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廉政谈话制度办法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7浏览:1收藏

法院廉政谈话制度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两级法院廉政建设,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加强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司法公正、廉政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X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纪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全市法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廉政谈话是指在市、县两级法院党组、院长的领导下,以廉政建设、司法公正为主要内容,由谈话人对被谈话人进行教育,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予以提醒,对已出现的问题予以告诫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廉政谈话分为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新选拔、调进干部廉政教育谈话。提醒谈话是指对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强烈或有违纪苗头性问题的被谈话人,进行及时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是指对经有关部门初步核查,具有一定过错或轻微违纪行为的被谈话人,进行批评和告诫。新选拔、调进干部廉政谈话是指对新选拔为各部门副职以上领导干部任职前和新调进法院干部上岗前的廉政谈话。

第四条廉政谈话内容:(X)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经济纪律、审判(执行)纪律的情况;((X)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执行)工作纪律规范、回避制度、法官惩戒规定以及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情况;(X)遵守省法院、市中级法院制定的两个“十个严禁”以及规范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与律师和当事人行为“八项纪律”的情况;X)履行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职责的情况;(X)执行中纪委、省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廉洁自律规定及本院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X)群众反映较为强烈及有关部门受理的举报问题;(X)其他需要提醒和告诫的问题。

第五条谈话人与被谈话人分为:院长(党组书记)与副院长、党组成员、副处级干部谈话;副院长、党组成员与各部门正、副职干部谈话;各部门正职与本部门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谈话;视情况需要可另行确定谈话人。

第六条廉政谈话组织实施院长(党组书记)与副院长、党组成员、副处级干部进行提醒、诫勉谈话,或授权进行提醒、诫勉谈话,由党组办事机构

解锁后支持完整在线阅读或下载编辑海量优质内容资源

法院廉政谈话制度办法

法院廉政谈话制度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两级法院廉政建设,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加强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司法…
点击下载
分享:
热门文章
    热门标签
    确认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