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范文大全]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7浏览:1收藏

第一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行政机关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镇政府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镇政府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

第六条两个以上部门联合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村或单位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村或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单位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村或单位,其中任何一个村或单位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单位应公开期限届

满前 5 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意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单位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单位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单位发出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单位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条被征求意见单位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 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单位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一条 5 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拟公开政府信息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不同单位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决定。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镇纪委和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第二篇:自治区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自治区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暂行)

为了确保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二、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三、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四、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样函附后)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五、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七、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益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我局指定由市局办公室和信息中心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真实可靠原则。行政机关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及时准确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服务群众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网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六条 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1.部门规章;

2.经局务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的涉及人事、管理、经济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及其实施情况;

3.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4.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7.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8.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9.土地的征收、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对外公开。

2.通过各业务股室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3.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和公开办事指南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4.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公开。

5.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九条 确定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信息查阅指南和信息发布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向县政府办公室备案,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审定。

第十条 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采取书面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本局要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时,严格按照《益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流程》,并规范使用《益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文书》。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将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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