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的请假制度
关于教师的请假制度范文4篇
1、事假
(1)、教职工婚假七天。其他特殊条件的教师经学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2)、教职工直系亲属,丧假七天。
(3)、其他特殊原因请假,一学期最多不超过七天。
2、教职工请病假,必须出具医院证明,否则不予准许。
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必须专心治病、养病,不得从事以获取利润和报酬为目的的第二职业。凡有借治病休养为名从事第二职业者,可按旷工的有关规定处理。
3、产假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者,女职工产假一般为90天,特殊原因可适当延长。
(2)、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不假自假者,一律按旷工的有关规定论处。除正常的事、病、产、婚、丧等假之外,凡超过假期或非正常请假者,每学期假期累计计算。
二、审批权限:
教师请假三天以内由校长审批,三天以上由本人申请学校负责人签字后,报学区审批。
三、请假程序:
1、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来校工作(包括各类活动),都必须办理正式请假手续。
2、请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条,病假除具有医院医师出具的建议病休的签字外,同时填写请假条。请假条由本人交校长室签署。如遇急事、急病不能事先填写请假条,事后应及时补办相关请假手续。
3、教师在请假前,要与其他代课教师通报,妥善安排好自己的课堂、代课、代职等,不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可准许,否则出现责任事故由该教师承担。
4、请假到期仍不能回校上班,应以一定方式(如电话、委托亲友代办等)提出续假申请,返校后补填请假条。
5、因公去外地出差属公假,公假结束回校后,要写简要的出差工作汇报,经主管部门领导和校长审阅后,由负责考勤的校领导存档。
6、请假手续不完备(如未填写请假条或病假无正式证明或各级考核人未签署意见),均属没有请假;凡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紧急情况除外),按旷工旷职处理。无故旷工、旷职,要作出检查(见考勤制度)。请事假期满未归的,擅离岗位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凡连续旷工达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七天者,学校上报学区备案。
关于教师的请假制度范文二
一、公假:
学校行政人员或教职工,出席会议、派出培训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公假期间不扣除教职工奖励。
二、事假:
1、教职工事假原则上每学期最多4天,全年8天,如遇特殊情况,确实要超假者,由单位核实后,教职工应办理好请假手续,所有假期均应报批后方可执行。
2、教职工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好请假手续。请假时间1天以内的,直接向教导主任主任申请,并有教导主任批准;请假1天以上的,须向校长申请,并校长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了不语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3、事假每次不得超过3天,一学期不得超过7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事假超过规定天数一般不予准假,特殊情况必须经校委会研究决定。
4、教职工凡未按请假报批程序办理好请假手续而离开工作岗位,或请假到期未办理续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5、事假天数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事假的绩效工资扣除按《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执行。
6、因请假不能正常上课的,所所带课程由本人自行安排,特殊情况。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出勤的,可以请病假,病假2天以内有教导主任批准,2天以上的应由医院出具病假证明,报请校长批准。变相请病假,如经查实按旷工处理。7天以上的,经校委会研究决定后,到教育局办理请假手续,学校负责安排代课。
2、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执行。
3、经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4、长期病假康复后要求工作的,应由医院出具健康证明。
5、教职工因探亲或在外出差是生病,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6、病假天数的计算是1天按半天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15天以上的除外)。
三、旷工:
教职工连续旷工7—14天,全年累计旷工15天,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连续旷工15天,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校辞退,连续旷工超过30天,全年累计超过90天的,学校必须上报自动离职手续。
四、法定假:
1、产假:
(1)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者假期15—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者,假期42天。
(2)没有晚婚晚育正常分娩者,假期90天;难产者增加15天;一胎多胞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24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胎者,增加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另加30天;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一周的照顾假。
(3)晚育剖宫产,假期105天;
以上三种类型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全额发给,计划外怀孕流产者,不享受工资及福利待遇。
(4)怀孕期间的女教职工,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医院证明确有疾病可按有关规定批假15—30天;生育假满后确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按审批程序办理请假。
(5)已怀孕的女教职工,按照国家给予产前检查时间,但要妥善安排,不的影响正常工作。
(6)产假期满,因病不能工作的,经市级医院证明后报批请假,其继续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病假规定执行。
(7)女教职工在领取生育告知书后,怀孕期间经市级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并按病假处理。
3、婚假:
(1)在本单位从事工作满6个月的教职工方可享受婚假。
(2)若教职工在原单位结婚的,婚假不能带入本单位。
(3)教职工结婚,婚假为
关于教师的请假制度
本文2025-01-07 23:56:44发表“章程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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