所,设置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栏或电子显示屏;
(三)在地方报刊、地方电视台、地方广播电台开设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专栏;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通过政府公报、固定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栏、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指南、办事须知等形式公开;
(六)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和改革措施,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记者、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予以公开;
(七)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或本部门专业性服务中心大厅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流程、所需材料、承办部门、服务承诺与投诉途径,并设立查阅处,提供相关查阅服务;
(八)12328交通运输服务热线电话;
(九)其他便于公众知晓和理解的形式。
第四章公开的实施
第十二条xx市交通运输局及时编制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内容,目录公布前,应经同级监察机关审核。
第十三条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目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相关信息;
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相关信息;
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后20日内公开,并对公开的信息及时更新和维护。法律、法规对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xx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园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区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为全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在抓好信息审核、信息编目、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各村、各单位送交信息的检查和核实,推动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各乡、场、处、管委会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供依法公开的信息。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产生之日后及时交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四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业务工作流程中公开,或者已经规定公开程序的,按该规定公开;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公开。公开政府信息,应以原文、原条款、原词句公开,不得加入个人理解性、判断性的内容。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
1、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汇集工作。协调、督促本单位将新产生并认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办领导审定后,及时收集、汇总。
2、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对汇总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做好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的报送、备案工作。
3、及时上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收到信息后,及时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上传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4、做好政府公开信息的接待查询工作。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共查阅牵头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社会公众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查阅,帮助其检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提供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
5、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按照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根据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及类别,及时上报区领导,并协调相关科室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答复工作。
6、根据需要,适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做好各类公
开信息的统计、归档和总结工作。
第六条:认真贯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的原则,各单位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区分管领导负责公开信息的审定和把关工作。所有政府信息必须经区领导审签后才能按要求公开。
第七条: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接待、办理工作。对于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程序及时向区领导汇报,并根据区领导指示及时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报。同时要健全接待、办理程序,规范开展查阅接待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要求进行。
第八条: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重点检查制度和职责的落实情况。对因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了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要求,编制《青岛市畜牧兽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请各处室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业务,努力提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政策水平。
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干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并在了解、熟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自觉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做好信息的沟通工作,一是将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及时向领导和相关部门传达;二是搞好相关部门之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沟通协调;三是及时向上级部门传达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上级部门需要的其他信息。
四、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制定、完善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操作流程、各环节职责、相关工作制度,协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检查、督促、指导工作。
五、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
1、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汇集工作。协调、督促本单位各职能处室将新产生并认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局领导审定后,及时收集、汇总。
2、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对汇总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做好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的报备工作。
3、及时上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上传市政府计算机中心,同时送青岛畜牧兽医信息网。
4、做好政府公开信息的接待查询工作。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的公共查阅室,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社会公众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查阅,帮助其检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提供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
5、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按照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或签收市政府办公厅转交的申请。根据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及类别,协调相关处室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答复工作。(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提出人或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处理结果。受理申请过程中,应及时
与受理中心保持联系,接受其帮助和指导。
6、根据需要,适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做好各类公开信息的统计、归档和总结工作。
六、完成上级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工作。
政府信息审核、报送制度
一、局办公室作为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我局政府信息的审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对各职能处室送交的政府信息属性予以审核,对免予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
二、认真贯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的原则,各职能处室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负责公开信息的审定和把关工作。在政府信息界定过程中,对难以区分的可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保密部门确定。
三、各处室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的政府信息,务于信息产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信息工作人员在收到信息后,及时进行汇总,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四、对公文类信息各处室应在草拟文件的同时,应在发文拟稿单
“备注”栏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应当以方便和服务群众为原则,参照公文类信息的要求确定其属性。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评议、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处室应指定专人每周对本处室形成的政府信息,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就是否及时、完整、规范报送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加以纠正。
二、局办公室在抓好自身信息审核、信息编目、送交、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各处室信息送交工作的检查、指导,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开展。
三、局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要定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重点检查制度和职责的落实情况。
四、对因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办理制度
一、局办公室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共查阅室,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要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方便公众检索、查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申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二、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接待、办理工作,要健全接待、办理程序,规范开展查阅接待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
三、对于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规范程序,由申请人出示身份证件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受理,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转办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按照规范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并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将办理结果和相关告知书、相关信息(属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报受理中心。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要求进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协调、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三)受理申请人申请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四)汇总、答复涉及多个科室的依申请政府信息;
(五)本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科室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员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本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科室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本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五)协调确认本科室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第四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三)各村委会应当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区)、乡(镇)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各村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各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各级各类档案馆(室)以及各职能部门、村、社区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及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镇政府信息公开报告中予以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镇政府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主动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镇人民政府 2011年3月1日
庆镇政府党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镇政府党务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党务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提出申请,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五)各职能部门、村、社区的内部信息及内部公文;
(六)各职能部门、村、社区的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七)与各职能部门、村、社区的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八)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九)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府党务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行政机关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职能部门、村、社区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职能部门、村、社区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信息;
4、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6、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与镇直属部门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
(五)期限
1、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当场做出处理;
2、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府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关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党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镇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及各部门政府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镇政府党务公开工作报告中给予通报批评。
3、奖惩。把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镇政府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镇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党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三条 各村、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庆镇政府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庆镇人民政府 2011年3月1日
乌石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镇机关部门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级机关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机关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机关部门在发布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机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其他机关部门职责权限有关联的重要政府信息,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机关部门应先与相关机关部门协调沟通后,再报请镇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四条 涉及机关部门为同级行政主体的,相关机关部门均为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涉及机关部门为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的,下一级行政主体可报请其上级机关组织协调。
第五条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六条 机关部门向拟发布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部门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机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回复。机关部门进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时,不得违反关于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处理的法定时限要求。
第七条 机关部门与不属于本区行政管辖权范围的机关部门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意见不一致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机关部门提出协调申请,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申请协调的事项、自行协调的情况、主要争议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镇党政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机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九条 机关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机关部门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机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应当经批准发布的信息,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或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不按照信息发布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电、环保、通信、公共交通、金融、保险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发布的协调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本机关依据部门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确认。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通过来人、来电、网络等多种渠道,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八条 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外,以本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
交通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推荐5篇]
本文2025-01-08 00:08:52发表“章程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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