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职业学院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干部成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轮岗交流是指学院党委根据中层干部队伍建设需要,为使干部能在多个工作岗位接受锻炼,提高其管理能力和领导水平,以干部的任期情况为主要依据,有计划地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人岗相适原则;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坚持因才施用、工作需要;
(六)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干部交流有计划地在学院党政机关与教学单位、教辅单位之间,党群部门与行政部门之间进行。交流范围为学院中层实职领导干部。
第五条、干部交流轮岗的对象
(一)需通过轮岗交流经受锻炼,丰富经验,提高水平的年轻干部。
(二)在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后勤处)任职时间较长的干部;
(三)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需要交流的干部。
(四)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六条、对需要交流轮岗任职时间的规定
(一)担任中层领导职务,在同一职位任职满3年的应进行轮岗交流;任职满6年的,必须交流轮岗;
(二)在同一部门连续担任正副职务满8
年的一般应进行轮岗交流。
(三)经学院党委研究,认为需要交流轮岗的岗位和对象。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进行交流。
(一)接近退职年龄的,原则上不作交流。
(二)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
职业学院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职业学院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干部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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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5-01-07 23:59:39发表“章程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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