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委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全文5篇]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7浏览:1收藏

第一篇:机关党委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

机关党委 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

为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使我委组织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主要指党员在党支部以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形式的组织活动。开好党员组织生活会,有利于提高党支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有利于加强党支部集体领导,不断改进党支部班子工作;有利于加强党支部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形成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有利于党员端正党风,增强团结,密切党群关系。

第二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是端正党风、增强党性、提高党的战斗力的一项有效措施。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第三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必须报经机关党委同意。

第四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范围为党支部所属全体党员,一般应吸收同级非党员行政负责人参加,还可以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言,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五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要和党员党性分析民主评议会结合起来进行。每名党员都要紧密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对照党员先进性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重点检查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组织观念、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立足本职岗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既要严以律己,敢于正视自己的缺点、不足和错误,又要严格要求同志,敢于触及对方的实质性问题,不隐瞒观点。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加了解,促进团结,形成合力,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七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日期和议题要提前 7 天通知与会人员,使其做好准备。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会前要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因故缺席人员必须提交书面发言材料,委托专人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议的情况和批评意见在会后应转告缺席人员。

第八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会前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具体应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本单位(部门)实际,确定组织生活会的主要议题。

(2)党支部班子成员之间、党员之间、党员和群众之间开展谈心,相互征求意见,沟通思想,形成共识。

(3)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反馈出席人员。

(4)党员个人围绕组织生活会主题,结合谈心和征求意见情况,认真撰写发言提纲。

第九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重点要放在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明确方向上。要结合实际学习有关文件,围绕重点议题进行检查总结。发言内容要集中,查摆问题要具体。要抓住主要矛盾交流思想认识,针对主要

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不得把组织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第十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党支部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机关党委帮助解决的,应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后 7 天内,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组织生活会的情况。同时,党支部和党员个人要根据班子、群众意见和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整改措施要明确整改目标、措施和时限,并公开做出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未经机关党委同意而不按时召开组织生活会的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和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基层党员组织生活会在机关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党支部书记是党员组织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精心领导组织这项工作。党员组织生活会由党支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篇: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

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

为了加强党组织建设,增强党的战斗力,进一步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增强党性观念,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制定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

一、党员组织生活会由党支部或党小组组织召开。

二、落实党员组织生活“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每个月召开一次支部大会、一次支委会,每周过一次组织生活,每一季度上一次党课,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三、组织生活会内容:对党员进行党的理论知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教育;传达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讨论党支部工作计划,审议支委会工作报告;选举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接纳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对党员的奖惩;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民主评议党员,提高党员素质。

四、组织生活会的基本要求。

1、党员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党员因病因事不能参加,须事先向党支部请假。

2、党支部建立“考勤登记簿”,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会进行考勤;要有组织生活活动记录,对活动时间、内容等予以详细记录。

3、党员组织生活会必须注重实效。会前要通知每一个党员做好准备,会议内容要集中,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篇: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

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

一、每个党员必须自觉参加党员组织生活会,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组织生活要增强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心谈心,沟通思想,增进团结,推动工作。

二、党员组织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由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党员应积极参加党员组织生活,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必须事先向党组织请假。

三、明确党员组织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检查党员在贯彻上级党委决议和指示情况;检查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密切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检查上级组织生活会制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党组织要把每次组织生活会的主题和内容提前一周通知每位党员,认真做好准备,拟写发言提纲。

五、会后要根据党组织决议和每位党员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落实措施并认真落实。

六、党组织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纪录,并将召开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党员外出前必须向党组织报告,说明外出的理由、时间、地点等。党员外出回来后,必须向所在党组织报告外出工作、学习的情况。党组织对外出党员过好组织生活、缴纳党费等,应提出明确要求。

二、党员离开本地区,外出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外出地点固定的需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到外出所在地参加组织生活。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转出组织关系。临时性、间断性外出或外出地点不固定的党员,应参加所在支部的活动。

三、党支部要关心长期在外党员的学习、工作情况,要及时把党课教材、学习材料寄送到党员手中,并适时通报党组织近期重大活动情况。

四、在本地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外来党员,应及时把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本地所在党组织,不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和在本地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的党员,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参加本地党组织活动。

党务公开制度

一、推进企业(组织)党务公开应坚持四个原则,即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集中制,有利于广大党员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内事务,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有利于维护党的团结,促进企业(组织)发展。党务公开应面向党员、面向群众,尊重和保障党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做到公开内容真实、程序规范。

二、党务公开的内容:党组织作出的重要决策、决定和决议,重要工作部署及有关重要情况;发展党员、培养入党积极分子、评选优秀党员、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党组织干部职责、分工以及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有必要公开的党内其他事项。

三、党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会议、文件、告示、宣传栏、网络等。一般应建立室外党务公开栏。公开栏应建在职工易观看、位置醒目、相对固定的地方。

四、党务公开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采取公开、半年公开、季度公开、月度公开。必要时,可随时公开。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1周。

五、有关事项公开前,党组织负责人应逐项审核,签署意见。

六、党员及党外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如有建议和意见,可以向党组织反映。党组织应对反映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搞好答复反馈。

七、党组织要设立党务公开登记簿,并将党务公开资料汇总立卷,存档备案。

党组织和董事会联席会议制度

一、企业(组织)党组织和董事会(管理层)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企业(组织)改革和经营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企业(组织)党、工、团、妇组织需要党组织和董事会(管理层)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公司法》规定由董事会(管理层)决定的重大问题,都可列入党组织和董事会(管理层)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

二、严格会议组织。企业(组织)党组织和董事会(管理层)联席会议参会人员为董事会(管理层)全体成员、企业党组织书记和“第一书记”,必要时吸收有关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列席。

三、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会前,由董事会(管理层)和党组织书记或“第一书记”协商确定议题、时间、地点,通知到会人员。

四、会议讨论决定。与会人员对研究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讨论,在多数人认同的前提下,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五、强化会议落实。联席会议作出决定后,要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分别由董事会(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办公室、党组织书记或委托“第一书记”督查落实。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为了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共产党员每月向党支部缴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缴纳或不能按月缴纳时,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缴或预交、补交。

二、共产党员必须按规定的基数、比例交纳党费。自愿多交者不限,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三、党支部要建立党费收缴记录簿,实行帐款分离,专人管理。党支部每季度向党工委缴纳一次党费。

四、党支部每月向党员公示党费收缴情况,接受每位党员的监督及党员之间互相监督。

五、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六、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组织关系转移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确保党员能及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证明其党员身份的凭证。没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支部不能接收编入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工作单位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及时按规定转出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二、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学习、考察(在六个月内)证明其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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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委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全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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